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电信服务不应限制消费者选择权

2014年11月19日 06:19  工人日报  收藏本文     

  本报讯 (记者杨召奎)近日,部分消费者向中消协反映称,有电信运营商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上设置障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此,中消协表示,电信服务不应设障碍限制消费者选择权。

  中消协表示,有消费者反映称,某电信运营商规定,2G、3G用户升级为4G业务后,无法再改回2G、3G套餐;2G服务升级为3G后,要改回2G,也有障碍。

  对于上述情况,中消协认为,新《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当原有合约业务到期后,消费者有权选择终止合同、重新选择合适的其他电信服务,也可以继续按原资费履行,但需双方达成合意。

  中消协相关负责人表示,2G服务升级为3G后,消费者要改回2G,完全可以提前拟定套餐种类和生效时间,而不是在合约到期后方可选择,使消费者多交一个月3G费用。

  “4G是一种新型通信技术,其用户拓展需要一定时间。电信运营商不应为自身利益阻碍用户进入或退出某种套餐。手机服务升为4G后就不能再选择2G、3G服务,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上述中消协相关负责人说。

文章关键词: 中消协电信服务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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