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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晚报讯 (记者 马超) 教练车、校车等重点车辆的安全问题一直是很多市民关注的话题。近期,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统计发现,在深圳市登记注册的大型客车、教练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机动车状态为“强制注销”的共有3015辆,其中大型客车2984辆,教练汽车24辆,校车6辆,危化品运输车1辆。

   多数逾期未报废车为企事业单位所有

   深圳市交警局情报中心副科长陈晓亮表示,目前深圳逾期未报废的大型客车共有2984辆,其中有被盗抢嫌疑的有32辆,占总量的1%;被法院查封的有245辆,占总量的8%。“机动车所有人为企事业单位的有2225辆,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有758辆。”

   截至9月15日,深圳5448辆教练车中,正常状态的有4743辆,占总量的87%;有668辆存在违法未处理,占总量的12%;法院查封的10辆,占总量的0.1%;强制注销的有24辆,占总量的0.4%;逾期未审验的有269辆,占总量的4%。

   陈晓亮介绍说,根据机动车使用性质统计,深圳市目前共有校车2154辆,其中登记为“初中生校车”19辆、“小学生校车”1100辆、“中小学生校车”62辆、“幼儿校车”973辆。校车状态为“强制注销”的有6辆。目前,深圳交警局专项工作小组成功查扣部分车辆,并全部找到车主,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经统计,深圳市登记注册的危化品运输车共959辆,其中属于大型车辆的有672辆,小型车辆的有113台,外籍车辆2辆,挂车172辆。”他说。

   下月起专项查处逾期未报废车辆

   “2013年5月1日,《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明确了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陈晓亮告诉记者,已注册机动车达到使用年限的、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陈晓亮表示,10月1日起,深圳交警将采取非现场执法、专项打击等工作措施,对逾期未检、未报废等重点车辆进行查处;同时对名下有逾期未检、未报废车辆的个人和企业停办机动车及驾驶证相关业务。“我们已通过书面通知、短信告知等各种方式,督促大客车、公交车、校车、危化车、货柜车等重点车辆所有人及企业尽快对逾期未检、未报废等车辆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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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有所依

   1.逾期未检验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 下列车辆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2000元罚款:

   (一)重、中型载货汽车、挂车;(二)大、中型载客汽车;(三)校车、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其他车辆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处500元罚款。

   2.逾期未报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逾期未注销停办相关业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依法应当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而未办理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新购置机动车注册、转移登记及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或者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机动车登记,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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