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维迎27岁时提出:国企里不可能有企业家

2014年01月08日 15:04  新浪财经 微博
图为张维迎。(资料图) 图为张维迎。(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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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国企改革一直是中国经济改革的主线,其中“企业家和所有制”的关系是重中之重,也是国企改革争论的焦点。1986年,27岁的张维迎提出“国有制下的企业家不可能定理”,分5点说明国有企业里不可能有企业家。时至今日,这一观点越发显示其理论洞察力。这一观点说明,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主线仍应该是产权改革。

  本文是《企业家与所有制》的第二部分,完稿于1986年11月13日,全文刊载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内部刊物《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报告》1986年第30期。

  摘要:

  政企分开的不可能性

  中国经济学界一直在讨论“厂长代表谁”这样一个问题。 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经营者代表财产所有制,对所有者负责,这是作为一个职业经营者的起码要求。如果企业属于经营 者本人所有,经营者就代表自己,对自己负责;如果企业属于 股东所有,经营者就代表股东,对股东负责;如果企业属于国 家,经营者就得代表国家,对国家负责。在第一种情况下,不存 在什么“不负责任”的可能性,因为“自己总会关心自己”,这是一个理性人的基本行为规则。但在后两种情况下,却蕴藏着某 种“不负责任”的可能性。要保证一个人对他人的财产负责,就必须有一个“保证手段”。我已经指出,在股份企业下,这个“保证手段”就是董事会对经营者的指派、监督、控制,以及股票市场。所以,在股份制下,经营者“不负责任”的可能性一般不会变成现实性。那么,在国家所有制下,这个“保证手段”又是什么呢?显然只能是国家对经营者的指派、监督、控制(需要指出 的是,这种监督和控制是作为企业财产所有者行使的权力,它 不同于国家作为整个社会的管理者行使的监督和控制)。但是,国家本身只是一个抽象,它由大大小小的政府部门所组成,它对经营者的指派、监督、控制只能通过某个主管部门来行使。所以说,经营者对国家负责,也就是对主管部门负责;在国家所有制下,政企不可能真正分开。假使硬要 政企分开,取消主管部门,由谁来行使所有权职能呢?如果没有行使所有权的机关,所谓经营者对国家负责,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2、所有权约束的无效性

  政府部门的职能由政府官员来行使,但政府官员本身并不是财产的所有者,真正的所有者是“社会”。作为所有者的“社会”与政府官员之间的关系绝不像股东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那样明确,其间的脆弱性比政府官员与经营者之间的脆弱性还要大千万倍,而其 “保证手段”更属虚无缥缈。所以,政府官员根本不可能像股东或董事那样行事,从而既不可能保证他的行为“符合社会利益”,也不可能保证他对经营者的制约是所有权式的。

  在国有制下,企业领导人的经营业绩最终只能由政府官 员来评价,正如在股份制下,经理的经营业绩要由股东来评价 一样。由于政府官员既不承担经营风险,也不占有经营收入, 企业的经营业绩也不是他们“事业心”的体现,所以根本无法保证他们对经营者的评价是“公正”的,谁也无法阻止他们重用“庸才”,打击人才。公正的评价没有了,仅靠经营者的“事业 心”又有什么用呢?谁能保证一个事业心很强的经理不被他的上司赶下台呢?

  3、解决经营者行为短期化的不可能

  在近几年的改革过程中,经营者行为短期化问题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理论界提出的解决行为短期化方案大多以“所 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为基本思路,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也许要数 “资产经营责任制”了。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基本设想是,在不改 变国家所有制的前提下,通过把经营者的利益(包括货币收 入、名誉地位)与企业资产价值的变化联系起来,以促使经营 者关心资本积累。如果任期内资产增值了,就对经营者奖赏; 如果任期内资产贬值了,就对经营者实行制裁。实行这个方案的最大困难就是资产价值的确定(或评估)。资产价值是企业 未来若干时期利润收入的贴现值,而不是过去若干年利润的 推算值。资产价值不仅包括有形资本的价值,而且包括无形资 本的价值(如商誉)。由于中国没有真正的资本市场(根源在于 所有制),所以评估资产价值实际上是一件不可能的事。

  我们还要指出,在国有制下根本不可能有一支“有志 实业,无意仕途”的职业化经理阶层。对经营者来说,由于政府官员始终是作为他们的“上级”发号施令,他们的命运也掌握在官员手中,这就形成了他们对政府官员的依附感,所以他们很难把经营企业作为自己的终身事业。在他们看来,经营企业不过是走入仕途的一个阶梯而已;只要有可能,他们就想步入政界对原来的同伴发号施令,而达到这一目的的最好办法就是尽快“放卫星”。

  4、预算约束硬化的不可能

  经营者的行为与企业预算约束的软硬度有密切关系,在软预算企业,经营者不可能有真正的企业家行为。这一点已为 匈牙利经济学家科尔内充分证明。 我们认为,企业预算软化的根源在于国家所有制本身,在于没有真正承担财产风险的主体。所谓破产,就是破所有者的产。在国家所有制下,充其量只能出现“关、停、并、转”而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破产。没有人因为破产而遭受财产损失,破产又有多大意义呢?

  5、经营者与职工制衡关系的不可能

  职工要求多分,厂长顶不住,由此导致职工收入的不合理增长,这是体制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根本的矛盾在于,一方面我们要求经营者对经营后果负责,像企业家那样行事,这就要求确立经营者的主权地位。经营者首先必须把职工当作一种生产要素看待,必须享有决定职工工资收入和解雇职工的自主权。另一方面,既然是国 有企业,就不能不承认职工是企业的真正“主人”;既然职工是 企业的“主人”,经营者的权力就必须处于职工权力的制约之 下,经营者就不可能享有一个企业家应有的独断指挥权,不可能自由地解雇工人,不可能制止职工在收入分配上的不合理 要求,甚至无法制止职工同自己“攀比”。

  综上所述,我认为,只要不改革企业财产的国家所有制本 身,就不可能实行真正的政企分开,不可能形成对经营者的所 有权约束,不可能使经营者真正关心资产价值,具有长期行 为,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预算约束软化问题,不可能真正理顺经营者与职工的关系,从而不可能造就真正的企业家。令我们遗憾的是,不少热衷于鼓吹“企业家阶层论”的人士,恰恰 把企业家产生的一个基本条件――所有权忽视了。看来,企业 家意味着什么,实在值得深入地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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