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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明年元旦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0日 11:58 兰州日报

  记者 盛小荣

  本报讯 8月29日下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兰州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该《条例》规定,经营者如果通过相互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权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就属于价格违法,将会受到相应的经济处罚。据悉,《条例》上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批后,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同时,经营者也不得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通过相互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的;除依法降价处理商品外,进行低价倾销的;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行为的等等。行政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条例》规定,行政性收费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制定收费标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都属于行政性收费的违法行为———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擅自改变收费主体、收费办法、收费环节、收费对象的;对政府已明令取消、停止执行的收费项目继续收取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取的;依据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实施收费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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