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腐败家族化特征明显 中纪委官员:一查通常家破人亡

2014年05月10日 01:40  中国经营报 微博 收藏本文     

  许浩

  在近年来发生的腐败案件中,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职务犯罪时,往往与其“身边人”相互勾连、庇护,形成窝案。

  官员“身边人”包括配偶、子女等亲属,还包括情人、秘书、司机等与领导“关系密切的人”。反腐专家认为,这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现象,体现出腐败案件中公权力“家族化”,官员腐败“家族化”的新特点。

  如何管好领导“身边人”,成为反腐败斗争中的新问题。

  腐败“家族化”

  反腐败专家、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介绍,腐败“家族化”是指领导干部与亲友等“身边人”都参与官员职务犯罪活动,分工协作,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腐败利益共同体。

  “有一次,我前往中纪委交流座谈,中纪委的一位负责人说,他们现在查办的腐败案件,通常是家破人亡。这反映出,当前反腐败案件的一个特点,腐败‘家族化’。”林喆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可以说,在腐败官员背后,几乎很难找出一个完全清白的家庭。”

  在近年查处的腐败大案中,官员个人的腐败与家族腐败紧密联结在一起,“夫妻、父子、父女”一同判刑的“家族腐败”案屡见不鲜。

  国家食药监总局原局长郑筱萸的案件中,其妻子、儿子均涉案,是官员腐败“家族化”的典型案例。在郑筱萸案中,一家三口悉数涉案,形成了一个完整腐败的利益链。这个腐败家族在药品、医疗器械行业通吃。郑筱萸之子郑海榕通过幕后操纵几家皮包公司,依靠买卖批文交易等来获利。郑筱萸则利用手中的权力,为其子大开绿灯,内外配合。

  涉案企业的行贿,大多数都是直接与郑筱萸的妻子刘耐雪和儿子郑海榕发生交易。

  除了由姻亲、血亲构成的家庭成员,秘书、司机等与领导关系密切的“身边人”,也是腐败案件中的主角。

  有专家根据牟利形式,将官员腐败“家族化”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类是“官商合作型”,家庭成员有人当官,有人经商,以合法的商业项目,来掩盖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郑筱萸案便是此类典型。

  第二类是“近水楼台型”,在自己掌权的领域内,利用职权为家族成员经营公司、工程中标提供各种便利,近水楼台先得月。

  第三类是投桃报李型,先施惠于下级、商人,再打招呼让其“照顾”自己的亲属。以手中的公权力为交换砝码,为亲友牟利,间接捞钱。

  权力“家族化”

  根据正义网公布的贪官资料数据,亲属共同受贿比例已达81%。

  为何“家族式”腐败愈演愈烈?林喆教授认为,导致官员腐败“家族化”重要的因素是公权力“家族化”。

  曾引起媒体关注的“房媳”事件,就是公权力“家族化”的典型。山西运城纪委前工作人员张彦因两个户口和多套房产被停职调查,她的背后是以运城市财政局原局长孙太平为核心的“官员家族”——“房媳”丈夫孙宏军是夏县公安局原局长,孙家成员及亲属至少15人在运城市担任官员、公务员或国企领导。

  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教授方朝晖认为,权力“家族化”有两个特点:一是与家人亲友共享权力,二是与家人亲友共享财富。权力“家族化”催生出以血缘和姻缘为纽带的“官员家族”,内部彼此勾连、互相庇护、共生共荣,衍生出畸形的官场生态。

  另一方面,随着反腐败的声势不断高涨,官员亲自出面搞腐败面临巨大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腐败分子把腐败活动延伸到隐蔽的家庭,利用家庭成员来进行腐败活动,催生了腐败“家族化”。

  刑法学者、北京大学法学博士韩友谊分析认为,现实生活中,行贿人通常很难直接接触位高权重的官员,但与官员亲属交往相对容易。在很多官员受贿案件中,往往是子女、妻子先收钱后找官员办事。而一旦“出事”,官员以“自己不知情,没有收钱”等为托词,逃避法律制裁。

  “相对于一般的腐败形式,侦破家族式腐败难度更大。犯罪分子往往订立攻守同盟,采取串供、伪证等行为来掩盖犯罪行为,给侦查工作带来很大难度。”韩友谊说。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认为,领导干部与“身边人”形成腐败共同体,相对于官员个体的腐败,具有特别重大的危害性。

  首先,它对整个公务员队伍的腐蚀性更为严重。领导干部与“身边人”形成的腐败共同体对其下属会起到非常恶劣的示范作用,上行下效,可能影响一大片,带坏一大批人。其次,由于这种案子的“窝案”性质,往往牵涉到较多的人,它对党和政府的形象、对国家公权力公信力的破坏特别严重。

  立法举动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党和国家已经开始关注并着手治理这种腐败“家族化”现象,中央和各地均采取了一定措施,制定了一些制度,乃至通过立法,规范领导干部及其“身边人”行为,尽可能防止腐败“家族化”。

  1997年,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明确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姜明安教授介绍,除了立法,全国各个地方近年来也陆续制定发布了一系列规范领导干部“身边人”行为的党纪、政纪规范。

  比如安徽省发布了《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管理监督的暂行规定》,对领导干部“身边人”规定了十七个“不准”,如不准借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名义为自己和亲友办私事、谋私利,不准插手人事问题,为跑官要官者提供方便或为自己要官,不准插手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特别是不准插手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全票通过决定,批准加入《联合国[微博]反腐败公约》(以下称《公约》)。

  《公约》第18条规定了“影响力交易”犯罪,即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地位或者其他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职权行为,收取或者索取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一条新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可构成受贿罪,通过刑罚惩治领导干部“身边人”的腐败犯罪行为。

  刑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会会长赵秉志教授介绍,“关系密切的人”是一个包括范围更广的概念,除了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之外,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比如,官员的情人、领导秘书等,都属于“关系密切的人”范围内的人员。

  如何规范

  姜明安教授认为,上述现行的措施和立法,对于规范领导干部及其“身边人”行为,防止腐败“家族化”,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其并未能从根本上有效遏制腐败“家族化”。

  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这些措施和立法缺乏整体性、系统性和相互协调、相互衔接性。要解决这一问题,姜明安认为,应对规范领导干部及其“身边人”行为的措施、制度和立法进行整体设计和重构。

  领导干部腐败,除了其自身和“身边人”品质的原因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目前尚缺少对公权力行使的完善的和严格的正当法律程序制约机制,至今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没有政务公开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只是行政法规),没有统一的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法。

  林喆教授认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透明、接受社会舆论监督,才能消除腐败的土壤。

  我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已经实施了十余年,其涵盖范围不断扩大,相关规定也不断细化,包括要求领导干部应当报告,其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以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但是由于相关监督核查机制欠缺,此项规定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要解决家族式腐败的问题,首先要解决官员家庭的财产申报。” 林喆说,“要积极推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让官员家人及其财产也走到阳光下,接受群众监督举报,才有可能解决腐败家族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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