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均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建议

2015年03月06日 23:07  新浪财经 微博 收藏本文     

  新浪财经讯 关于日前召开的两会,上海代表团王发表均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建议:

  近两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在监管部门的宽容和善意中迅速发展,目前已经形成了以P2P贷款、第三方支付、小贷公司、众筹融资、互联网整合销售金融产品、互联网货币为主的六大发展方向。互联网金融是行业的创新和发展,也是对传统金融的重要补充,其零距离、低成本、参与的民主性和自由度等特点,决定了互联网金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但是,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也开始陆续暴露。有些人带着不良目的恶意诈骗、卷款跑路;也有人由于技术、专业能力和资本的不足,造成经营困难从而卷款跑路。“跑路”现象严重损害公众利益,给社会稳定带来诸多问题。虽然仍有审慎经营、恪尽职守的信誉平台,确实为我国盘活金融存量、普惠大众做出了贡献,但是宏观背景和行业变化产生的巨大市场风险让相对弱小的互联网金融机构难以持续抵抗风险。

  尽管互联网金融目前还不足以构成即时巨大的系统性风险,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野蛮生长”,可能间接传导到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会形成实质性的冲击。为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必须规范。我建议:    

  一、完善监管规则。一是不做资金池、二是不做虚假项目、三是不自融不担保,四是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资金监管。

  金融业监管的严格性与互联网金融疯长的自由性存在显性冲突,应尽快明确网络融资纳入社会融资总量、虚拟货币纳入金融监管范畴,余额宝[微博]等货币投资的银行存款纳入存款准备金管理,网络融资平台纳入央行[微博]反洗钱监管等,为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提供依据。此外,对于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苗头和隐患,坚决划出“红线”,列出“负面清单”。比如,P2P行业未来应有所为有所不为,明确其不能做资金池,P2P平台不能通过与投资者签协议,先把钱圈进来后再找借款项目,因为这样就等同于银行中介,是绝对不能碰的红线之一。

  具体可从三个方面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全覆盖监管。其一、市场准入监管,即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设立进行审批。审核要点包括:金融机构存在的必要性和生存能力等,提高互联网平台入门门槛,不是随便几万块就可以成立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从企业运营资金、系统安全技术上严格把关。其二、市场运作过程的事中监管,即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经营过程中的日常监督、流动性监管,主要包括业务范围、流动性、资产质量、市场风险等监督;通过第三方机构(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资金监管,控制资金的流程,防范平台在资金交易过程中的不规则,杜绝平台的监守自盗行为。其三、市场退出的事后监管,是对违规操作和濒临破产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实施市场退出处理。

  二、加快法律法规建设,制定互联网金融国家标准。

  我国尽管陆续出台了一些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规或文件,但是互联网金融法规总体偏少。但是,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意味着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现,也意味着需要新的监管法规。况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尚不完善,有些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出现,但是相关监管规定还处于滞后状态,即监管空白。期待监管机关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的监管。互联网金融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障,应尽快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对其组织形式、准入资格、经营模式、风险防范、监督管理和处罚措施等进行规范。进一步提高前瞻能力,在现有法规、制度基础上,对其进行动态修订、补充与完善,弥补现有监管制度在覆盖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空白;加快互联网金融技术部门规则和国家标准的制定,互联网涉及的技术环节较多,对于互联网金融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应尽快提上日程。除了要立法新政,还要修改或者废除一些有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陈旧法律条款,政府部门应做好适当的监管,做到有法可寻、有法可依,使互联网金融会茁壮成长。

  三、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在省会城市组建互联网金融协会。

  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一市场自发形成的业态,行业自律比政府监管会更为灵活,效果更明显。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的程度与效果、行业发展的有序或无序,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监管的态度和强度。作为政府监管的有益补充,行业自律组织将发挥重要作用。建议由国务院牵头批准央行、证监会[微博]、银监会、保监会等相关部门联合在省会城市组建互联网金融协会。

  四、设置实质性的风控措施,建立企业风控系统与线下审核双保险机制。

   相比较与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企业对金融风险的认识不足,缺少风险管理的传统和经验,没有贯穿贷款融资全流程的风险管控体系。对新兴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信息审核、贷前调查、贷中审核、贷后管理及风险事件应对等方面,建议包括P2P平台在内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都应有相关的管理办法及人员配备。

  现阶段我国的征信系统尚不完善,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人的利益,P2P平台应对融资方提供的抵押物采用稳健的估值,贷款额一般不超过抵押物估值的70%,同时与独立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公证处、律师楼、融资性担保公司、拍卖行为投资方提供严谨、全面的法律和后续管理服务,把坏账扼死要摇篮之中。同时准备相应的“风险准备金”,即从每笔借款中计提一定比例(一般为2-3%)作为风险准备金。出现坏账,则先用平台准备的风险准备金垫付,再去催收。若坏账高于风险准备金时,则会暂停垫付。因此在投资人没有抵押物做保障的时候,只依靠风险准备金作为本息保障的承诺隐藏一定的风险。

  互联网企业是通过数据挖掘与数据分析来获得个人或者小微企业的信息,存在着技术甄别风险,为此企业必须加大投入自主研发互联网系统,完善企业本身的风控管理体系、技术安全体系,加强密钥管理与加密技术,防止网站系统遭到各种攻击,造成用户的信息泄露,给用户造成损失。互联网的世界是虚拟的,企业要提高自己的评估系统、核审系统、运作系统,以此来提高自己的辨识真假的能力,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在技术保驾护航的同时亲临现场实地考察每笔贷款,做好现场登记审核流程。

  五、加强与第三方资金支付合作,学习国外先进运营体系和管理方法。

  互联网金融企业,特别是P2P网贷企业,非法营业、非法收集资金的底线是每一个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坚守的。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中引入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虽然增加了企业运营成本,但可以很好地合理规避企业自融及作虚假债权的嫌疑,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介入清晰明确投资人资金流向,做到企业融资资金流向有源可查,这也是一个判别互联网金融平台合理运作的一个重要因素。

  互联网金融,应该经常利用互联网资源优势借鉴国外一些行业领先的产品或者平台所运营的经验,学习参考它们先进的管理体系、技术体系来增强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并稳定金融市场,开辟符合国情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之路,最终实现互联网金融惠民。

  六、完善数据使用的管理,并进行相关立法,构建适应未来互联网世界、满足互联网金融要求的数据信息市场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数据的交互。而数据的交换,涉及到多方的职责与义务,其中涉及到了商业机密、习惯风俗、个人隐私等多方面难题,这些方面的难题,都需要有与互联网文化相适应的规则和法律保驾护航。

  大数据技术,将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如何有效的驾驭大数据,保证大数据技术在合理合法的方面使用,需要我们积极构建满足未来互联网世界及互联网金融要求的数据信息市场;依照满足数据交换相关法律的要求,在合理的规则之上运行的数据信息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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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王均金投资P2P余额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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