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吴向东: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刑量过轻

2015年03月10日 15:54  新浪财经 微博 收藏本文     

  新浪财经讯 全国人大代表华泽集团董事长吴向东提出:关于完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刑事处罚的议案,主要围绕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刑量过轻等问题展开讨论。

  一、案由

  我国《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的出台,以及《刑法》第141条至144的规定,均加大了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对于防控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

  然而现行刑法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规定,仍不能达到有效遏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目的。

  当下中国的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依然猖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权。近年来,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一直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从最初的“毒假酒”、“三鹿毒奶粉”、“皮革牛奶”、“毒镉大米”、“地沟油”、再到如今的新型“地沟油”、“化学火锅”、“瘦肉精”,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事件接连发生,严重危害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有必要采取措施进一步打击和预防。

  二、案据

  我国刑法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相关规定:

  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典第三章第141条至第144条。

  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144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 ( 八) 》又对食品安全犯罪作了进一步的完善,表现在: 1、 将第143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修改为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以衔接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规定。2、取消了原来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单处罚金刑,修改为并处罚金,删除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可以判处拘役和单处罚金的规定,使这两个罪的起刑点都降低了,将两罪的罚金刑规定额为无限额罚金。3、在规范中使用 “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拓宽可适用加重处罚的范围。

  然而,上述关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刑事处罚规定并不能达到有效遏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态势,仍需进一步完善。

  (二)现行刑事立法存在的问题

  综上,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规定存在如下问题:

  1、刑罚量刑过轻

  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关乎百姓的民生,与人的生命健康权息息相关,因此必须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降低入刑门槛,增加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真正扼制此类行为的发生。而现行法律均把“已经造成”或“足以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作为立案标准,显然不能有效地打击此类犯罪行为。

  2、财产刑的设定难以体现罪刑均衡

  现行刑法防控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体系中,并未规定没收财产刑。另外,《刑法修正案八》将罚金刑修改为无限额罚金模式,对罚金刑不设定上、下限额。这种立法模式的弊端在于不设下限的罚金刑难以体现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罚性原则。罚金刑在刑罚处罚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罚金的数额要与行为人的罪责刑相适应,惩罚性赔偿应当成为惩治犯罪的利器。

  3、资格刑的缺失

  我国《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行政违法行为普遍规定停产停业和吊销营业执照,而在刑事处罚中却未有该类似规定。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防控法律体系,应当在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刑罚体系中增加资格刑的适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领域是非常重视安全与规范的领域,进入这一领域,需要许可或者资格,对于利用资格从事犯罪的个人或单位,适用资格刑,可以起到特殊预防的作用。 因此,在食品药品领域设立资格刑,例如禁止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行为、吊销营业执照等,将有效遏制我国食品药品犯罪屡禁不止、恶性事件层出不穷的局面。

  三、方案

  将第141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未对人体造成危害,或对人体造成轻微危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罚金,终生禁止其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行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五倍以上罚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生禁止其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行为;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十倍以上罚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生禁止其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行为。”

  将第142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劣药,未对人体造成危害,或对人体造成轻微危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罚金,终生禁止其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行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五倍以上罚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生禁止其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行为;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十倍以上罚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生禁止其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行为。”

  将第143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情节轻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罚金,终生禁止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五倍以上罚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生禁止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十倍以上罚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生禁止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三倍以上罚金,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条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议案摘要附页

  议案标题:

  关于完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刑事处罚的议案

  议案摘要内容:

  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关乎百姓的民生,是当下中国老百姓最关心的社会问题。然而,近些年,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事件频频发生,严重危害了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按现行法律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假冒伪劣食品,金额不足五万元,如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不构成犯罪。违法成本低正是此类违法行为越来越猖獗的根本原因。必须降低起刑点,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才能从根源上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建议法律规定:凡是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假冒伪劣食品者,即构成犯罪,公安机关有权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同时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并引入市场禁入制度,一旦违法者构成犯罪,则终生禁止其进入食品药品生产销售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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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食品安全地沟油罚金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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