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3月2日消息 复星集团董郭广昌在其两会提案中提出关于加强推进劳工补偿保险等提五项提案。
郭广昌参政议政提案集(2015)
关于加强在我国推进劳工补偿保险的提案
关于推动国内环保行业健康发展的提案
关于规范应用互联网实施医疗保险购药和结算的提案
关于鼓励零售药店参与基层医疗服务体系的提案
关于鼓励探索新型的影视投融资模式的提案
附注:郭广昌简历
关于加强在我国推进劳工补偿保险的提案
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郭广昌
【提案概述】
劳工补偿保险,简称劳工险,是指劳工因工及在雇佣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等情况时,代替雇主对劳工进行补偿的保险。劳工险自1884年最初在德国推行以来,现已在西方发达国家经历了百年发展,成为有效保障企业劳动者权益、分散企业风险的有力依托。
当前,我国的劳工险主要由社会统筹的工伤保险组成。虽然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已为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其是根据1951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建立起来的,相对于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工伤保险改革和发展却相对滞后,覆盖范围过小、赔偿水平过低、善后处理不够人性化等问题突出,难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经济新情况。
因此,为进一步推进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我建议加快立法、加大执法力度,对工伤保险的各项制度进行完善和规范,为劳动者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与此同时,还建议中国保监会大力支持引入海外保险公司的先进劳工保险经验,充分鼓励国内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工伤保险的完善与发展,并根据不同行业特性有针对性地推出差异化劳工责任险产品,逐步实现劳工险的社会化管理功能。
【提案依据】
一、劳工补偿保险是建立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据国际劳工局的资料表明,全球工伤和职业病造成的经济损失占世界各国国民生产总值(GNP)之和的4%;在世界范围内,目前每年有2.5亿次以上的工伤事故,有1.6亿多工人因工作场所危害而患病,估计有1200万工人死于职业事故和职业病。因此,通过劳工险等一系列机制合理安排,妥善解决劳动者因工意外事故是全球范围内共同关心的问题。
在我国,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共同构成了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工伤保险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十二五”期间,国家已加大对工伤保险的完善和改革,并将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和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定为:基本形成覆盖城乡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相结合的“三位一体”保障体系。
二、目前我国劳工补偿保险制度发展尚不完善,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
尽管当前国家已充分意识到劳工险在社会保险体系构建中的重要性,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执行的执行依据为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一些部门规章制度,相对不够完善的,且没有足够的影响力和执行力。特别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在劳动时受到伤害时不能得到有效地赔偿与权力维护,这主要有以下几点表现:
一是现有工伤保险覆盖面仍较低。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6月底,我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0119万人,首度超过2亿人,与我国劳动者人数有巨大差异。与此同时,我国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还呈现“三高三低”的特点,即大型、国有和效益好的单位参保率高,中、小、微企业参保率低;中小微企业中生产性企业参保率高,服务行业参保率低;中心城市和经济较发达地区参保率高,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参保率低。
二是我国工伤保险费率缺乏行业区分,费率档次较少。尽管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费率已根据行业风险划分为高中低三类,缴费费率分别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1%和0.5%,但归属于风险较大行业主要为矿产或石油、化工等有限行业。这即造成了从事如建筑(缴费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工业制造(缴费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等行业的大多数低收入劳动者,发生意外后其工伤赔偿标准较低。
三是当前国内工伤保险赔偿项目不完全,不够明确。一方面,赔偿项目的随意性较强,导致遭受因工意外的劳动者不能得到妥善赔偿;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项目,劳动者遭受因工意外后带来的个人及其家庭精神损伤亦无法获得补偿。
三、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已有完善的劳工补偿保险机制借鉴。
在美国,劳工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是在全国范围内强制实施的。美国1935年的《联邦社会保障法》要求各州必须建立劳工补偿制度;各州的劳工补偿法也要求雇主必须参加劳工险计划。与此同时,美国的劳工险实行完全责任制,即雇主对雇员在工作过程中遭受的伤害承担绝对责任,无论伤害因谁导致,雇主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进行赔偿。因此,企业为了规避风险,大都通过从州政府基金或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劳工险的方式,将风险转移出去。这使得劳工险成为继车险之后,美国财险市场的第二大险种;2013年,美国劳工险保费规模达到370亿美元,在整个财险行业占比8%。而且,美国劳工险缴费费率划分更为灵活。以加州为例,监管部门每年会给出指导费率,各商业保险公司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经验进行调整。
德国是最早推行劳工补偿保险的国家之一,自1884年首创立法形成基本原则以来,各类人员,从工人、学徒到中小学生甚至幼儿园,大多数类别的自我雇佣者,家庭佣工,均被该制度所覆盖。同时,德国劳工险最鲜明的特点是其行业自主管理体系。德国有一个层次分明的劳工险管理体系:联邦议会是立法机构,负责制定相关劳工险法律;德意志保险监理局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整个国家内的劳工险承办组织进行监督;各地区最高管理当局负责监督劳工险的实施组织;具体工作则交给企业的专职人员来完成。其中,具体参与劳工险的机构则是同业公会,是整个体系的具体操作者和核心。
【办法建议】
一、建议加快立法、加大执法力度,通过基本法律或一般法律对工伤保险的各项制度进行完善和规范,为员工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二、建议中国保监会大力支持引入海外保险公司的先进劳工保险经验,充分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工伤保险的完善与发展,根据行业特性有针对性地推出工伤险产品,有效分散企业风险,实现工伤保险的社会化管理功能。
三、建议进一步完善劳工责任险的行业差别缴费费率调整、浮动机制,且最终赔偿标准同时结合劳动者工资和伤残的程度,以此实现为我国劳动者提供更切实的保障。
关于推动国内环保行业健康发展的提案
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郭广昌
【提案概述】
我国二十多年高速发展的工业化进程及粗放的发展模式,远远超出了环境容量及其自我修复能力,雾霾、水污染等问题突出,严重透支了环境资源。更为严峻的,由于我国环保行业的发展起步较晚且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环境质量好转的拐点尚未到来。
要扭转这种情况,必须加快环保行业的发展。近一年来,国家修订了《环保法》,加强了环境执法力度,密集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政策,如鼓励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PPP模式、倡导发展“第三方治理”等,这些都积极促进环保行业的发展。
但是,目前还存在如法律顶层设计不足、环保价格机制有待完善、税收及金融对环保行业支持尚需提高等一系列问题制约我国环保行业的发展。因此,我建议国家需尽快统筹各相关部门,加快深化改革和出台一系列具体措施,切实加快环保行业发展。
【提案依据】
通过相关基础调研和走访,发展当前制约我国环保行业健康发展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相关法律顶层设计尚不足够。
我国环境质量的改善,需要巨量的投资,必须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社会资本的信心和进入决定取决于开放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良好的市场机制(如合理回报的保证)、法制保障等。
当前我国环保行业中,尽管国家积极倡导也已大量采用的“PPP模式”加快发展,但在顶层设计上仍缺少明确的法律支持,尤其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双方合作的契约精神亟需通过相关法律的手段建立和加强。
二、环境服务的价格机制亟待完善。
与环境相关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与服务直接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息息相关,但是目前我国如电价、水价等的形成机制仍亟待完善。以供水水价为例,我国水价形成及调整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水价形成机制单一,水价与供水全部成本以及成本的变动脱节。
另一个与水相关的案例,目前生活污水处理费用中并未包含污泥处理成本,尽管最近出台的国家政策中已明确了将污泥处理成本纳入污水处理成本计算中,但还没有出台具体的操作办法。故长期以来,我国污水处理形成了“重水轻泥”的局面,造成大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未能得到妥善的无害化处置。
与之类似,此类环境服务的价格形成机制中的问题也同样集中于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处理等固体废弃物处理领域。
三、环保行业税收优惠及金融支持不足。
环保基础服务设施有着资本投入大、回收周期长等特征,而且环保企业因为业务要求,通常有着生产用地面积较大、生产用房资产价值较高等重点,因此房产税、土地税等成为我国环保企业发展的较大负担之一。目前,我国对环保行业相关企业的税收优惠仍显不足,直接影响了如社会资本等更广泛资本参与环保行业发展的吸引力;与此同时,过高的税负成也将会体现到最终环境公共产品的价格中,即加重居民与地方政府的负担。
另一方面,从国际经验来看,项目融资已是全球环保行业通行且普遍采用的创新融资手段,但由于我国环保行业起步较晚且缺乏相应的金融支持与创新,企业在融资时往往无法提供充足的抵押或担保,导致环保项目融资难的问题。
【办法建议】
对此,我建议国家需尽快统筹各相关部门,加快深化改革和出台一系列具体措施,切实加快环保行业发展。具体建议如下:
一、加快《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的制定及实施。
撬动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是发展我国环保行业的重要途径之一,而通过加快《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的制定及实施,是建立和加强合作双方严格契约精神的重要保障。
具体来说,应明确对于社会资本方违反《特许经营法》的行为,严格按照合同与法律予以处罚;对于政府方违反《特许经营法》的行为,如拖欠污水垃圾处理费等行为,企业可首先向规划成立的国家PPP中心提出申诉。国家PPP中心可发展成为一个PPP解释与仲裁机构,给出仲裁意见后,地方政府须执行;如果地方政府对仲裁意见存有异议,则转由司法途径解决。
二、完善环境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建议加快完善我国环境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其中主要包括:一是加强实施环境服务价格(如水价)成本公开与成本监审;二是明确环境服务定价机制及价格构成、调整原则,包括规定环境服务成本的审核、价格调整的启动条件和可以纳入的调整因素等;三是确定合理的环境服务价格调整周期,进一步明确环境服务价格的周期性调整原则。
三、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建议对于水务、垃圾处理等承担环境公共服务的企业实施税收优惠:建议取消对城市供水行业3%增值税;建议减免环保企业的房产税、土地税;建议对环保企业统一实施10%-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取代现在的如对垃圾处理企业、污水处理企业“三免三减半”的税率政策。
四、出台与落实“特许经营收费权抵押”等金融支持政策
建议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全国性的《特许经营收费权抵押贷款实施办法》,对于水务、垃圾处理等特许经营项目,实施真正意义上的项目融资。除“特许经营权抵押”外,无需其他担保与抵押,以改变项目融资难的局面,促进行业发展。
同时,建议国内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就环保行业发展给予进一步的专项支持,如实施环保产业信贷利率优惠政策。此外,还建议及早建设国家“绿色银行”,并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创办专业的“绿色银行”以更好的通过长期专门贷款等金融手段支持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
关于规范应用互联网实施医疗保险购药和结算的提案
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郭广昌
【提案概述】
随着我国开始向中高收入国家迈进以及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速,人民生活需求和人口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化,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大幅度增加,尤其是对相关药品的消费更为迫切。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截止2014年9月,我国中西药品零售总额已达到4957亿元,同比增长15.1%。
但是,我国现有医疗服务体系和医品供应体系仍以医院为主,尽管现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已成为医疗机构配购药品的补充,但在数量、分布以及便捷程度上仍无法完全满足方便市民医保购药、缓解医院就诊压力的要求。另一方面,当前我国电子商务方兴未艾、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居民日常消费的重要渠道。
因此,我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加大创新性互联网技术的应用,鼓励和支持有网上售药和医保定点药房资质的药品公司利用互联网进行药品销售及费用结算;并进一步通过全国性的政策法规,以此规范应用互联网实施医疗保险购药和结算的全过程。为广大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更为便利的购药渠道,从而方便参保人员购药、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并为促进深化医药分开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提案依据】
一、我国互联网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为参保人员网上购药提供了有力支持。
据统计,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12.3万亿元,增长21.3%,其中网络购物增长48.7%,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渗透率年度首次突破10%,成为推动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的重要力量。
其中,从网络购物市场看,随着移动购物市场的飞速发展、典型电商企业向三四线城市甚至农村市场的扩张及国际化战略的布局。未来几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仍将保持快速发展,网络购物在电子商务中的占比将会继续提升。另一方面,线上、线下互动的O2O模式也日渐成熟,虽然本地生活服务O2O在整体本地生活服务市场中渗透率相对来说还较低,但如餐饮、休闲娱乐、婚庆等O2O服务已逐渐形成规模,未来发展潜力巨大。
利用互联网技术,为医保参保人员提供更便捷的购药、结算服务体验亦属于本地生活服务O2O的范畴。当前我国这一领域电子商务的发展,已为为参保人员网上购药提供了有力支持。而且,目前国家食药监局已明确大力支持网上购药,并拟定了在网上开放购买处方药的政策;海南省也已选择省内两家药店进行网上医保购药和结算试点。
二、规范、安全的应用互联网实施医保购药和结算将提高多种社会效益。
首先,规范和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网上医保购药和结算,是政府解决当前重要民生痛点的体现,也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对广大医保参保人员尤其是慢性病患者来说,可以足不出户就能按医嘱配药,生活便利性将大幅提高。
其次,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即时性,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购得所需药品,医保可以同步在线结算。这就使许多患者不必再重复地到医院就诊配药,进一步缓解医疗机构就诊压力。
第三,互联网对商业模式的最大改变在于消灭了信息不对称。因此,通过互联网实施网上医保购药和结算,能够有效促进我国医药零售市场的市场化改革,形成药店与医院之间、不同药店之间的良性竞争。从而有效降低现有药品价格中不合理的“水份”,一是让利于患者,二是有利于节约政府相关医保费用支出。
第四,通过网上医保购药的推动,参照当前我国电商发展趋势,可预见网上药店和线下药店将逐步扩大为我国重要乃至主要的药品消费支付渠道,从而推动和引导药品销售真正从医疗机构中分离出来。同时,网上购药还可大力助推医保结算的全国统筹,为未来全国医保联网(异地医保服务)打下良好基础。
【办法建议】
对此,我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加大创新性互联网技术的应用,鼓励和支持有网上售药和医保定点药房资质的药品公司利用互联网进行药品销售及费用结算;并进一步通过全国性的政策法规,以此规范应用互联网实施医疗保险购药和结算的全过程。
首先,建议尽快制定全国性的应用互联网实施医保购药和结算的相关试点方案,并指导各级地方政府鼓励有网上售药和医保定点零售药房资质并且长期运营规范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先行实施网上医保购药和结算的试点。
其次,充分考虑当前电子商务活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互联网医保购药和结算的相关管理办法,对销售环节中的药品品种范围、数量、支付、结算、配送、服务、监管等操作流程进行规范,并明确规定各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等。
第三,加大交易安全保障,建立统一的医保网上交易安全标准,应用相关技术和行政措施,确保医保网络运作安全、资金使用安全、网络流量安全、购药用药安全及参保人员信息安全。
关于鼓励零售药店参与基层医疗服务体系的提案
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郭广昌
【提案概述】
近年来,作为我国社会卫生医疗体系的重要补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已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并成为向居民提供基础诊疗服务的最重要基层医疗机构之一。但是,在社会基础医疗得到发展的同时,还存在着我国居民仍有大量的基础就医需求尚未得满足。但另一方面,社会零售药店作为覆盖范围更广的医疗相关机构,其软、硬件乃至专业人才等资源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方面的潜力还没有被充分消化利用。
因此,我建议积极探索以社会零售药房为载体,以家庭医生、医生多点执业制度为保证的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引入社会资本,通过开放社会零售药店提供基础、简单医疗服务的限制,引导群众基层就医、分级就医,最终实现推动医疗服务提升和医改深化的目的。
【提案依据】
近年来,作为我国社会卫生医疗体系的重要补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已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并成为向居民提供基础诊疗服务的最重要基层医疗机构之一。但是,在社会基础医疗得到发展的同时,还存在着我国居民仍有大量的基础就医需求尚未得满足。以国内较早开展基础医疗体系建设的上海市为例,目前上海市已有有302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670家服务站在全市范围内提供基础诊疗服务,但由于社区医疗机构数量仍然有限,患者接受社区医疗机构服务的时间成本较高,居民的部分简单诊疗、保健需求仍需进一步解决。同时,这些社区医疗机构还受限于其规模制约,存在药品数量限制、种类限制、额度限制等问题。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相关政策精神,社区卫生服务应充分利用包括政府、社会、市场等各类资源和优势机制实现综合发展。社会零售药店因其分布更为广泛,可在提供专业药品服务的同时为简单诊疗服务提供充分的场所、人员和配套服务资源,即开展基础门诊诊疗服务。上述模式也已被国际和历史经验证明在方便患者就医配药,在提高基础医疗服务效率方面是完全有效的。具体好处有:
通过社会零售药店提供基础医疗服务,首先有利于进一步分流各级医疗机构的就诊压力,方便患者就医配药,提高社会医药卫生整体服务效率;其次有利于医药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降低社会成本;第三,有利于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高基层卫生诊疗服务的质量。
同时,为保证通过社会零售药店提供基础医疗服务可以有效落地,还应同步构建家庭医生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在将令非公医疗机构的从业医师有机会、有渠道参与承担更多的家庭医生职能,从而以市场化的手段促进当前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其意义主要包括,一是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我国基础医疗服务质量,并以服务引导百姓居家问诊、基层就医;二是为非公医疗机构参与国家医疗卫生事业建设,以及构建公立主导、非公参与的竞争性医疗服务供应体系创造了有利条件;三是还将提高非公医疗机构医师参与家庭医生的积极性和全科诊治能力。
【办法建议】
对此,我建议积极探索以社会零售药房为载体,以家庭医生、医生多点执业制度为保证的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引入社会资本,通过开放社会零售药店提供基础、简单医疗服务的限制,引导群众基层就医、分级就医,最终实现推动医疗服务提升和医改深化的目的。
一、关于鼓励连锁药店开办诊所。
1、建议医保、药监、卫生等部门协调出台专项改革意见,明确鼓励经过审核的零售药店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吸纳社会资源来提供门诊诊疗服务,分担常见病、多发病的简单诊疗社会职能。
2、建议卫生、药监部门出台配套细则,明确规定药店提供门诊服务的准入条件、资质要求、审批程序等;同时清晰划分专项规定诊疗的病种范围、行为规范和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等。
3、卫生、药监部门在准入规定中明确门诊部的处方内容实现全部电子化和网络化查询监控,监管部门对其服务内容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直接影响零售药店的经营资质和相关医师的执业资格。
4、医保部门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门诊部处方授予一定范围的医保支付资质,换取医保支付范围内合理的价格折扣,从而鼓励和引导零售药店通过市场竞争进一步降低药品费用负担。
二、鼓励家庭医生入驻合格社会药房举办的诊所,允许家庭医生就近服务签约居民,并形成考评机制;逐步实现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手段,降低政府主办基层医疗服务体系的成本。
三、鼓励获得资质的全科医生在社会药房开展基础诊疗服务,积极试点自由执业医师执照,允许其与多个药房的签约,提升服务范围和质量。
关于鼓励探索新型的影视投融资模式的提案
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郭广昌
【提案概述】
近年来中国影视产业发展迅速,在2014年国内电影总票房已达到296.39亿元人民币,比2013年增长了36.15%,我国电影市场已稳坐全球电影市场第二位。诚然,优质内容和观众支持是中国影视行业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但其快速健康发展还离不开良好的金融环境和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因此,为进一步推进我国影视产业的发展,我建议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税务局以及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对影视文化行业充分贯彻、考虑影视文化产业的行业特性,通过政策法规、税收政策以及金融监管等方面统筹考虑,鼓励探索新型的影视投融资模式,不断创新金融工具,大力发展影视中介服务体系,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来提高投融资能力。以此促进中国影视产业的繁荣发展,整体实力和竞争力的提高,推动中国影视产业在关键时期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实现由影视大国向影视强国的跨越。
【提案依据】
在国家政策的积极推动和指导下,近几年中国影视投融资模式有了非常显著的进步与拓展,但对比美国和韩国等地的融资方式和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影视产业仍急需建立健康有序的金融支持和投融资体系。
一、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目前在影视文化方面仍以信贷类业务为主。
通过近两年的摸索,影视类信贷项目已经从传统的抵押贷款向担保贷款、信用贷款转型,并从聚焦单片变为立足企业整体发展。但由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和投资机构尚未形成针对影视行业贷款投资的一套完整风险管理机制和价值评估体系,所以在信用贷款模式的风险控制的要求下,商业银行往往将企业资质考察放在信贷审核的第一位。考察因素主要包括融资方的历史业绩、是否以制片作为主业、年产出规模等,以此衡量借贷对象的可持续经营能力;在此基础上,商业银行再进一步考察单个项目,并根据监制、导演的作品历史、主创阵容等因素给出标准化评分,并针对故事题材、上映时间、面向受众群等不确定性因素做出主观调整,最终决定是否为该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因此,在当前实际操作中,普遍存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影视文化领域的资金支持过于谨慎,尤其是具备更强创新能力的中小型制片商很难获得如信贷等的有效金融支持。
二、我国影视产业缺少对制片商的客观评价机制。
当前我国整个影视产业链条中,还缺少对制片商及单个影视作品的客观评价机制,如完片保险公司角色,这就致使相当规模的社会资本和金融资金由于信息不透明,而止步于中国影视产业之外。此外,国内剧组的管理规范性亦有待加强,拍摄时间、拍摄计划等还应更加规范。例如像好莱坞电影,其剧组拍摄都有一套明确完善的拍摄体制,有规范的资金管理流程和拍摄时间表,对工作时间及拍摄进度也都有明确详细的规定和监督。相比之下,在我国现在还没有此类明确的规章管理制度,这就让不了解电影行业的社会资本对我国影视产业缺乏必要的信任感和投资信心,大大提高了行业的融资难度。
三、我国影视产业仍处于发展初期,尚需加大力度扶持。
诚然现阶段我国影视产业发展迅速,但也必须承认我国影视产业还存在规模较小、竞争力不强等一系列问题,即仍处于行业发展初期。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影视产业的壮大发展,与其他新兴产业一样都与包括税收政策在内的一系列政策扶持息息相关。特别的,当现已在推行的“营改增”对电影行业已产生了深远影响,相信进一步完善我国影视产业相关的税收政策,加大对该行业的政策支持,将对我国影视产业的蓬勃发展产生重要作用。
【办法建议】
对此,我建议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税务局以及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对影视文化行业充分贯彻、考虑影视文化产业的行业特性,通过政策法规、税收政策以及金融监管等方面统筹考虑,鼓励探索新型的影视投融资模式:
一、引导建立健康有序的影视投融资体系。建议尽快制定影视类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标准,建立健全无形资产评估评价体系,以及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中介机构和无形资产抵(质)押登记、交易平台;适当降低对文化产业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要求。
二、确保电影专项基金落实引导产业发展的作用。建议电影专项基金可联合符合要求、具备经验的影视企业或投资企业组建专业的影视投资基金,充分撬动社会资本杠杆,放大电影专项基金引导作用,以此来支持优秀中低成本电影和青年导演的电影的发展,解决电影融资难问题。
三、通过税收手段来促进我国影视产业发展。建议优化对电影产业的税收优惠方式,进一步推进税收政策创新,研究制定有利于影视基地发展的税收政策,推动影视制作的基地化、产业化、专业化、社会化;运用税收手段支持电影产业的版权保护,构建和完善合理的税收法律环境,引导电影版权产业实现健康有序的发展。
四、鼓励我国影视行业与全球加深合作交流。建议对由中国在境外投资并控股的影视企业制作或发行的影片,可以享受境内影视企业同等待遇;同时对于该类企业在境内投资或进行电影拍摄制作,也可以享受境内影视企业同等待遇,鼓励中国电影产业与境外优秀影视企业进行合作交流。
五、鼓励创新性融资渠道在我国影视产业融资中的应用。建议在政策法规上鼓励利用互联网众筹模式来筹措制作资金的方式引入新型影视投融资模式,并鼓励有金融牌照和影视投资等板块的集团类企业试点如平台融资等创新性模式。
郭广昌
复星集团董事长,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一届全国工商联常委、全国青联常委,上海浙江商会会长。郭广昌先生祖籍浙江省东阳市,1989年毕业于复旦大学哲学系,于1999年获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1992年,郭广昌先生创立上海广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较早地在中国内地推广科学化的市场调研方法。自1994年至今,郭广昌先生一直担任复星集团董事长。创业以来,郭广昌先生及其团队率复星进入保险、医药健康、房地产、钢铁、矿业、零售、服务、金融和其他投资、资本管理等领域,将复星集团打造成为中国最大的民营企业之一。由于复星集团在保险业等多领域的投资经验,《纽约时报》将其比作迷你版的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而英国《金融时报》更将郭广昌先生称作“中国自己的巴菲特”。
近年来,复星定位为“以保险为核心的综合金融能力”与“植根中国、具备全球产业整合能力”双轮驱动的世界一流投资集团,并提出了“中国动力嫁接全球资源”的投资模式。2007年,复星集团母公司复星国际(00656.HK)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
近年来,复星已与保德信金融集团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并在成功投资全球休闲度假村集团法国地中海俱乐部、希腊著名时尚品牌FolliFollie集团等基础上,进一步推进践行其“中国动力嫁接全球资源”投资模式。近年来,复星及其管理基金、保险公司分别投资入股了葡萄牙最大保险公司Fidelidade、美国特殊保险公司Ironshore、美国知名高端女装品牌St.John、全球领先的激光美容器械公司以色列AlmaLasers、意大利高端定制男装Caruso、西班牙顶级火腿品牌Osborne、日本专业资产管理平台IDERA等全球知名企业,以及纽约第一大通曼哈顿广场、伦敦金融城LloydsChambers、北悉尼米勒街73号、东京花旗银行中心和品川公园大厦等海外物业,正在积极践行与投资企业及伙伴共同发掘和分享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带来的投资机会。
郭广昌先生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他也是中国光彩基金会、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的副理事长。复星集团多次向扶贫助学、抗震救灾等社会事业捐赠款物累计逾人民币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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