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组织获准提起公益诉讼 专家称可降低维权成本

2013年10月25日 19:32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10月25日电 (记者 刘长忠)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姜天波25日表示,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提出消费者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有助于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2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该部法律20年来的首次修订。中消协秘书长姜天波在接受记者采访表示,新《消法》首次提出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及省级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姜天波认为,这一规定明确赋予消费者协会消费类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充实了消协的维权职责,实现了与民事诉讼法有关公益诉讼制度的无缝对接,细化了民诉法中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实施内容,有助于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扩大消费者维权效果。

  姜天波说,新《消法》重新界定了消费者协会性质和职能。他说,过去,部分人将消费者协会与行业协会、商会等私益性社团混同,存在一定误解,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协组织的生存发展。新《消法》明确了消费者协会不是“社会团体”,同时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的是“公益性”职能,为消费者协会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新《消法》规定,消费者组织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发起成立的具有法定职能的、保护公众利益的公益性组织(具有他益性),如消费者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另一类是消费者自发成立的自我保护的私益性民间组织。

  对于第一类组织,国家给予法定保障,法律规定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经费等支持,这是国际惯例;对于第二类组织,新《消法》鼓励其发展,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姜天波称,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在时间、精力、经济实力、专业知识等各方面处于明显弱势,单个消费者维权面临很大困难。为此,新《消法》新增规定,明确消费者协会有引导消费、参与制定规章、强制性标准、提起公益诉讼等职能,充分发挥消费者保护组织的力量,为消费者提供更强有力的保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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