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丨4000万房产贱“拍”700万 青岛中院执行局被指利用程序疏漏超值执行

  来源:微信公众号“ 民主与法制社”

  最近,内蒙古鄂尔多斯商人张孝贤向本社反映,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青岛中院”)执行局利用执行机制中的程序疏漏,将其在西安高新区共计5处价值4000多万元的房产,以委托评估价1125万元全部执行过户到执行申请人名下,遗憾的是,执行卷宗中却找不到这份重要的评估报告。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分赴青岛、西安调查后发现,该案将法院执行机制中可能利用到的环节“运用得炉火纯青”。

  代持股份惹官司

  2010年4月8日,青岛人周伟丽和内蒙古人张孝贤在北京鑫海锦江大酒店签订股权代持投资协议,双方约定:周伟丽委托张孝贤作为其对亚洲传媒(北京)有限公司500万元出资的名义持有人并代行股东权利。

  双方约定,周伟丽以其委托出资的数额为限,承担对亚洲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出资的投资风险。张孝贤不对周伟丽的出资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周伟丽不得就出资财产的盈亏,要求张孝贤承担补偿或者赔偿责任。

  亚洲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在2010年5月17日给张孝贤出具了盖有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的股东入资凭证。

  张孝贤回忆说,转款之后亚洲传媒经营不善、对股东的许多权利无法保障,没有进行股权确认和工商变更,没有按要求召开股东会议。于是周伟丽向他提出退还股金要求,但亚洲传媒一直没有兑现。

  期间,周伟丽曾多次催促张孝贤,张孝贤多次催促亚洲传媒,但亚洲传媒一直没给张孝贤退钱。由于亚洲传媒(北京)没有进行股东变更,2012年张孝贤将亚洲传媒告上法庭,要求亚洲传媒履行相关权利。庭审证明,张孝贤向亚洲传媒转款达2000多万元,包括代周伟丽代持的500万元。

  2012年4月,周伟丽在青岛中院起诉张孝贤称:“双方所签订协议未实际履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被告也拒绝返还原告资金”请求解除双方签署的《股权代持投资协议》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500万元,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2013年8月23日,青岛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解除双方的股权代持投资协议;张孝贤返还周伟丽500万元并支付利息。

  张孝贤不服一审判决,将该案件上诉至山东高院,2013年12月28日,山东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青岛中院判决。

  案件执行现“蹊跷”

  在接下来的案件执行阶段,作为被执行人张孝贤被完全排除在案件之外。

  张孝贤无奈地告诉记者:“直到现在也没有拿到青岛中院发出的执行裁定和评估报告。法院不是把这些重要法律文件邮寄给二审代理律师,就是邮寄到身份证登记地址,结果都是查无此人信件退回。自己在卷宗里留的电话号码已经用了15年,执行法官就是不打一个电话核实邮寄地址。”

  2014年5月19日,青岛中院立案执行。 7月16日,查封了张孝贤位于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高新宾馆附楼2幢的5套房产。8月5日,张孝贤被青岛中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因张孝贤“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青岛中院随后作出拍卖上述查封房产裁定。

  2015年2月15日,青岛中院委托青岛天和不动产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青天(房)估(公)字(2015)第QDR1008号房地产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将张孝贤西安的5处房产评估价为1125万元。

  蹊跷的是,该份评估报告作出后,一天内便向申请执行方周伟丽送达。而执行卷宗里显示在这份评估报告作出两个月之后,张孝贤的二审代理人付波才签收了这份评估报告。

  不过,张孝贤称付波并没有将评估报告转给他,而是将评估报告原路寄回,直到现在他也没有看到这份评估报告。且该份评估报告并没有出现在执行卷中。

  张孝贤还向记者强调:“二审后,付波就不是该案的代理人了,我也没有给付波出具委托书。法院把案件执行材料送达给付波,明显有问题。”

  2015年5月28日,青岛中院委托青岛公信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并在青岛、西安两地方报纸发布拍卖公告。

  值得一提的是,卷宗材料显示,拍卖机构的选定时间是2015年6月2日,而公信拍卖公司早于5月28日已经接到了青岛中院拍卖委托。

  至2015年10月20日,经三次拍卖,期间降价两次,每次降价18%。因无人参与竞买而流拍,第三次流拍价为7389437.97元,2015年11月4日撤拍。

  青岛中院解释流拍原因是“上述房产是筒子楼结构,年久失修,地理位置较偏僻”

  而张孝贤则坚持认为,之所以流拍是因为信息不对称不公开。“法官没有通知优先受买人,造成该房产低价流拍。”

  张孝贤的代理律师周照认为:“流拍有很大原因是因为选定公告范围及媒体时没有张孝贤参与,青岛法院与身为青岛人的申请执行人双方拟定了公告范围,该公告范围与西安人通常的获取信息渠道不吻合,因而不能达到公告效果,包括租户在内的有购买意向的人没有办法得知这才流拍。”

  记者了解到,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优先权人。该几套房产中有租户,租户依法应当享有优先购买权,然而人民法院三次拍卖均未通知优先权人,只是在执行完毕后贴出公告。

  2016年4月,周伟丽以第三次流拍价7389437.97元将被执行人张孝贤所有的上述房产用以抵偿该案的债权715.4263万元。其中包括本金500万元、一般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204.68万元、诉讼费保全费5.18万元、执行费5.5663万元。

  周伟丽将上述房产过户后,青岛中院宣布此案执行完毕。

  直到2016年青岛中院在该房产中张贴的公告被张孝贤的妻子赵俊英看到,赵俊英对青岛中院执行提出异议。理由是被执行房产系自己与张孝贤的夫妻共同财产,青岛法院的执行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青岛中院于当年8月驳回了赵俊英的异议请求。

  代理律师周照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评估机构、拍卖机构的选择应该由当事人商议,而本案中2016年已经执行完毕才向张孝贤发出执行裁定书,没有正常商议依据。执行过程中涉嫌严重的程序违法,直接侵害了被执行方张孝贤的基本权益。”

  4000万房屋疑被“作局”

  张孝贤告诉记者:“我服从法院最后的判决和执行。但位于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的这处房产价值远远大于周伟丽的500万元和利息。”

  张孝贤说,自己的这处房产购买于2007年,当时的价格为1520万元。2009年曾有人出价2600万购买,但自己没有同意。同处一栋大楼的业主也想购买,曾经出价3500万元。这些房产租金收入一年就是130多万元。

  张孝贤认为,自己这处房产周围的门市目前均价为18000元每平,也就是说这处房产的总市值约4000万人民币。但却让青岛中院以五六百万的债务执行变更,成交价不足3000元每平方米。

  张孝贤在2017年4月委托陕西方正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显示,资产的评估价值为4065.13万元。

  记者对这5处房产进行走访,这些商业房产位于西安高新区的高新一路上,属于原管委会的办公楼,这是座1993年建成的四层老楼,这些房产位于负一层至三层,目前处于营业状态,分布有一家西餐厅、派出所和艺术学校等十多家业户。附近稍新一点的二手房价格已经突破万元,商业门市价格更是突破2万元。

  青岛中院在执行过程中,是否实际造成4000万房产抵顶700万债务情况?这5处房产究竟值多少钱?青岛中院未对本社质疑的问题作出实质性回复。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获得的一份青岛市检察院2017年10月27日出具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认定,青岛中院在执行该案中,在评估报告送达环节存在瑕疵。但该份《决定书》却认为,“该瑕疵不足以对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产生实质影响”,因此该院未支持张孝贤的监督申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立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永军,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卫平等法学专家就此案出具的《法律咨询意见书》认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被执行人的利益;张孝贤有权向青岛检察院申请启动监督程序,由青岛检察院向青岛中院提出撤销一系列执行裁定的检察建议;青岛中院应当启动执行回转程序,纠正因执行裁定错误而造成的执行不当。

责任编辑:陈楚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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