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改革试点: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用于非公益性项目

2013年12月10日 12:10  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 

  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12月10日讯,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城市探索农村集体土地以出租、出让等多种流转方式,进行除商品住宅外的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上述信息是大智慧通讯社从接近国土部人士获得的一份关于“缩小征地范围”改革情况的调研报告中获得,该人士也参加了此次调研活动。

  报告显示,试点城市的探索方式已突破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

  报告显示,试点城市尝试多种方式获取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公益性项目建设。天津、沈阳两市采取协商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即由原土地使用者(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意向用地单位协商,自行签订用地协议。武汉、成都、重庆和长沙四市对于确认后的非公益性项目采取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的相关规定供应集体土地,由原土地使用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竞得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

  报告指出,重庆市在开展试点时向农民和意向用地单位推荐了出让、出租、入股三种土地流转方式。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数农户选择每年有收益的短期出租方式,而意向用地单位普遍选择年限较长的一次性出让(出租)方式。最终选择结合出让和出租各自优点的“出让(出租)+入股”的方式。农民在每年获取等同于原土地作为农业用途的保底收益外,按照 2 万元/亩的收益入股用地企业,作为 “优先股”参与分红。保底收益不受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并随市场粮食价格而波动。

  报告建议,将“缩小征地范围”改革试点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改革试点有机结合,同步推进。并修改《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

  国土资源部从 2010 年 6 月,把“缩小征地范围”列入新一轮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内容。在天津、沈阳、武汉、长沙、重庆和成都等6个城市开展试点。国土资源部要求各地在界定公益性非公益性建设用地、集体土地流转、收益分配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缩小征地范围”就是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非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以采用只转不征的方式获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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