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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上海大规模整治群租 部分群租客欲自律谋求谅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0日 10:40 新闻晨报

  沪上掀起大规模整治群租行动后,小区受侵扰的业主一片叫好声,而确实存在“刚性需求”的群租者心中则是惴惴不安。记者昨日调查时发现,为了安然度过整治“过渡期”,除了开始寻找新的合适房源外,部分小区的群租客已经召开“紧急会议”商讨对策,有的甚至自行出台群租房内的“铁律”,确立“谁扰民赶走谁”的原则。目的只为降低对邻居的影响,获得大家的理解。

  晨报前、昨两天连续刊发群租调查系列报道后,引发社会各界对群租问题的深入思考。不少安分守己的群租客通过社区电话倾诉了自己的无奈与苦衷,希望各方能够为自己寻找“出路”。目前,为解决群租人员的生活问题,各方都在千方百计想办法。政府部门在展开整治行动的同时,正在进行积极研究,计划集中审核一批闲置的非居住房屋,并改建为宿舍,妥善解决群租房客的居住问题。

  开会商定“谁扰民赶走谁”

  晚上22点以后不允许大声喧哗,23点起禁止访客入内,群租隔间通道内放置灭火器……就在有关部门对群租乱象展开整治时,部分群租客已经开始商讨内部“紧急对策”,以求安然度过“过渡期”。记者在普陀区一大型住宅区发现,一户分割成10间的群租房内的“秩序”正悄然地发生着变化,而主导者正是居住在其中的10多名房客。

  “多数的群租客都能遵守正常的社区生活秩序。”房客苏先生表示,通过观看新闻报道和小区物业宣传,房内10多名房客紧急开会,共同商议了一套“铁律”,最大限度降低侵扰邻居现象。针对邻居投诉最大的噪声问题,房客约定晚上禁止大声吵闹和喧哗,原则上禁止外来访客深夜探访。“如果谁被邻居投诉3次以上,将被赶出群租房。”由于本该承受每层4户居民的电梯“客满”情况严重,一些群租客也开始选择尽量错时出行,避开电梯高峰时段,以减少对其他业主的影响。

  希望社会理解他们的苦衷

  晨报推出群租调查系列报道后,许多群租客打来电话倾诉自己的苦衷,声称自己平时遵纪守法,并不想影响他人,只是迫于经济压力才选择群租。

  小周和小沈本是一对恋人,去年起到上海打工。两人起先合租的费用加起来每月近2000元。维持了一段“高支出”的日子以后,两人都觉得必须把房钱省下来。于是,在朋友介绍下,他们住进了群租屋,这样他们每月可以省下1200元。由于居住条件差,两人的矛盾开始暴露,从互不理睬到口角不断。虽然互相都发觉对方不适合自己,但迫于无法独自承受高额的房租,他们始终没有结束“苦命鸳鸯”般的

同居生活。

  通过晨报社区电话,在普陀区白玉路一小区群租一年多的黄先生也袒露了心声。“我们也不愿意住进条件恶劣的群租房里。”但碍于经济承受能力,只能暂时过“白天做白领,晚上无睡瘾”的生活。当他去年接妻子来上海时,妻子本以为他住进了高档小区,但“回家”后才发觉,丈夫竟然蜗居在6平方米的空间内。

  为了更真实地感受群租客的无奈生活,记者近日搬进了华灵路的一处群租房内,与从事推销工作的小陈共同挤进一间5平方米的隔间。推开房门,因为没有窗,房内很暗,也非常热。早已习惯“有床没垫、有衣没柜、有碗没橱、有排气口没风”的小陈,用积灰的报纸杂志堆在三双球鞋上,阻挡其发出的气味;墙壁挂着自己“最风光”的一套旧西装。

  小陈说,自己很怕遇到邻居,因为总有人会在背后嘀咕,表示花了百万元买了高档住宅,却被群租者搞得苦不堪言。“邻居的心情我很理解,但如果说小区变质全是群租客的错,我也不甘心!希望大家能帮我们找到合适的居所。”

  多渠道改善群租客居住问题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长、高级经济师蔡兴发

  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调控政策,合理规划未来上市的新建商品房中各类房型合理配比,增加小户经济房型是可行之策。像群租客这样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必须纳入公共产品提供的范畴中。有关部门可通过盘活现有公房、收购二手房等途径,多渠道落实住房房源。上海各级政府部门,必须关心群租客的居住生活。如有的镇政府专门建造了相应的居住生活区,使群租客安心在上海工作。

  ●市政协委员庄子群

  群租现象的产生,实际上反映了很多城市低端房地产租赁市场供给的不足。刚毕业的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等这些低收入群体都具有巨大的租房需求。可将城市配套建设或者将整幢存量房、空置厂房改造成“青年公寓”、“白领公寓”、“毕业生之家”等,满足社会需求。

  ●政府相关部门

  记者了解到,在本市目前开展住宅小区整治群租工作的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将坚持“堵疏”结合,妥善解决群租房客的居住问题。待本市《关于闲置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的暂行规定》正式下发后,将集中审核一批闲置的非居住房屋,改建为宿舍,以遏制群租现象蔓延。

  [背景链接]

  目前划定的整治群租范围

  2007年度的整治范围为本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2003年1月1日后交付入住)内的下列群租行为:

  将一间房间出租给多个自然人或家庭,或者出租给一个家庭,但人均承租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的;将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或者厨房间、卫生间等改为卧室,对外出租的;擅自将购买或承租的居住房屋分割搭建若干小间,按间或按床位出租的;将购买或承租的居住房屋出租给单位后,单位在安排员工住宿时,有上述三类情形的。(崔建栋 缪志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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