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2013新浪金麒麟论坛于11月25日在北京召开,本届论坛的主题为“梦想之路:改革深化和经济转型”。著名法学家江平表示,市场的法制本质上是由两个方面来决定的,一个是市场自由的法律,一个是市场秩序的法律。而我们现在看起来,市场自由的法律应该由市场自己来决定,不应该由国家来干预,而市场秩序的法律,只有靠政府才能够实现,要靠市场参与者自己解决市场秩序的问题这很难实现。
以下为江平发言实录:
三中全会有专门一部分讲了依法治国,我想,专门这一部分的“依法治国”讲的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里面的“依法治国”。要是从前面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方面来看的话,或者说从经济转型这个方面来看的话,应该说,这其中也应该包括了“依法治经济”的理念。可以说,我们在三中全会公报里面可以看出来,这里面对于依法治经济,也就是所谓的法治经济,做了明确的规定。我想,怎么来理解法治经济?我觉得法治经济应该包含四个方面,至少应该包含这四个方面。
第一个就是处理好改革和法制的关系。也就是说,在重大改革问题上应该依法有据。我们国家改革已经有30多年了,从1978年开始的改革到最近所提出来的改革,应该说,都有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就是怎么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改革和法律的关系。因为在这个问题上,可以说,改革是一个变化,市场在变化,而法律是不变的,怎么在变和不变之间处理好这个关系,这就有一个很微妙的考虑;法律相对保守,而改革总是进步的,所以,在进步和保守之间,怎么处理好这个关系,也是技术上很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想我们在改革和法律的关系上,往往都会出现两个情况,一个情况就是我们只注意了改革而忽视了法律,忽视了法制。所以,改革就形成了一个破坏法制的局面。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拘泥于法律,没有法律就不能够改革,我们又可能造成以法律来限制改革,来阻碍改革这个局面。所以,我们可以说这个问题在改革初期的时候,我们看到当初我们还没有很多完善的法律,或者说1978年的时候我们的法律还基本上是一个空白。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处理改革和法律的关系,比较简单,我们是摸着石头过河。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先制定法律,而且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我们也在进行改革。总体说来,这个法律和改革的矛盾相对比较简单,但是到今天情况就不一样了,今天我们是涉进了深水区,而在深水区里面我们已经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了。我们基本上在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怎么处理好改革和法律的关系就需要我们很好的来思考。
如果说在改革的初期我们可以授权国务院,在改革的某些方面可以由国务院自己来通过法规和规章的办法来解决改革和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的话,那么,到了今天,这个办法再做已经引起了人们很大的不满。我们现在不能够再用这个办法来解决现在的矛盾。比如说财税制度,我们不能到现在还仍然授权国务院,我们在任何一个税率税种的形势下,税种、税率都是由于国务院来规定,这样我们就缺乏了法律的严肃性。
我想在现在的情况下,有一个重要的思想就是在重大的改革问题上必须是依法有据。如果我们重大的一些改革问题上依法无据的话,是没法向人民来交代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要健全修改法律的依据。我们现在修改法律是缺少很多科学完善的一个程序。我们可以看到,在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必然会使一些现有的法律要突破,那么,突破的时候怎么修改呢?我们过去的办法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一定的期间内清理整顿法律法规。所谓,清理整顿法律法规,就是把已有的法律里面已经过时的一些东西废除,但是法律不见得都是需要废除的。所以,这是我讲的第一个问题。
那么,第二个问题就是处理市场和政府的关系。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关键的问题就是政府的职能转变要有法律依据。这次三中全会的决议里面对于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作了一个很准确的定义,那就是市场在资源分配中应当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把过去我们所提到的“基础性的作用”改为“决定性的作用”。从这一点来看,政府的作用应该是次要的,主要的应该是由市场自己来决定。我们过去在处理这个问题上大家可能还记得有一个《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就是解决了政府在市场准入里面的作用。记得当时《行政许可法》里面有一个重要的精神,就是能够由市场主体自己解决的,应该由市场主体自己解决;市场主体不能解决的,应该由社会组织来解决。只有当市场参与者与社会组织不能够解决的问题再由政府来许可进入,我想这样的一个概念无疑是体现了市场决定性作用的一种想法。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这个《行政许可法》到今天,它的实施情况还不理想,应该说还是政府仍然有强大的行政许可批准的权力,要不解决好这个问题,再多的法律本身也仍然存在这个矛盾。
我想现在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看,第一个就是政府与市场之间是宏观调控的作用,微观的事应该由市场自己来决定,包括价格的确定等等,都不能够由政府来控制,来垄断。我想在这个问题上,这次三中全会决议里面对于政府的宏观调控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哪些方面都有。应该说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就是政府对市场干预的最主要的方面,这些方面应当有法律的依据,超出了这个范围,政府的行为就是违法的,应该把政府行为哪些是违法的,哪些是合法的,用法律形式把它明确起来就比较好了。
那么,第二个方面应该说政府要干预市场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涉及到政府对于市场自由和市场秩序的态度。我们知道市场的法制本质上是由两个方面来决定的,一个是市场自由的法律,一个是市场秩序的法律。而我们现在看起来,市场自由的法律应该由市场自己来决定,不应该由国家来干预,而市场秩序的法律,只有靠政府才能够实现,要靠市场参与者自己解决市场秩序的问题这很难实现。所以,从这一点来说,政府对于市场秩序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这一点也应该明确。
我们国家现在的市场秩序还相当混乱,可以说在这个方面我们应该看到在市场秩序方面我们在世界排位还是很靠后。所以,怎么样解决好市场的秩序,应该由政府担负起来这个责任。但是,实际上政府或者说各级政府更多的是关心资源的配备,市场的准入,或者其他的一些活动,而在资源分配,在市场准入方面政府都有很大的利益可图的空间,而在市场秩序方面,因为这种市场秩序的管理很多方面很容易得罪人,所以实际上政府往往回避这个问题。比如说我们的环境,我们的生态,我们的产品质量这些问题,应该说应当是由政府严格执法来把控的。我想这两个方面应该构成我们政府对市场的作用关键的两个问题。
第三个问题是处理好市场内部的三个关系,并且用法律把它更明确的规定下来。我想市场要统一这是没有问题,要统一市场的法则就是公平竞争,如果离开了公平竞争就没有市场规律,也没有市场法则,那么,平等竞争在这里面就是最关键的问题。我们三中全会的决议提到了三个“平等”,第一个就是“国营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平等”,这个问题已经不止一次在经济学界和在法学界里面都不断的探讨。如何能够保障民营企业在经济中的发展,我想现在的国营企业和民营企业确实是处在不平等的地位,不仅不平等,有些地方还是很不平等。比如说在资源享受方面,国有企业所用的国有土地是划拨的,不出钱,而民营企业的土地由国家出让才能够取得。在贷款的方面,其他的方面,应该看到在这些问题上还是仍然没有做到平等,尤其是在有些经济领域的开放方面,更是形成了这个局面。我想在这个问题上,三中全会提出了要开放,很多的领域允许民营企业进入,关键在于怎么落实?过去给予民营企业平等的,国务院通过了几次的决议都没有落实,那么通过三中全会的决议能不能够改变这个不平等的局面,让我们拭目以待。
三中全会决议里面提到第二个平等是“城乡的平等”,城乡平等最根本的问题是涉及到土地问题,我们知道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也是不平等的,集体土地没有跟国有土地完全做到同地同权同价。这个问题必须解决,不解决的话,会大大挫伤农民的积极性。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提出要把城乡的关系处理好,提到了统一的市场,提到了要把集体所有土地加速流通,进入市场,但是具体的措施还仍然有待观察。比如说,最近两部委通过的对小产权房的坚决自制止。但是如果集体所有土地和国有土地处于同地同权同价的话,它进入市场以后怎么来调整呢?既然国有土地可以作为商品房来开发,那么集体土地里面的建设用地是不是可以一样的来建商品房呢?那么,这样的话,如果真正能够做到平等,需要什么一个措施呢?这些问题在人们的头脑中仍然存在着一些疑问。
那么,第三个不平等就是“内资和外资的不平等”。三中全会的决议里面也提到这个问题,实际上我们国家最早制定的三个外资企业法律,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应该说都是包含着不平等,都是包含着对于外资的一个优先的原则。现在我们有些地方引起了外资的一些不满,认为我们是收紧了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所以,在这个问题上也是需要解决的。我们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于本法的可以适用,外商投资的企业另外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它的规定。但是,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始终没有一个很明确的解释,我们的《公司法》哪些方面是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哪些不适用,这也造成了很多模糊的情况。所以,我们必须在法律上,在造成这三个不平等的法律方面,不仅要进行修改,有些地方还要进行一些新的法律的起草工作。
那么,我想最后的一个问题就是涉及到我们企业处理好市场和市场纠纷解决的关系,市场纠纷应该说现在发生的领域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广,市场纠纷的解决有两个渠道,一个是仲裁的渠道,一个是法院的渠道,而法院渠道就是我们最重要的一个渠道。这次决议里面,对司法体制改革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在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这两个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独立行使审判权,独立行使检查权也做了很坚决的规定。我想这些问题我就不再多说了。但是,有一个问题应当说明,就是我们法院在执行程序方面现在有一个很有力的措施,这个措施是什么呢?这个措施就是对执行问题里面,那些有钱但是就是逃避执行的一些企业应该采取一些新的措施,这个措施就是把这些老赖们的名单公之于众,这个问题应该说本质上涉及到执行里面的诚实信用的问题,或者说涉及到信用的一个根本的问题。我们知道法院在判决案件的时候,它的案件如何执行,很关键的一个问题是涉及到一个信用的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西方国家始终是非常认真的,一个债务人有没有信用是一个社会的信用基础,如果我借人家钱不还,那么这个东西就是表明了你的信用缺失。如果我借一个人钱不还,法院作出判决之后,我还不还,那么从法律上来说,这就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了。大家知道欧洲国家是以《罗马法》作为它的起源,《罗马法》它规定如果一个人借人家的钱三次不还就可以剥夺他的人格,从自由人可以降为奴隶。我想这是一个很明显的对于缺乏信用人的一些警示吧。我们知道《罗马法》之后不仅有降低人格的规定,还有一些限制人格的一些规定,如果这个人老借人钱不还,那么,也可能影响到他的资格,所谓资格就是从事某种职务,某种工作的能力。我们现在实际上也要采取这样的一些办法。比如说,信用不够,不仅仅是财富的问题了,而且也属于某种资格了。如果借了钱还不还,那么完全可以限制你出境,限制你高消费,限制你其他的一些东西。
现在我们法院要把这样的一个信用资格的规定和银行系统联系起来,也就是银行也有一个资信的信息网,如果你进入这个信息网,那么你到银行再去借钱,应该说银行都可以拒绝你,因为你已经丧失了信用。我想这样的一些能够大大的补足我们过去信用不足无所谓,信用不足也能够逃过法网,在这个意义上应该说对于信用不足的制裁从比较软弱的状态进入了比较强有力的状态。
所以,从这四个方面来看,我觉得市场经济和法制应该说是有密切的关系,而且紧密的联系在一起。这就是我今天讲话的内容,有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