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每次重大改革,财税体制改革都是其核心部分。11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财税领域成为16大改革领域之一。《决定》指出,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
《决定》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一段中提出的主要关键词包括:“提高直接税比重”、“推进增值税改革”、“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加快房地产税立法”等。
其中,“逐步提高直接税”与“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两项,因与收入分配改革息息相关而备受关注。在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中,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指出,目前税收制度已不适应新形势,特别是在包括“解决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功能较弱。
B08-B09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李蕾
焦点1 【转变个税模式】
《决定》中提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而这一改革方向已是官方和学界的共识。由于征管方式的局限,个人所得税中除代扣代缴的工资收入外,其他收入尤其是高收入者的收入难以严格征缴。部分学者认为,个人所得税已经沦为工薪阶层的“工资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若引入差别化扣除,工薪阶层税负会减轻。
对于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的税制设计,《决定》中也进行了简单明确的阐述。即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从国际上看,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主要分为综合税制、分类税制以及综合与分类税制相结合三种类型。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而我国实行的则是分类税制。分类税制是将个人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进行分类,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按不同的税率课税。
个人所得税已沦为工薪阶层的“工资税”
按照我国的分类税制,个人所得税有11项收入所得,除了所服务的公司帮助员工代扣代缴的工资,还包括劳务报酬所得、财产转让或租赁所得、股息、红利等10种。
但由于征管方式的局限,个人所得税中除代扣代缴的工资收入外,其他收入尤其是高收入者的收入难以严格征缴。包括高培勇在内的学者们认为,个人所得税已经沦为工薪阶层的“工资税”。
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表示,“工薪所得税”放在二十年前可以有效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因为二十年前人们的收入来源比较单一,基本靠工资收入。现在的情况完全不同,人与人之间的主要收入差距已不是工薪收入差距了,而是其他来源的收入差距。
“目前的税制对工薪阶层并不公平”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此前撰文指出,个税问题近几年是社会关注的重点,尤其是其免征额问题。但事实上,当前关于中国个人所得税的讨论,重点应该放在改税制,而不是提高免征额。目前的税制,只有工薪所得是累进税率,其他都是比例税,这对工薪阶层并不公平。
自2005年后,工薪所得费用免征额多次上调。但仍不断有呼声要求将工薪所得费用免征额提高,但这一提议并没有在学界受到广泛的支持。在学界看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下一步改革的方向。
改革有利调节收入分配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首先要实行宽税基,即纳入综合计征范围的所得项目除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外,还可以包括资本与劳动混合所得等项目。
楼继伟认为,改革个人所得税的税制设计并不复杂,简单地说,就是放宽税基,设定三项扣除,即赡养、抚养、基本生计(主要是购房)等三项扣除,降低边际税率,减少税收档次,加入资本利得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挂钩的那部分不重复征收等。
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认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有利于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具体调节程度要看执行方案。但一般来说,对于收入来源单一、只有工资收入的工薪阶层来说,如果在目前的税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后,其税收负担没有太大变化;但对于多元化收入来源的人来说,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后,其税基扩大,税收负担可能加大。
张斌表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更有利于实行赡养、抚养等差别化扣除,如果引入差别化扣除,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会减轻,尤其对于只有一方工作的家庭来说,会较大程度地减轻其税收负担。
焦点2 【直接税增重】
《决定》中称,稳定税负,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在学者看来,这意味着要降低间接税比重。这一改革方向,对低收入人群来说意味着其总体的税负水平会下降,中等收入人群的总体税负不会有太大变化。对于富人来讲,伴随着消费税的改革,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其间接税可能上升,而直接税会大幅度上升,其税负会增加。
从我国的税制结构来看,1994年我国的间接税比重超过75%,直接税不到25%;随着改革的深入,间接税尤其是增值税和直接税都实施过相应的减税政策,目前,我国间接税的比重超过60%,直接税的比重超过30%。
与此同时,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占比超过70%,显然与美国相比,我国的直接税比重较低。
近年来,不少主流机构和研究人士认为,中国税收收入结构处于失衡状态,提高直接税比重基本达成共识。
税收与物价处于高度关联状态
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认为,间接税比重高而直接税比重低,导致税收和物价的关系非常密切。这种高比例、大规模的间接税收入集中于商品价格渠道,向全社会转嫁,使得税收与物价之间处于高度关联状态。
对于普通人来说,间接税通过商品价格转嫁给消费者的情况,已经渗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其中,最典型的案例便是此前被广泛争论的“馒头税”。
2011年,一位政协委员提交了一份有关馒头税负过重的提案,有媒体测算,居民购买1元钱的馒头就要交2毛钱的税。所谓的“馒头税”即是增值税,是集中于商品价格渠道的间接税。实际上,不止有馒头税,还有矿泉水税,只要是消费品都有税。
消费者被转嫁的部分间接税有望降低
在高培勇看来,间接税的份额占了消费品价格中比较大的一个部分,所以,同样一种产品在国内和国外市场上存在价差。这种差异表面上看是价差,实际上是税差。
多位学者认为,未来降低间接税比重有可能使得商品流通过程中转嫁给消费者的间接税降低,即所谓的“馒头税”这种增值税有可能降低。
社科院财政研究室主任杨志勇认为,可以用5-10年的时间将增值税的税率由17%调到10%,那么商品中的增值税就会下降。
杨志勇认为,现在很多人出国购物,国外商品的价格更便宜,其中一个原因就与税收有关,价差实际上跟税差有关,降低间接税可以引导居民在国内消费。对普通人来说,提高直接税比重后,税负感觉更明显,因为间接税比较容易转嫁,而像个税、房产税等直接税是直接从个人手里拿。
直接税过低削弱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能力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未来应当提高直接税比重。他认为目前的税制结构的不完善削弱政府调控经济的能力;还有一点是削弱了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能力。
“目前我国缺乏能够有力调节收入分配的税种。增值税、营业税等间接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比较弱;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再分配功能远没有到位。极大地影响了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发挥。”贾康此前对新京报表示。
对于提高直接税比重的程度,官方和学界也有共识,即并非以直接税为主体,而是在趋势上是降间接税比重,增直接税比重。对于增加直接税比重的方式,即通过营业税改增值税减少间接税,此举为直接税的扩增留下了空间,与此同时,直接税方面开征财产税和提高所得税。
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表示,《决定》中称,稳定税负,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就意味着要降低间接税比重。
张斌认为,这样的改革对于相对低收入人群来说,所要承担的含在商品中的间接税降低,而低收入人群直接税本身交得很少,所以总体的税负水平会下降;对于中等收入人群来说,其负担的间接税下降,直接税可能会上升,但总体税负应该是均衡的,不会有太大变化;对于富人来讲,伴随着消费税的改革,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其间接税可能上升,而直接税会大幅度上升,其税负会增加。
■ 名词解释
直接税与间接税
按照税收负担能否转嫁的标准,税分为两类,直接税和间接税。在我国直接税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间接税则主要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
在国际上,针对直接税和间接税的不同比重可分为三种模式,日耳曼模式是双主体,既不偏重直接税也不偏重间接税,两种税不能相互替代。英美模式偏重直接税,拉丁欧洲模式偏重间接税。三者各有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