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 去掉逐步二字显决心

2013年11月13日 02:16  第一财经日报 

  邵海鹏 刘展超

  [ 摘要: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要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

  廖洪乐(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

  公报指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参照十七届三中会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这次将“逐步”两字去掉,显示决策层的决心更加坚定。

  不过,不能笼统将两次三中全会作简单对比。因为二者的力度不一样。上次是2008年,当时是改革开放30年,提出的问题、改革设想更宏伟、更长远,是历史性总结。这次主要是解决当前问题。

  作为最终目标来说,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符合城乡发展一体化要求的。我还是感觉重在执行。其实政策目标都很明确,但政策执行效果很差。如果能够将现在出台的政策执行到位,就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目前,土地要素市场在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不统一,特别是集体建设用地基本被排斥在土地市场之外。改革现有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推动农村经营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平等权益,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的基础性作用。

  我个人认为,需要做三个方面工作:一是修法。由于关于土地的相关法律并不一致,必须修改法律,进行顶层设计,扫除集体建设用地不能入市的障碍。

  二是解决土地财政。我们之前也做过调研,发现在某地曾实行过这项工作,但随后政府就将其关停了,原因就在于这影响到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三是征税。集体土地入市以后,集体以及农民取得更多土地增值收益,这是必须征收土地交易利得税的。因为城镇化所导致的土地增值收益,不全是集体贡献,最根本的是,源于全体国民参与的城市化,农民理应参与分配包括土地增值在内的发展成果。

  公报提到,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我个人认为,这样的表述内涵是很丰富的。我将其理解为,赋予农民更加完整的财产权利。农民目前所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都不完整。

  国家法律规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或长久不变,但有些地方还是在不断调整。此外,即使不调整土地,现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能继承、抵押,也就意味着变相限制了农民权利。

  公报还提到,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这与将来要建立的统一市场是一致的。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显现,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是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不过,这样的平等交换,必须保证交易主体是平等的,交易过程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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