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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可退可续机制成型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2日 02:04 第一财经日报
黄树辉 广东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又推出重大举措。日前,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出台了《关于解决已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广东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可退可续机制至此基本成型。 《通知》提出,原已参加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此前已按相关规定领取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本省户籍人员,可以在全额退还已领取的一次性待遇后,选择继续缴费,直至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从而实现“老有所养”。 此前,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对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参保人,只能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俗称“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其中,广东省对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养老保险的,在退还一次性个人账户储存额后,再补发给一次性老年津贴。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人士表示:“这部分人员在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后,普遍反映难以保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为此,去年9月,广东出台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延续缴费办法规定,凡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待遇而继续按规定缴费,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止。但这种延长缴费政策,对于此前已到龄并已领了一次性待遇的群体,并未明确。 根据此次发布的最新《通知》,上述群体可选择一次性缴费的方式继续缴费,直至达到符合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止,一次性继续缴费的年限,最长为申请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至2006年6月30日的时段。 申请人一次性继续缴费以申请人申请继续缴费时所属社保年度使用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同期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费率执行。 对于申请人一次性继续缴费后,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仍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要求的,可按照相关办法按月继续缴费,直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止。 此外,申请人选择继续缴费,要向原发放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并核实其应全额退还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后,办理退还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和继续缴费手续。 申请人在全额退还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以退还的个人账户金额为其重新建立个人账户,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其缴费基数的8%记入其本人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统筹基金。 欢迎订阅《第一财经日报》!订阅电话:010-58685866(北京),021-52132511(上海),020-83731031(广州) 各地邮局订阅电话:11185 邮发代号:3-21 新浪财经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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