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卫:互联网金融急需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2013年03月02日 23:37  新浪财经 微博

  新浪财经讯 3月2日晚上消息,全国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基金副总经理谢卫向全国政协提交提案中反应,互联网违法违规现象突出,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够。提案全文如下:

  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几点建议的提案

  广义上看,互联网金融包含一切依托互联网开展的金融活动,包括网络银行(无网点银行)、网络证券投资平台、网络支付、网络保险、网络投融资、网络金融资讯及其他外延服务等。从国内的金融实践看,互联网金融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网络银行、金融理财产品网络销售、第三方电子支付、网络保险销售,以及网络小额信贷等。

  互联网金融近年来发展势头迅猛,以第三方电子支付为例,据有关方面统计,截至2012年6月止,中国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达到1.87亿人,在网民中的渗透率为34.8%。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一是便捷、高效、低成本改变了银行依托于网点建设的发展模式,降低了银行的经营成本,提升了金融效率。二是有效地支持了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发展。某知名电商集团旗下的小贷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短短两年时间内为13万家小微企业、个人创业者提供融资服务,放贷资金累计已经超过300亿元。

  在肯定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同时,有一些潜在的问题也应引起我们的关注。

  1、违法违规的现象有所突显。比如,据媒体报道,某创业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发售公司股份,存有非法募资的嫌疑;某个人通过网银、第三方电子支付发售彩券,抽奖,是一种事实上的博彩行为。我们认为,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立法滞后及监管不到位。目前,互联网金融领域是以参与主体为监管依据,如银行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服从银监会的相关监管,以阿里金融为代表的小贷公司则由地方政府监管,以宜信为代表的人人贷业务、以支付宝[微博]为代表的电子支付业务则无明确的监管部门,主要依靠行业自律。这些监管体系的错位,容易出现监管标准不统一引发的业务混乱,从而导致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2、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够。个人信息保护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基础之一。近年来,小规模的个人信息泄漏、买卖事件频生。从单一事件而言,小规模的个人信息泄漏违反了商业道德;如果上升到战略高度,大规模的个人信息泄漏可能会危及国家安全。

  3、网络技术安全存在隐患。互联网金融具有便捷的特征,但在当前缺少监管的情况下,一味求简单、方便,忽略技术安全的现象值得关注。比如,近两年兴起的快捷支付,凭借其便捷性占据了第三方电子支付的近半壁江山。但由于快捷支付绕过了银行完善的网银安全系统,直接凭借姓名、帐号、身份信息进行支付,存在一定的技术安全隐忧。

  4、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主体地位不明确。目前,不少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以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等形式存在,事实上其开展的业务“名不副实”,超越了业务范畴。

  面对互联网金融加速发展的趋势,结合可能出现的风险,有针对性地立法、监管已迫在眉睫。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1、加快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立法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保持一定的前瞻性。建议从三个层面加快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第一个层面是金融法律体系的修正和完善。当前,我国已具备初步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如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但这些法律的立法基础大多是传统金融行业和金融业务,普遍没有考虑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性。为此,金融业相关法规应尽早修立;

  第二个层面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的基础性法律立法。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个人信息的保护、信用体系、电子签名、证书等体系建设。这些体系构成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过去一些年以来,我国制定了包括《电子签名法》在内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较于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相关法律建设进度较慢,没有形成体系。建议相应的立法工作应加快步伐;

  第三个层面是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制定。互联网金融涉及的技术环节较多,如支付技术、客户识别技术、身份验证技术等。有些关键性技术环节甚至牵涉到公民权益和国家安全。当前,这些技术大多由企业自主制定,没有部门规章监管,也没有国家标准。为此,建议国家从战略高度,协调相关部委,推动相关部门出台规章,启动相应的国家标准制定工作。

  2、加大监管力度,营造科学有序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目前,互联网金融存在多头监管,空白地带多,监管标准不统一等问题。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在于不少互联网金融业务大多依附于传统金融企业或互联网企业,按照旧有的监管模式接受监管。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业务创新或业务交叉,部分监管部门没有专业监管能力,就会出现监管空白。

  为此,建议国家结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情况,重新梳理各类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在此基础上,明确相应企业、相应业务的监管部门,取缔未经监管许可的金融平台,建立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统一数据平台。

  3、加速创新发展,鼓励传统行业大胆尝试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不能孤立存在,其发展一方面支持了实体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依托于传统产业,特别是传统金融企业的参与。近几年来,国内大型企业、银行、保险等大型金融机构参与互联网金融的热情不断高涨,推出了不少有创新意义的特色产品和服务。但整体而言,在互联网金融大潮中,发展最快的还是由民间资本参与、电子商务发展推动的第三方电子支付企业,甚至出现了行业垄断的势头。从长远来看,并不利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均衡发展。

  建议国家从丰富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的角度,鼓励大型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银行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同时积极探讨互联网金融的对外开放,接纳部分有成功经验的国外互联网金融机构来华开展业务,形成国有资本、民间资本和外资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和谐格局。

  相比于传统产业和传统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行业课题宏大,业务庞杂,牵涉相关的国家部委和产业众多。甚至可以说,几乎每个行业、每家企业都能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找到自己的位置。因此,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立法和监管,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应该成为政府相关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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