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不得以农民放弃三权作为落户城市条件

2014年07月30日 12:11  人民网  收藏本文     

  人民网北京7月30日电 今日上午10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公安部副部长黄明、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局长赵阳等部委负责同志介绍《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在回答记者“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我们如何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的提问时,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局长赵阳表示,第一,农民三项重要权利都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都是我国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多部法律明确赋予农户的集体义务权利。

  集体收益分配权也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因此,我们必须依法保护农民的这三项重要的权利。

  当前我们正在积极落实中央关于稳定现有的土地承包关系,并且长久不变这样一个政策,也在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办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同时,我们也正在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的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切实保护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

  第二,对于进城落户的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该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新型城镇化是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在农民进城的过程中,不仅是他们自身需要有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间,作为城市政府方面来说,要为他们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也有一个承受能力的问题,还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之所以文件提出来,要保留进城农民的三项权利,就是要让他们进退有路,使我们推进城镇化过程更加平顺、更加和谐。

  第三,文件中明确提出,现阶段不得以农民放弃或者退出“三权”作为落户城市的前提条件。大家注意到之所以讲现阶段,是根据我国现在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的成熟程度作出的科学判断。当然,历史的过程和发展阶段可能相当长,我们必须要有足够的耐心和定力来持续推进这个过程。

  将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需要进一步全面和均等化,我想,有关进城农民“三权”的制度安排和相关的法律也必然将进一步的完善和调整。

文章关键词: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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