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5月06日11:49 第一财经日报

  据上海政府网5月5日消息,上海市国税局关于发布《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试行办法指出,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采取预收款形式的,可在预收款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总计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责任编辑:刘金磊 SF113

相关阅读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