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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官员解读《反垄断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08日 15:02 《财经文摘》

  本刊记者 冯淑娟

  ·现行法律对垄断行为缺乏有效法律规制

  ·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

  ·不反对市场支配地位,支持依法实施规模集中

  ·没有专门针对外资并购的条款

  ·对域外垄断行为具有域外适用效力

  《反垄断法》将于明年8月正式实施,这是中国经济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一件大事,因此引起了国内外各方人士的关注。其中除了规范传统的垄断行为之外,此法还根据中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即行政性垄断行为也作了禁止性规定。

  日前,就《反垄断法》的相关问题,《财经文摘》采访了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办公室主任尚明。

  《财经文摘》(下称财):反垄断法被认为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法之一,中国制定这样一部法律的特别意义何在?

  尚明(下称尚):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和基本法则,但是市场自身的调节机能并不能保证竞争的自由和公平。近些年来,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垄断与公平竞争的矛盾不断出现。出台反垄断法,可以有效地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财:这是否意味着现行法律对垄断行为尚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

  尚:从一定程度上说是这样。现行法律并不乏对垄断行为的原则性规制,但缺乏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导致不能充分促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并为之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财:我们注意到,中国的反垄断法包括了各国反垄断法一般所具备的内容,此外还增加了部分国外反垄断法所没有涉及的内容。请您简单介绍一下。

  尚:用时下常用的一句话来说,中国的反垄断法是“与国际接轨的”。跟其他国家的反垄断法一样,这个法律包括了被称为反垄断法三大支柱的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同时也包括了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

  有些条款和内容是根据中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在充分考虑中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的,如我们特别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即行政性垄断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同时确立了垄断协议豁免制定、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经营者承诺制度等。当然,这其中也借鉴了国际上一些成熟的经验。

  财:此法的实施,对于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意味着什么?

  尚:反垄断法实施后,企业将会更多地感受到竞争的压力,这将成为其发展自己的内在动力。那些通过合法经营在公平竞争中发展壮大的企业将受到保护;反之,那些破坏竞争机制、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者将受到法律的规制。

  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竞争市场,提高经济的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围绕上述目标,反垄断法确立了相应的制度、保障竞争下形成的优胜劣汰机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财:中国的大企业集团很多,反垄断法是否会对他们的市场支配地位造成威胁和影响?

  尚:反垄断法针对的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不反对市场支配地位本身。恰恰相反,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企业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这样可以通过竞争,逐步建立起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又可以防止规模经济形成后产生滥用,从而窒息竞争。这种做法,已被多数国家的立法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中国经济发展的现状是,多数企业的经济规模发展不够,竞争力偏低,国家鼓励通过自身发展做大做强。

  财:外资并购在中国是一个比较受到关注的问题,我们注意到,反垄断法在这方面并没有制定专门的条款,对此是如何考虑的?

  尚:反垄断法对国内外企业的垄断行为是统一适用的,并没有专门针对外资并购的条款。

  我们已经注意到境外资本的并购现象。随着经济飞速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的市场开放程度大大提高,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的门槛有所降低,外国产品和跨国公司会更多地进入中国,其中并购境内企业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方式。

  外资的进入,一方面带来了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同时如果外资在某些行业和领域市场份额过快增长,就有可能形成垄断,进而限制公平竞争。对于限制影响竞争的垄断行为,则可以通过反垄断法予以规制。

  对外资并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反垄断法》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这种审查是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不仅限于垄断,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中国并未改变针对外资的法律制度,反垄断审查及国家安全审查都是通过的做法。

  财:您认为反垄断法会收到预想中的效果吗?实施后,市场竞争的状况会因此得到改善吗?

  尚:这是毫无疑问的。

  从宏观上讲,中国竞争政策的实施将得到法律强有力的保障。通过保护和倡导竞争,竞争机制在经济增长中会发挥更大的作用,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从而进一步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国家实力。

  从反垄断法的执法作用及效果讲,反垄断法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经营者集中控制等内容,具有较强的约束力。

  另外,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可以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力对垄断行为进行监督,这能从很大程度上保证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使市场竞争始终处于规范的状态下。

  财: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如何理解?它会不会引起国际间的利益冲突?

  尚: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一国反垄断法对发生在本国境外的特定的垄断行为也具有适用效力。中国的反垄断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发生在境外的一些行为,很有可能对中国境内的市场竞争产生影响;另一方面,许多国家在反垄断立法和执法中也确立了其域外适用效力。中国的立法反映了这一发展趋势,确立了域外适用制度,并采用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效果主义原则。

  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适用,有可能引起国家间的利益和法律冲突,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更倾向于通过加强双边、多边合作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在这方面,中国也需要通过加强国际合作,不断探索解决具体适用问题的有效途径。

  财:反垄断调查办公室是担任什么角色的机构?请介绍一下商务部反垄断审查工作的情况。

  尚:商务部于3年前成立了反垄断调查办公室,负责反垄断立法、执法及竞争政策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因为反垄断法尚未生效,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资并购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向商务部等部门进行反垄断申报。截至2007年8月底,商务部共受理审查外资并购案件380余件,对可能造成垄断和过度集中的案件进行了审查,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为今后实施反垄断法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反垄断法通过以后,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将扩大到所有类型的企业,其中也包括国内企业间的并购,申报标准、审核程序等内容也将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进行调整。今后,中国会建立起更加完善的企业集中控制制度。

  厦门出租车经营权“阳光招标”

  厦门市2007年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标工作日前结束,

桑塔纳3000(1.8升)、起亚远舰(1.8升)得票数分列第一、第二名,有5家出租车企业中标。车主们对这次“阳光下的招标”表示满意,认为车型选择既不是简单的招标,也不是少数人的决定,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厦门此次出租车招标历时21天,是在交通主管部门的反复协调下,经过挂靠车主代表和企业领导多次充分协商形成一致意见,要求汽车供应商符合“双燃料、

发动机排气量在1.8升以上、污染物排放符合中国第Ⅲ阶段环保标准、统一安装新型三合一车载设备”等要素,公开展示其车辆和最低价格,并由每个挂靠车主和企业领导当场填表推荐车型。同时,参考出租车驾驶员代表以及公众代表的投票结果,最后确定了1904辆出租汽车为更
新车
型。

  在厦门市,出租车选型事关“三方”利益:市民要求出租车更美观、舒适、便捷;出租车公司和挂靠车主要求车辆运营成本低,经济耐用,具备高性价比;市委、市政府则要求出租车成为城市的一道“流动风景线”,成为一个扶优限劣、去粗取精、有序竞争、规范经营、健康发展的行业形象,并成为解决百姓“出行难”的重要手段。

  濮阳公开招标更新出租车

  河南省濮阳市更新出租车辆实行公开招标,共有6家汽车经销商投标的12种车型入围。濮阳市出租车管理处还为此举办了为期三天的更新出租车型展示会。

  据了解,濮阳市现有出租汽车1600多辆。有关部门认为,部分出租车车况差,损害了“窗口”行业形象。今年以来,濮阳市交通局推出“总量不变,以旧换新”的多项优惠措施,鼓励出租车更新换型。

  由于这次更新出租车经营权无偿使用,提前更新还可换发普通号牌,因此,司机们报名更新的积极性很高。目前,该市更新出租汽车的工作已经全部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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