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8日 10:21 深圳特区报 微博

  《关于加强异地商会党建工作的意见(试行)》出台

  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 异地商会需设党委

  盛佳婉 谢清顺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盛佳婉 通讯员 谢清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市社会组织党委、市社管局制定《关于加强异地商会党建工作的意见(试行)》,《意见》规定,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异地商会需设立党委。

  据悉,截至2015年10月,我市已登记成立异地商会170家,其中省级异地商会25家,地市级(区域性)异地商会78家,县(区)级异地商会67家。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异地商会党建工作,促进异地商会健康发展,《意见》规定,在市民政局登记注册、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我市各异地商会设立的党组织,一般应隶属市社会组织党委管理。市社会组织党委成立前已在其他系统组建的异地商会党组织,不必改变原隶属关系;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异地商会,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市社会组织党委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等;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异地商会,要对党员情况全面摸底,做好现有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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