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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桥区航标维护费该谁买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1日 10:25 法制日报

  武汉海事法院判决:航道管理部门和桥梁管理单位各出一半

    此前桥区航道航标维护费的司法救济途径基本为空白

  本报讯 长江大桥桥区航道航标维护费到底该由谁来买单?近日,武汉海事法院对长江上首起桥区航道航标维护费纠纷案作出判决:桥梁管理单位和航道管理部门各负担一半。

  这是该院首次审结此类新型纠纷案,为航道维护部门追索航标养护费、更好地维护长江上每座桥梁的通行安全奠定了基础。

  这起航道航标维护费纠纷发生于安徽

芜湖长江大桥桥区。1997年,原告长江南京航道局的派出机构芜湖航道处与被告芜湖长江大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芜湖航道处为被告在芜湖长江大桥建设期间进行航标设置及维护工作,被告支付航标维护及相关配套设施费,施工维护期至2001年6月30日届满。该桥建设期间,双方按上述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

  大桥建设完工后,被告向芜湖航道处发函,委托芜湖航道处自大桥建成之日,即2001年7月1日起继续维护桥区航道航标,并进行航标配布设计。芜湖航道处收到此函后,对桥区航标进行了重新配布并继续对该桥桥区航道航标维护至今,产生了高额维护费用,但被告拒绝支付此费用。

  为此,今年4月11日,原告诉至武汉海事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其支付芜湖长江大桥桥区航道航标维护费614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实施的航道航标维护行为并不持异议,但认为双方之间并未形成委托关系。虽然相关文件表明被告委托原告继续维护航标,但仅为要约,原告未在适当的时候明确表示承诺,双方并未就航标维护形成合意。

  经庭审调查,合议庭首先认定被告是芜湖长江大桥的经营管理者,其与原告在大桥建设期间签订的合同书,已明确约定大桥建成通车后的航道维护费用由大桥管理单位按国际有关规定办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桥区水上航标的维护费用由桥梁管理单位和航道管理部门各负担一半。芜湖长江大桥建成后,被告与原告虽然没有继续签订航道航标委托代管协议,但被告曾向原告发出委托意向的函件。原告按函件要求,对芜湖大桥桥区航道航标维护至今,被告对此不持异议且予以认可。由此,法官认定原、被告间构成航道航标维护的事实合同关系。据此,该院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维护航道航标的一半费用。

  据了解,随着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江上新建桥梁日益增多。此前,桥区航道航标维护费的司法救济途径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因而航道管理部门及时收取拖欠的维护费往往存在较大困难。武汉海事法院审结此案对填补这一空白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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