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社保缴费率陷两难:隐性债务增加不可避免

2015年01月14日 23:43  华夏时报 微博 收藏本文     

  降低社保缴费率陷两难 隐性债务增加不可避免

  本报记者 王晓慧 北京报道

  “社保缴费率全球第一”的排名刺痛了公众神经,由此,“下调社保缴费率”的基调也终于得到官方首肯。

  1月12日,有媒体曝出,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将适时适当下调社保费率,以有效平衡国家、单位和个人的负担。也就是说,下调社保缴费率的大方向已定,至于如何下调以及企业和个人分别下调多少比例等细节问题尚未作出明确表述。

  “由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时间较晚,历史欠账较多,为了承担‘中人’和‘老人’在改革中产生的隐性债务,便制定了较高的缴费率,因此,社保缴费率一旦降低将不可避免地增加隐性债务规模。”1月13日,某大型险企专业人士崔鹏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不过,远水难解近渴,据记者了解,由于社保缴费率的工资占比较高,低收入群体将力挺降低社保缴费率。

  加剧隐形债务

  上调社保缴费率既然是为了转移隐性债务,那么,如今的调整,是否意味着隐性债务已经减少?事实上,恰恰相反。

  据悉,1997年,我国政府统一了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但在新的制度中“老人”和“中人”已没有相应的筹资途径,为此构成了隐性债务,也就是转制成本。按理论和国际经验来说,转制成本由政府财政承担,有利于新制度一步到位,并可降低被改革企业的缴费率。但在设计改革方案时,我国采取了长期加大社保缴费率的办法,期望以此来逐步消化隐性债务,其中主要涉及的就是养老金方面的问题。

  也就是说,企业和个人的社保缴费既要为新制度下的在职职工积累养老金,又要为老制度下没有建立个人账户的“老人”和“中人”偿还历史欠账。不过,经过多年的改革,隐性债务不减反增。

  此前,中国社科院发布的《现行统账结合模式下隐性债务预测与测算》报告称,以2012年为基准,社会统筹账户的隐性债务为83.6万亿元,个人账户的隐性债务为2.6万亿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下的隐性债务合计为86.2万亿元,占2012年GDP的比率为166%。

  “改革之初的隐性债务不到十万亿,涨到现如今的八十多万亿,而且该数据将在未来十年间达到一个峰值。”崔鹏强调,当前降低缴费率,不但无助于解决债务问题,反而易将隐性债务做实。

  记者采访获悉,隐性债务并不会立即造成当期财务的严重赤字,但会逐渐反映在未来的财务账户上,隐性债务越多,代表基金的准备越不足,基本养老保险财务困境将在未来年份中呈现。目前,不光隐性债务逐年递增,我国现有社保基金收入增长幅度也已逐渐慢于支出增长幅度,

  2013年数据显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达到22680亿元,增长率为13.4%,增速下降4.99个百分点。同时,总支出为18470亿元,增长率为18.69%,增速下降了3.22个百分点,但仍比2013年基金总收入的增速高5.29个百分点。

  更糟糕的是,社保基金不仅是当期结余的增速下降,基金累计结余的增速也在下降。截至2013年底,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结余已经达到了28269.18亿元,比2012年底增加了4327.87亿元,增长率为18.08%,增速比上一年下降了4.72个百分点。

  “当初的高缴费是为了补隐性债务这个窟窿,如今,这个窟窿还没填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又开始并轨,因此,单纯依靠缴费和发放的办法是如何也做不平这笔账的。”1月13日,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强调,这种情况下,如果再大幅降低缴费水平,当期收入势必减少,这将直接影响支出,养老金增长幅度将会减少。

  截至2014年,我国已连续10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每年涨幅均在10%左右,社保缴费率一旦下调,该涨幅将会受到影响。

  倒逼完善补充养老

  如今,“社保缴费率全球第一”的说法使得管理层不得不重新考虑如何平衡养老金。

  “基本养老的缴费率一旦降低,养老金替代率的保障水平也会随之降低,那么,势必倒逼职业年金等补充养老的发展。”崔鹏表示,就目前而言,补充养老制度尚不完善,规模相对较小,不过,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的落实,补充养老制度也将随之成为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

  众所周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基本养老+职业年金”,旨在保证与企业职工养老制度的一致性,彻底消除“双轨制”。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的测算,考虑到机关和事业单位大口径人数将近4000万,建立职业年金之后,每年缴费规模将超过2000亿元。同时,截止到2013年底,已开展10多年的企业年金的积累基金也已达6034亿元。

  而我国老龄化日趋严重,多渠道实现养老迫在眉睫,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将成为基本养老的必要补充。

  “除此之外,应该改变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在崔鹏看来,现有养老金的计发办法跟社会平均工资挂钩,在领取养老金时,对于低于和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人都存在被平均的问题,无法体现多缴多拿、长缴多拿的原则,因此,建议按照个人工资和缴费年限为基数制定计发办法进行再分配,同时,相应保证低收入群体获得相应的转移支付。

  对此,唐钧与其想法不谋而合,“社会平均工资的准确叫法是规模以上企业的平均工资,也就是说,很多低收入人群的工资并未被纳入进去,很难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文章关键词: 社保缴费率养老保险隐形债务社保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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