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案李途纯案引发共鸣 民营企业法呼声渐隆

2014年12月17日 23:42  华夏时报 微博 收藏本文     

  吴英案李途纯案引发民企保护大讨论

  《民营企业法》呼声渐隆

  本报记者 陈锋 长沙报道

  支撑中国经济半壁江山的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与公平竞争方面经常遭遇“脸色”,而更令人关注的,则是民营企业主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某些地方也屡屡遭受到侵犯。

  在日前召开的“中国民营企业权益保护长沙峰会”上,浙江东阳亿万富姐吴英、太子奶创始人李途纯[微博]等人的司法遭遇再次引发共鸣。由民企、媒体、律师事务所、法学院联合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权益保护长沙宣言》,在号召民营企业家提高自身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同时,也呼吁全社会关注民营企业权益保障。

  与会的“中南海讲师”、武汉大学[微博]法学院教授周叶中等人表示,官员不是民企的保护神,只有法才是民企的靠山。他们建议,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应通过修改宪法和制定专门的《民营企业法》,明确民营企业应有的法律地位,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吴英、李途纯案引发共鸣

  浙江女富豪吴英和她的“本色神话”由生到灭,仅仅只用了几年的时间,却给世人留下长久的话题。长期跟踪吴英案的央视监审万茵日前在“中国民营企业权益保护长沙峰会”上以吴英案为例,讲述民企司法维权的博弈困境与自救策略时,引发广泛共鸣。

  同样受到关注的还有湖南太子奶创始人李途纯案。李以100万元起家,创造了10年50亿元的销售业绩,但2010年7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捕,15个月后被无罪释放,但企业和财富均离他远去。

  周叶中指出,目前,中国民营企业面临的法治环境,虽然变得越来越好,但还有不少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在立法司法方面,对民营企业的立法保护还不够系统和完善,相对于民企的发展显得滞后,司法不公的问题也不时可见;在行政执法方面,民营企业不时要面临滥用自由裁量权、钓鱼执法等问题;在市场准入与公平竞争方面,民营企业遭遇到很多不公平对待,不能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和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在政府的公信力方面,新官不理旧账和不作为现象在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我们经常谈企业风险、企业家的风险,他们的最大风险是什么呢?我认为不是市场风险,也不是经营管理风险,而是法律风险。”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赵旭东教授说。

  在赵看来,企业与企业家的法律风险,更多时候主要是指向民营企业。众多现实案例显示,无论一个民营企业做得多大,民营企业家曾经多么显赫,在法律风险面前,往往不堪一击。

  专家支招民企风险防控

  赵旭东表示,中国过去特殊的法治生态,导致企业或企业家违法行为较多,而政府或司法部门也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执法违法等问题。他认为,法治生态环境的改变是一个巨大的社会工程,目前已经启航的依法治国,是实现法治生态环境改变所做的一次最大努力。

  赵旭东说,在我们完全进入法治理想社会之前,法律风险一定是伴随着每个企业和企业家成长的幽灵,面对风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应如何应对?

  赵旭东认为,在中国过去特有的法治环境中成长起来的民营企业家,要冷静、理智地面对这样的生态环境,尽可能地“出淤泥而不染”,要正确处理利益和风险,在赚钱与违法之间做出合理的选择,要尽可能地独善其身,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尽可能地不违法、少违法,尽可能地避开严重违法或者致命的违法,尽可能不要踩公认的雷区和红线。这就是目前自我保护的最好选择。

  为了这一点,企业和企业家就要学会忍痛割爱,要适当控制一下自己的逐利欲望,要放弃一些利益的追求。“很多企业家在原始积累阶段顾不了那么多,但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现在和未来应当注意风险的防范。”赵旭东说。

  太子奶创始人李途纯案代理律师、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主任翟玉华认为,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一要企业依法经营、专业人士帮助、司法机关与司法人员担当,形成正能量;二要完善立法、司法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起从实体到程序的法律制度体系;三要严格责任追究,对于违法侵权责任人不放任。

  呼吁制定《民营企业法》

  周叶中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民营企业要把法律当“靠山”,而不是那些官员。他说,长期以来,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法律地位上不平等的状况是非常明显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恰恰强调了公平问题,明确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

  “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我们怎样通过加强法治来保障民营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周叶中提出了修改宪法、出台《民营企业法》等建议。

  2002年曾走进中南海为中央领导做宪法讲座的周叶中表示,今年他曾发表论文《关于适时对我国现行宪法进行修改的几点建议》,明确提出应该对非公有制经济增加两句话。一是“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二是“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我认为这两个内容在宪法修改的时候,一定要增加进去。”周叶中说,如果能够增加进去,那么民营企业相应的宪法地位就有依据,就有保障。

  周叶中还建议,应该制定专门的《民营企业法》。他说,虽然现在有《中小企业法》,但该法已经实施了11年,现在正在修改,而修改的过程中由于中小企业既有民营企业,也有集体企业,这两类性质不一样的企业所产生的很多问题是不一样的,因此应制定专门的《民营企业法》。

  周叶中表示,通过宪法的修改和专门法的制定,以及其他法律的健全完善,从而构建起民营企业发展的一个有机法治体系。在此基础上,通过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民企的法治保障才可能得到保障。

  民营企业是弱势群体,要改变这种状况,最根本的途径就是靠法治。过往很多时候,民营企业家忽视了企业的制度化建设,对本企业的法治教育不重视。“在我看来,依法治国既是对政府的一场革命,也是对企业和企业家的一场革命。”周叶中说。

文章关键词: 民营企业法李途纯吴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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