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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有调整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5日 15:16 浙江日报
●二次申贷需结清贷款并缴交一年以上 ●支取额度不超过当期还本付息总额一半 ●暂停受理余杭萧山富阳区块住房贷款申请 本报讯 (见习记者 童心) 近日,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进行调整,首次明确了住房公积金二次贷款申请时间应在首次贷款结清后正常缴交公积金一年以上。 调整后的公积金支取额度也将有所限制。根据规定,从今年9月起,职工归还贷款本息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支取额度不超过当期还本付息总额的一半。而此前,公积金偿贷每次提取的账户余额不超过当期还本付息额即可。 公积金贷款风险的防范进一步加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建设部关于加强控制住房贷款风险的意见,今后对商品房(期房)进行贷款,在符合各项要求的条件下,原则上实行结顶验收后再放贷。同时,对房龄20年以上的二手房交易,原则上暂停受理贷款申请。 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区域也进行了调整。今后,职工个人购买位于余杭、萧山、富阳区块楼盘的住房贷款申请(包括该区块的二手房贷款申请),将暂停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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