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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新规经适房可买卖 卖房差价须上缴55%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7日 02:4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本报记者 陶君

  日前,杭州市房管局网站上发布一则消息:经杭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对于人们最关心的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问题,《办法》也有了明确的回答:杭州经适房卖房差价须上缴55%。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精神,《办法》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确定为: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政策性住房。至此,经济适用房的政策倾向性更加明确———首先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问题,而对经济适用房交易管理的规范则大大降低了其投资价值。

  在此前《办法》审议稿中已将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收入标准调整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新出台的《办法》中正式采用了该收入标准。

  国家相关文件中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确定在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根据杭州市的实际情况,《办法》中对此的表述是: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80平方米。

  对人们最关心的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问题,《办法》也有了明确的回答:经济适用住房未满限制交易年限不得交易。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后允许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按照届时的销售价与当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包括超过享受面积部分的经济适用商品房)差价的5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满3年后可将房屋转让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对于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如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未满5年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经批准可向政府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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