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设三门槛 禁和药品混放

2013年12月22日 02:39  新京报 
                  

  据新华社电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明确对药店申请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企业自愿原则,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条件要求和程序,实施许可。

  禁止药店将药品和乳粉混放

  这份通知指出,药店申请成为试点单位应当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规定的条件,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是无因经营假冒伪劣药品等商品被有关监管部门予以处罚的记录;二是具备专区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环境、条件和设施;三是具有提供食品安全消费专业指导的人员和能力。

  通知明确,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药店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实施专项审核许可,并纳入日常监管;要监督已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许可的药店实行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药店应当在销售场所划定专门的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并在销售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提示牌,提示牌应采取“绿底+白字(黑体)”式样。药店应当设立专门区域单独存放库存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符合标签标注的储存条件,并与库存的药品隔离,禁止混放。

  药店不得对乳粉夸大和虚假宣传

  此外,通知要求,药店要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管理,强化进货源头把关和经营过程控制,确保持续符合食品经营条件,保障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药店专业人员经过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婴幼儿科学喂养知识培训后,可就所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对消费者进行专业的指导和帮助。专业人员对消费者提供指导和帮助时不得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夸大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 相关新闻

  奶粉将参照药品“飞行抽检”

  据新华社电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要对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批发企业、商场、超市、药店、母婴用品店和食品店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严格检查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等情况,对销售无对应批次全项目检验报告婴幼儿配方乳粉或无中文标识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一律责令停止经营。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快速检测工作,针对食品安全风险因素科学设定检验项目,参照药品“飞行检查”方式进行突击性抽检,增加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抽样检验数量和频次。

(原标题: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设三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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