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改革试点,应确立原则性和灵活性

  12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情况和下一步金融改革开放相关工作汇报;部署在多地开展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此前的11月30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微博](IMF[微博])执董会批准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SDR)货币篮子,新的货币篮子将于明年10月1日正式生效。

  当前我国经济运行进入新常态,面临诸多矛盾叠加、风险隐患增多的严峻挑战,国际国内环境日趋复杂,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不断集聚。其主要表现在全社会杠杆率迅速上升、商业银行资产质量不断下滑、金融业“脱实向虚”的趋势明显,以及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明显、现有分业监管体制的缺陷得以暴露等转型时期的特殊问题。尤其是人民币成功“入篮”,国际社会对中国在国际经济金融舞台上发挥积极作用有更多期许,更大金融风险可能性随之增加。金融改革强调地方重点突破式改革,与此前6月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强调的“发挥试点对全局性改革示范突破带动作用”的思路是一致的,因此亦适应了当前金融发展的特殊性。

  在特殊风险时期,必须坚持突出特色、重点推进,选择一批条件成熟的地区分类开展金融改革创新试点,为深化金融改革开放积累经验,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为此,中央决定在浙江省台州市、吉林省和广东、天津、福建三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地方性的金融开放创新试点,成熟一项、推进一项,并由有关部门和试点地方向国务院专题报告试点工作情况。

  根据中央宏观审慎管理原则,首先是适应现代金融业“市场化、国际化、综合化”发展的需要,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框架,健全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标准的监管规则,建立风险识别与预警机制,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建立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有效运用和发展金融风险管理工具。尤为重要的是,要求金融机构实施逆周期的最低资本要求和资本缓冲,并采取更为稳健的拨备方法,多渠道补充资本金,以增强金融体系抵御风险的能力,平滑跨周期的贷款投放和经济波动。因为事关重大,特别需要由中央来确定其原则性。

  而在如何地方试点、如何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如何服务于实体经济等方面,则可在确定原则性的前提下拓展地方改革的自主性,促进其创新能力提高。尤其是在淘汰过剩产能和清理僵尸企业方面,应当实现市场出清,使新兴产业容易获得更多金融资源,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在机制方面,关键是吸引社会资本参加,并更多服务于社会资本。浙江、广东等省已有较为丰富的经验,值得关注并进一步试点。

  地方金融改革原则性和灵活性双管齐下意义深远。配合中央层面积极培育公开透明、健康发展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地方政府亦当本着改革促进派精神,加强地方层面的审慎管理,降低该地区的全社会杠杆率,从而避免地方性的金融风险。

  总的来说,地方金融改革是纳入到全国性金融综合改革的。为此,应当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大的方向是加强中央领导下的地方治理能力建设。

  毋庸置疑,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统一要求,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应当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最近一系列金融腐败大案的被查处,充分表明了相关领域内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极端重要性。在常规化的制度建设层面,为了进一步保障金融安全,必须进一步大力清剿各种金融违法犯罪行为。

  信息时代的大数据有助于这一目标的实现。推进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官民法治思维的形成,将极大地有利于加强宏观审慎管理,亦有利于为地方改革提供科学决策所需要的数据,从而为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提供金融安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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