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8月29日电 (记者 蒋涛 郭金超)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其中删去现行商业银行法中规定的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的存贷比指标要求。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表示,随着中国商业银行改革发展和银行监管的不断加强,存贷比监管已难以适应当前商业银行资产负债多元化发展的需要,也不利于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和差异化发展。

  相关负责人指出,删去商业银行法有关存贷比监管指标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变为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符合中国商业银行的发展要求,有利于增强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也是经济下行压力较大情况下稳增长的一项措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此前表示,修改的主要理由:一是存贷比监管指标已难以全面反映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状况,当前商业银行审慎监管指标体系不断完善,在防控流动性风险方面,已有新的更有效的监管指标,能更好地反映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状况;二是商业银行信贷投放能力受到制约,存贷比合规压力较大,在目前法律规定下,不利于商业银行加大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信贷支持,此外还可能影响当前降低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政策工具的效果;三是存贷比监管指标对商业银行经营行为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不利于引导和促进商业银行改变片面依靠做大存贷款规模的经营理念和业务模式,影响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和差异化发展;四是从其他国家和地区情况看,大多没有将存贷比作为法定监管指标,而是作为分析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工具。

  该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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