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营”改“增”已经是共识,房产税争议颇大很难推进,消费税划归地方,可促使“投资拉动”到“消费拉动”模式转变。
■ 文/许善达,全国政协委员、原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
“营”改“增”面临地方博弈
“营”改“增”首先在上海进行了试点,2012年的8月又扩大到了十多个行政区。到现在,全国范围内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都进行了“营”改“增”。但是,这个领域只占到整个营业税规模的20%。剩下的80%什么时候能改完?乐观的观点是“十二五”内能够结束,但我的看法比较保守。
按原来的计划,今年要完成电信、铁路运输和建筑安装三个行业的整体“营”改“增”。现在,建筑安装行业的改革已经明确推迟。
建筑安装行业为什么被推迟?首先是因为规模大,仅一个税目就超过了两千亿元,有一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味道。其次,改革还涉及到地方利益的分配。建筑安装营业税的税收归属不是企业注册地,而是在工程项目地。通俗地讲,就是房子在哪里,税就归哪里。而增值税是在公司注册地缴纳。建筑安装行业营业税改成增值税后,除了营业税、全额增值税可以抵扣,其他税款应归属哪里?盲目推进“营”改“增”,那么就会造成建筑企业到异地去盖房子,但当地政府收不到税,实践中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
某些行业遇到的问题更为复杂。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设计跟一般行业的增值税不一样,实体企业“营”改“增”的政策不可能直接套在这类虚拟经济中。虚拟经济的税收规模也很大,在技术上又遇到难度,仅是在判断收入归属地时就会遇到复杂问题。综合这些因素,“营”改“增”能在七八年内,也就是两届任期内完成就已经很快了。
房产税难推进
细心的读者会发现,原来经常使用的诸如“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加强对房地产的调控”等提法,在最近的几个重要文件中已经罕见了。增加税负能抑制房价吗?房产税能起到多大的调控作用?现有的一系列房地产政策正在面临重新评估,保障性住房会成为下一阶段调控的方向。保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会是方向。
其实房产相关的财产税并不一定需要通过房产税来实现。不管是上海的共有产权住房,还是北京的自住型商品房,名字不一样,本质都是买房人和政府各自拥有一部分产权。下一步出售房产时,政府的所有权部分以及这部分的增值,政府都要收回。根据我的理解,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就是重新回到价格放开、购买放开的信号。
消费税划归地方
作为“营”改“增”试点的暂时规定,原来归属地方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地方。但长远来看,一个税种两种分配方式是不可能的。2012年地方主体税种至少有一万亿元以上的规模。今后的地方税种依然维持这样的规模是学术界、政府部门、企业讨论时的共识。降低的部分依靠什么主体税来补充呢?比较可行的是消费税归地方。
目前的消费税都是在生产环节征收的,1994年制定这个政策时主要考虑的是税务局从生产环节征收更容易,现在已经具备在零售环节征收税制的能力了。我们在给汽车、摩托车上牌照时要交车购税,这就是在消费环节征收消费税。如果汽油、柴油、烟酒,以及金银首饰、高尔夫、游艇等高档消费的消费税都转移到零售环节征收,归地方收入,再加上车购税,已经超过一万亿元。这基本对冲了“营”改“增”以后地方减少的收入。
这种办法貌似只是在国税地税之间做了个交换,但其实可以助推经济的转型。道理很简单,环节转移以后生产环节的税少了,零售环节的税多了,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就会有所减少。这样一来,地方政府可能就不会太关心辖区内有没有汽车厂,而是想办法鼓励消费者多买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