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11月18日电(徐曼曼)近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发布,其中财税体制改革居于重要地位。财税体制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已经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和主线索。公报中关于财税改革有何新提法?其背后又蕴含哪些深意?房产税、资源税、消费税等改革后是否会加重宏观税负?《预算法》何时能够修订?这些都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
天和经济研究所专委会专家、天津财经大学财政科学首席教授李炜光[微博]在接受新华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公报中提出的“稳定税负”意味着在房产税、资源税、消费税的增税改革中,必须同时采取减税改革予以对冲,以保持宏观税负不会上升。
新华网:三中全会公报中,有关财税改革有什么新的表述?
李炜光:从三中全会公报中有关财税体制改革的表述可以看出,财政的地位大大提升。“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这一表述在历届三中全会中都是没有的,它将财政提到国家层面,过去人们将财政理解为政府的一个政策工具,将财政与税收等同,而公报将这一认识矫正过来,可以说,这种财政思想是一个很大的提高,对中国来说是创新。
新华网:如何推动财政制度现代化以提高国家的治理能力?这其中我们现在又有哪些不足之处?
李炜光:国家治理、依法治理,是中国向现代国家转型的明确标识。在法制和责任制这两方面我们目前还比较薄弱,这一情况正在逐步得到改变。首先全会比较强调法制,公报中要求建设法制中国,在财税体制改革中提到要完善立法。其次是责任制。治理本身最重要的核心是加强责任制。我们现在的问题在于,责任制没有建立起来,这会影响施政的效率,同时造成资源配置程度不高,浪费情况严重。贪腐行为普遍。
新华网:从“结构性减税”到此次公报中提到的“稳定税负”,我们应当如何理解?围绕整体税负问题,社会各界的争论也由来已久,如何看待我国的宏观税负?。
李炜光:这也是历届三中全会公报中首次提到的一个表述。“稳定税负”看起来似乎对税负问题的界定不是特别清晰,甚至不太到位,但实际上是有其背后深意的。我的理解是,目前企业和居民个人的税负还很沉重,但国家面临着税制改革,很多学者呼吁要加强直接税,间接税的部分地位要被直接税取代,具体来说,房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税种都要进行税制改革。中央提出“稳定税负”意味着不论税制如何改革,宏观税负都不能再加重。我们可以进行税制改革和税制优化,但不能再加重企业、个人的税负。
税制改革中最容易出的偏差就是,旧的税种没有改变,税制结构没有调整,但是新的税种出现了,结果造成纳税人的税负加重。目前房产税、遗产税、资源税、消费税的改革都在酝酿当中,怎样在开征新税的时候,旧的税种税负要减下来,这是一个很大的难题。
税负目前偏重的情况下,一旦再加重,对扩大消费、增加投资、扩大内需都是不利的。
有些税种,像房产税、遗产税的开征有其必要性,但从当前来说,税制结构已经造成纳税人负担比较重,增税又涉及到政府收入来源,因此新税旧税完成替换的过程中需要谨慎。
新华网:“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如何解读?《预算法》该如何修订?
李炜光:过去我们提的是预算公开,而此次公报中提出的是“透明预算”,这一提法的改变直接点到了问题的实质。公开是一个做法,政府部门做了这件事,但可能做得不到位,或者只是公开了一部分,翻开账本让大家看,但是上述情况都不能叫透明。公开是一种措施一种手段,公开的目标是做到预算透明。
透明就含有制定标准,法律上有《保密法》的规定。我认为,凡是不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领域,预算数字都是可以公开的,即使是涉及到航空航天、国防这些重要机密,也应该事先把预算公开的范围划清楚。
2011年,中央各部门第一次陆续公开“三公”经费账单,但预算公开执行了一段时间,劲儿不那么足了,舆论关注的力量减弱了。究其原因,就是因为预算制度没有运行在法制轨道上。因此,既然公报提到透明,我们应该思考《预算法》目前的条文规定能做到吗?施政的环节能保证透明吗?透明程度如何?公众是否能接受?这些都值得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