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财产权
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可唤醒巨量资本
张晓山(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央视特约评论员):实际上我们讲农民的财产权利,一般指的是农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的用益物权和集体资产的收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来流转,但这次就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可以抵押。这方面是一种非常有益的探索和试验。农民在最需要资金的时候,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能获得资金,能解决燃眉之急,能够发展生产。这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它可以更具体和更多样化的实现形式。
郑风田(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央视特约评论员):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可以唤醒巨量的沉睡资本。现在农民拥有的财产,大家都认为是一个巨量的沉睡资产,我们知道所有城市土地加在一块也就2.5亿亩,但农民实际上也有一大块就是建设用地,还不包括18亿亩承包地,就是耕地。但这一块资产,给农民带来的收益很少。我看一个统计数字,我们现在每年农民从财产性收入得到的收入不到3%,为什么?就是这一块财产,它是权利但受到层层限制。
所以这一次大家对十八届三中全会一个很大的想象,就是希望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是不是应该让农民可以进行抵押。据央视
决定新看点>>
赋权于民
使农民以产权保生存谋发展
国土资源部土地争议调处事务中心主任孙英辉说,随着决定出台,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已不是“要不要”问题,而是怎么依法实践问题。强调“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使环环相扣的征地制度改革、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不动产统一登记等问题进入整体突破期。要解放思想,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结合,赋权于民,使农民以产权保生存、以产权谋发展,从农村突破,向城乡一体化总目标迈进。
当前我国土地政策日益社会化,一些重大经济社会问题,很多都直接或间接与土地有关。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院长郑凌志认为,今后完善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中的分配比例;在严格用途管制下,允许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城镇经营型项目开发;制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办法,合理确定中央、地方、集体、个人收益比例,激活各方面积极性,可能成为改革探索的新热点。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室主任党国英对记者说,决定强调城乡一体化、城乡平等。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主要是土地财产权,包括抵押、处置及最根本的交易权。要加快确权,保障权益。整体性改革有系统性要求,离不开配套。希望扭转单兵突进局面,完善配套,在耕地红线、生态红线之下,使农村再次成为中国改革的热土。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