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对地方债实行不救助原则 责任限制在省一级

2014年10月08日 00:54  经济参考报 微博 收藏本文     

  专家称,中央把地方政府性债务责任基本限制在省一级

  记者 赵婧 北京报道

  “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中提出的这一规定,对于约束地方政府过度举债无疑是一记重拳。但多位专家指出,我国没有出台地方政府破产机制,硬化预算约束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意见》明确责任落实,规定各省、自治区、直教育辖市政府要对本地区地方政府性债务负责任。在谈到应该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时,《意见》称,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

  在谈到控制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时,《意见》强调要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要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各级政府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地方政府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要及时上报,本级和上级政府要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化解债务风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财政部财科所金融研究室主任赵全厚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可以看出,文件明确了中央把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责任、处置责任等,基本上限制在省这一级,而且以省为辖区,对债务融资、风险化解等承担责任。”

  “预算法修改后规定省一级举债的额度是国务院定,这种情况下,债务规模国务院定,风险又是省级政府承担,需要避免权责不等。”赵全厚说,“再加上我国地方政府没出台破产机制,让省政府管辖债务问题,不太容易真正做到硬化预算约束。要么实行强制性破产,因为没有破产很难硬化;要么平时要强化督导职责,这样又很容易出现省政府管理效率低下的问题。”赵全厚表示。

文章关键词: 地方债不救助原则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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