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解读:多管齐下释放活力 国企改革全新出发

2013年11月18日 03:00  上海证券报 

  国企改革

  《决定》提出的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它是国企改革的主要方向,也是实现公有制的主要途径之一。预计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会出现一个混合所有制改制的高潮,大量的民营资本将会涌入国有经济。

  《决定》提出,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市场人士认为,这有助于实现国资委由管企业到管资产、管资本的转变。

  专家认为,《决定》中关于完善和推进国资监管体制、国企改革的举措,是对此前国企改革方向的进一步延伸,将进一步启动特大型国有企业改革。

  ⊙记者 郭玉志 ○编辑 梁伟

  国有企业改革有望掀起第二波高潮,国资监管体制也将提升到新阶段。《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等。

  业内专家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决定》中关于完善和推进国资监管体制、国企改革的举措,是对此前国企改革方向的进一步延伸,将进一步启动特大型国有企业改革。《决定》将为下一步国有企业改革和国资监管提供强大的推动力。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前提

  《决定》不仅提出要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而且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表示,《决定》提出的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它是国企改革的主要方向,也是实现公有制的主要途径之一。预计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会出现一个混合所有制改制的高潮,大量的民营资本将会涌入国有经济。

  不过李锦认为,《决定》将“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放在了“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前面,表明产权改革是一个核心问题,是前提,只有产权制度完善的前提下,混合所有制经济才不会出现混乱局面。在此过程中,要防范国有资本私有化、民营资本产权得不到保护以及国有资本领导者在改制过程中“化公为私”等三种风险。

  国资委专家组成员、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张春晓认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当今世界的潮流,对国有经济发展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国有企业经过多年的改革,从承包、让利到部分产业竞争性退出,都是为了调动国有企业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国有资本在市场中的运行效率。而吸引优秀战略投资者本身是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内容,国有资本进入的行业都会有步骤地引进重要的战略投资者,在国有企业发展过程中,如何让优秀的战略投资者进入,需要进行大量的探索。

  财政部财科所国有经济研究室主任文宗瑜表示,从《决定》来看,这一轮的国企改革是对此前国企改革方向的进一步延伸,进一步启动特大型国有企业改革。

  文宗瑜认为,进一步启动特大型国有企业改革,将会在产权多元化、股份制改造、产业有进有出等方面实现突破。同时,《决定》对于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制、打破垄断、转变政府职能等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参与《决定》起草组工作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杨伟民称,《决定》在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改革方面有很多新思路、新任务,将掀起国有企业改革的第二波高潮。

  首次提出界定国企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企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上,《决定》提出,要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

  对此,国资委研究中心竞争力研究部部长许保利表示,这是在最高层面首次提出要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这对于下一步在厘清监管部门、市场以及企业主体的关系,如何监管好中央企业及地方国企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于下一步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也有基础性作用。

  对于国有企业如何分类、按照何种标准分尚未明确。不过,许保利认为,尽管当前央企主业较为清晰,但是也存在个别央企业务较杂的局面,建议通过合并下属公司同类型业务的形式,推进中央企业兼并重组,然后在此基础上对国企进行分类。

  而李锦则认为,国企改革分类的问题,牵涉到国企改革的性质、标准、目标、途径和社会资源分配以及效益分配。此次《决定》在国企分类问题上取得了重大突破,提出要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

  李锦建议,可以大致分为三类:一类是公益型国企,即公共交通等为民生服务的公益型国企;第二类是资源垄断型,牵涉到国家的经济战略安全,尤其是能源方面;第三类是利润型、经营型、运营竞争型国企,它以经济利润为主要目标,以经营型为主要特征,以市场竞争为主要表现形式。

  不仅如此,《决定》中提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二0二0年提到百分之三十,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张春晓认为,随着市场经济内涵的丰富,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收入上缴比例会逐渐提高。此次决议中提到的百分之三十的比例是一个约束性的措施,不应只关注到这个指标,而是要在完善市场经济,优化配置,提高国有企业的运行效率,为混合所有制的发展搭建平台方面推进。在此基础上,通过提高对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更加有利于国有资产在市场中发挥重要作用。

  国资运营公司有三种路径可选

  在完善国资管理体制方面,《决定》明确提出,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市场人士认为,这有助于实现国资委由管企业到管资产、管资本的转变。

  张春晓认为,《决定》中提出建立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目的在于通过该平台促进各级国有资产部门对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使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率更高,更突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巩固发展国有经济,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搭建平台。

  不过,文宗瑜认为,目前来看,组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还不可能一步到位,建议首先推进特大型国企的股份制改制,通过引进增量,整体上市以及合资合作,进而推进企业产权多元化,其次是在此基础上,按照行业、市场化原则组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

  此前市场对于国资监管体制、国有控股投资运营公司运营模式的问题争论比较多,三级架构还是两级架构都有存在的可能。

  对此,许保利表示,《决定》出台后,有必要进一步厘清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与国资委、以及与持股企业的定位和关系。在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与国资委定位关系上,有两种模式可选,一是国资委直接监管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二是国资委还是直接监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则主要负责财务运作等业务。

  对于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许保利认为,在现有体制下推进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是具备客观因素的,是比较现实的选择,同时又可以避免在国资委与中央企业之间再筹建一个资本运营公司。

  在路径选择上,许保利认为有三种模式,一是,通过改革现有央企集团组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如华润集团是控股公司,旗下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是否可以考虑将华润集团改组为资本投资公司;二是,由于一些央企已经实现了整体上市,如中交集团、中国中铁等,集团公司层面只是一个“壳公司”,可以考虑将这些“壳公司”取消,组建资本运营公司专门持有这些整体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三是,对一些规模较小的中央企业进行战略重组。此前国资委成立的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可借此机会来展开操作。另外,有些中央企业可能很难按上述三种模式中的任何一种进行改革,可以暂且放缓。即使可按三种模式进行改革的央企,建议先试点,然后再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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