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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要加大对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裁力度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2日 22:1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22日电(记者杨维汉)金融安全关乎社会和谐稳定。记者22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在日前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要加大对“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制裁力度。

  针对一些企业改制、破产活动中所存在的“假改制,真逃债”“假破产、真逃债”的现象,《指导意见》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各级政府部门,采取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依法加大对“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制裁,协同构筑“金融安全区”,最大限度地保障国有金融债权。

  “保障金融债权的实现程度,是衡量金融安全水平的重要因素。”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各级人民法院将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的大局,依法支持金融监管机构有效行使管理职能,担负起保护金融债权、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职责。

  《指导意见》还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中,要坚持标准,认真把关,坚决依法制止那些企图通过诉讼逃债、消债等规避法律的行为。对弄虚作假、乘机逃废债务的,要严格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维护信贷秩序和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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