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的通知
建保[2011]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天津、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国务院要求,为加强社会监督、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请按照以下要求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
一、信息公开内容
(一)年度建设计划。要按照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类别,公开市、县年度建设计划,包括开工套数和竣工套数。
(二)开工项目信息。要逐个公开新开工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集中新建、配建、改建)、建设总套数、开工时间、年度计划开工套数、年度计划竣工套数,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
(三)竣工项目信息。要逐个公开竣工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单位、竣工套数和竣工时间。
二、信息公开时限
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应在市、县人民政府最终确定年度建设计划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确定的,应在本通知下发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开工项目信息和竣工项目信息,应分别在项目开工和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逐个公开。本通知下发前,本年度已经开工和竣工项目信息,以及往年已开工列入本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信息,要在本通知下发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年度建设计划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调整或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的信息。
三、信息公开方式
年度建设计划、开工和竣工项目信息,应在当地政府网站公开。开工项目信息,还应在项目建设地点公开。
四、信息公开主体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指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通过政务公开渠道,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释疑解惑。对反映的问题,应当专人督办、限时办结,办理结果要及时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