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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民族地区矿权收入50%以上用于民生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0日 16:21 新华网
新华网成都9月20日电 (记者 田刚) 四川省日前作出规定,民族地区州、县两级政府的矿权收入应将不低于50%的资金投入到改善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民生项目上,省级政府所得收益也将以项目方式全部用于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管理以及生态恢复。 四川是我国矿产资源大省,有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州和甘孜藏族自治州以及几个民族自治县,其面积占全省的一半以上。为充分体现群众利益,四川省政府日前下发了《关于民族地区资源开发有关问题的意见》,省政府主动让利,除依法上缴国家的部分外,将省、州、县三级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其价款收入的分成比例由4∶1∶5调整为2∶2∶6,同时明确规定,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分成部分,必须将不低于50%的资金用于改善民族地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解决其长远生计,如改善水利、用电、交通条件,建立完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巩固和发展义务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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