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今后房价肯定会下跌

2013年11月16日 17:24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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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进预算管理制度 完善税收制度 加强事权和支出责任 专家称财税改革亮点多

  推房地产税 能抑制房价?

  法制晚报讯(记者 王选辉)

    财税改革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对此,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叶青今天上午在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坦言:“这次财税改革的动作非常大,很多方面都出乎我的意料,好多方面都让老百姓非常痛快!”

  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

  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重点增加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中央出台增支政策形成的地方财力缺口,原则上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调节。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和地方资金配套,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对保留专项进行甄别,属地方事务的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

  完善税收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

  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

  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等作为中央事权;部分社会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中央可通过安排转移支付将部分事权支出责任委托地方承担。对于跨区域且对其他地区影响较大的公共服务,中央通过转移支付承担一部分地方事权支出责任。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

  房地产税

  推出后将降低房价  并抑制“炒房者”

  对于《决定》提出的“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叶青坦言“看了这一条也非常吃惊”。他认为今后房价肯定会下跌,对于购买多套房产的“炒房者”来说,则需要付出高昂的房地产税。

  叶青分析说,“加快房地产税立法”这个提法意味着房地产税肯定是要推出的。未来征收房地产税之后,政府不会被允许拿这么高的土地出让金,普通人购买自住的房子也不需要缴税,“但是购买多套房产则需要加收房地产税,现在上海和重庆已经开始征收(房地产税)了”。

  “我估计两三年左右就会完成立法。”叶青表示,立法还需要一定时间,但从全面征收房地产税开始,就不会允许有这么高的土地出让金了。“在国外也是这样,买房子很便宜,但是使用房子(住房子)很贵。这次改革最大的不同在于,民众的负担从购买环节推移到使用环节。”

  “除非你很有能力,一般不会买好几套房子。”叶青说。

  个人所得税

  实行综合税制   中低收入者或少交税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其实是非常老的提法了,这次能把它写进《决定》不容易。”叶青说。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近年经过多次调整,但基本都是调整起征点。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曾表示,下一步改革个税的方向是由目前的“分类税制”转向“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在对部分所得项目实行综合计税的同时,会将纳税人家庭负担如赡养人口、按揭贷款等情况计入抵扣因素,更加体现税收公平。

  此前,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表示,个税综合税制后,有望实现“富人阶层多交、中低收入阶层少交”。

  “比如稿费和工资,实际上都是劳动所得,可以考虑合起来进行征收。”叶青指出,“综合”即把同类性质的项目进行合并,其他的比如资本类的项目则可以考虑分类。“将分类与综合相结合,就会减轻个人税收负担。”

  其他亮点

  叶青认为,财税改革的亮点很多,比如“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等,都是亮点,“以前地方税收太少了,增值税中央收75%、省里收25%,而地级市只有15%,这种划分非常不利于地方的发展”。

  “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划分,这句话是有含义的。”叶青表示,《决定》中的这一句话,意味着接下来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分配会进行调整,“我判断会调整10个点,即中央65%,地方35%”。

  对于《决定》中提出“把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叶青认为,对于“三高”的限制就是增加它们的负担、减少生产量。“高端消费品不是生活必需品,所以要加收这道税提高价格。至于高能耗产品会造成污染,加收一道税价格就会提高,从而导致消费减少。”

  至于“环境保护费改税”,叶青表示这一点已经提了很多年,只是还没有具体落实。“收费可以达到控制的目的,但是依法征税比收费更有效更合理更有强制性。现在费改税还是办法和条例,法律的力度不够,最后的处罚就不同。‘改税’之后将有法可依,可直接按照‘偷税漏税’处罚。”

  背景

  房地产税从试点到立法

  ●2011年1月,上海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地产税试点,适用税率暂定为0.6%。征收对象为本市居民二套房及非本市居民新购房。

  ●2011年1月,重庆启动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以及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二套房。

  ●2012年11月,时任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提出,房地产税改革试点经验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同时将积极推进单位房产的房地产税改革。

  ●2012年底,住建部部长姜伟新表示,正在研究房地产税试点,2013年将继续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编制实施好住房发展和建设规划。

  ●2013年2月,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确定,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扩大个人住房房地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2013年5月,国务院批转的国家发改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将扩大房地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2013年5月,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表示,预计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专家认为,条例出台后,全面征房地产税技术条件基本具备。

  ●2013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明确,研究扩大个人住房房地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2013年8月,财政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通报时表示,将扩大个人住房房地产税改革试点范围,为全面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进一步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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