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遗产税应是巨富税 起征点要高于500万

2013年10月23日 08:50  中国经济时报 

  主持人:吕红星

  时红秀

  杨志勇

  田辉

  2013年2月,国务院同意并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意见》称,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曾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 2013年9月23日以来,国务院参事刘桓关于开征遗产税拟写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草稿的内容,更是引发社会空前关注。尽管随后刘桓在国务院参事室网站发表声名称消息并不准确,但人们的关注度并没有随之烟消云散。

  当前,我国征收遗产税的时机是否足够成熟?遗产税能否拉近贫富差距?如果我国要征遗产税,起征点应是多少?征收范围、税率应如何确定?当前,主要的发达国家对于遗产税的最新态度是什么样子?本期圆桌论坛围绕遗产税问题展开讨论,邀请到的嘉宾是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时红秀、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杨志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研究员田辉。

  不要盲目开征遗产税

  中国经济时报:我们知道,税收是富民之本,强国之基。关于遗产税,该不该征?

  时红秀: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从现代社会治理和现代政府管理的大趋势上来说,包括遗产税在内的财产税收肯定应该征。当前在遗产税问题上,要搞清楚三个问题:为什么征?什么时候起征?怎样征?这三个问题若搞不清楚,开征就有盲目性。

  杨志勇:我认为,遗产税开征,要立足国情,现在还不是时候。

  田辉:回答要不要征收某类税收的问题,首先应该回到税收的本源。税收之所以被看作“富民之本,强国之基”,固然有其作为财政收入最主要构成的缘故,但更重要的是,税收的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是财富再分配的调节工具。如果从这个逻辑出发,旨在缩小代际间财富分配的差异、防止财富过度集中的遗产税,毫无疑问是应该征收的,特别是在我国目前贫富差距十分严重的情况下。应该征收遗产税,就如同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费)一样,因为它们都是符合征税本质目标的税种。

  政府要保证公平

  中国经济时报:征收遗产税,需要什么样的条件?

  杨志勇:遗产税存在的理由无非是促进社会公平。但遗产税开征也要防止新的不公平问题的出现。特别是在当前的中国,如何保证同样的遗产享受同样的税收待遇,需要突破一系列障碍。

  公平的遗产税应能保证同样遗产总额或继承的遗产价值相同,有同样的税收待遇。在个人收入监控制度还很不健全的条件下,遗产税税收待遇公平条件的实现无疑有较大的难度。

  有人认为,个人所得税流失最终可以通过遗产税来弥补。但这只能限于那些容易被监控的财产。而对于大量不易监控的财产,遗产税也很难解决所得税留下的问题。现实中,制约个人所得税征管最重要的条件之一是现金交易的普遍性。限制现金交易范围,个人所得税征管和其他税收征管的基础才会夯实,遗产税开征的基础才会更加扎实。

  时红秀:如果开征遗产税,要满足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是作为课税权主体,地方政府的征税能力。我们知道,征税是政府向居民行使财产管辖权的重要方式。遗产税与房产税等一样,都属于财产税,都需要对财产价值进行认证、评估。而我国当前绝大部分政府机构都没有这个能力。我们的政府当前仍然只会与单位打交道,不像许多西方国家的政府一样,可以与一家一户的居民打交道。对居民财产价值进行认证、评估,当前,行使财产管辖权的能力与经验还不具备,如果急于征税,可能会引起很多问题。

  另一方面是作为纳税人,居民在多大程度上认可和遵从遗产税这个税种。理论上,税收是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范,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但实际上,某个税种的开征,需要绝大多数纳税人的高度认同,否则只会适得其反。

  对于遗产税来说,首先,作为课税权主体的政府,需要向纳税人明确开征这个税的用途。遗产税是当地政府征收,能不能成功征收,地方政府如何让纳税人认同和遵从是关键,要说明遗产税是供养政府自己还是用于提供公共服务的。

  其次,当前地方政府职能转换的任务巨大。地方政府有省市政府,有市县政府,还有社区政府,由哪一级政府提供什么样的公共服务,在现代公民意识越来越强烈的今天,肯定应该有明确的说明。西方发达国家征收财产税费已经有几百年了,以英国房产税为例,英国的房产税又称为“社区税”(Council Tax),所征税款的用途,从小区治安、垃圾处理、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到当地中小学等达11个方面,其实相当于我们国内城市居民的物业费。居民从当地税务部门都可以拿到一个详细的纳税清单,看到自己所交纳的税款的百分之多少用在了哪些方面,一目了然,非常透明。

  所以说,虽然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已经启动,但这需要一个过程,任务非常大。

  田辉:遗产税应该征收,并不意味着应该立刻征收。要回答何时征收、该不该现在征收等问题,基本原则是要看一旦开征,能否确保实现最初设定的目标,即通过确保征税本身的公平或者税收负担的公平,以达到调解再分配的目标。

  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遗产税属于征收最复杂、难度最大的税种之一,有赖于大量基础制度和配套设施的完善,包括法律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制度、财产登记制度、资产评估制度、税务机关征管水平等。例如,印度于1985年取消了遗产税,主要原因是由于高额的征管成本导致大量诉讼案件,使得政府不堪重负而不得不取消。目前对开征遗产税的条件是否已经成熟所存在的两派针锋相对的意见,也主要是对我国的基础制度和配套设施是否足以支持遗产税的征收有不同判断。例如,有人怀疑当前税务机关征管水平不高,但反对者则指出,再不高也总比英美数百年前遗产税刚开征时要高吧?

  在我看来,基础制度和配套设施的完善固然不可或缺,但更基本的条件是:目前国内尚没有形成一种对社会公平状况的充分预期和信心,使得遗产税的征收缺乏充分的社会心理基础。对遗产税的征收,富人固然不满,穷人同样心怀疑虑。我十分赞同目前掀起的对遗产税的全民讨论热潮,认为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但仅仅是一个开端。遗产税不应该急于开征,应该在全民充分讨论基础上,在政府出台相关措施、给予民众更多对公平的预期和信心的基础上,在对相关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进行有针对性地升级完善基础上,再行征收。毕竟,调节财富分配、推动社会公平的政策措施还有很多。具体说,至少“十二五”规划剩余的时间都应该作为遗产税的准备时期。

  对遗产税不能期望太高

  中国经济时报:国家统计局今年1月公布了2003年至2012年的基尼系数,基尼系数显示十年来基尼系数最低是2004年的0.473,最高为2008年的0.491。基于此,有观点认为,遗产税能够拉近贫富差距,对于这个观点三位的看法是?

  田辉:从税理上说,拉近贫富差距是遗产税之所以存在的根本原因。然而实际效果如何,能否达到拉近贫富差距的目标,取决于税收方案的具体设计和实施。这其中,关键还要看政府推行遗产税的真正目的。很多人都在强调遗产税的一个功效是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我对此不敢苟同。即使在美国,遗产税的收入也并不属于地方财政收入中的主要税种。如果以财政增收为目标推行遗产税,不仅会引发税收设计和实施中的扭曲,更是偏离了遗产税的初衷,反倒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杨志勇:中国目前还没有遗产税。遗产税的作用要得到恰当的发挥,应准确认识遗产税在收入再分配中的作用。遗产税收入越多,收入再分配力度就越大,但遗产税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并不主要体现在遗产税收入上。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在慈善捐赠和其他公益捐赠等方面多有较为宽松的规定。只要个人将财富捐于慈善等其他社会鼓励的用途,财富所有人在死亡时就可以很轻松地减轻遗产税负担,甚至不用缴纳任何遗产税。现实中,遗产税在开征的国家和地区所征收到的税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较低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遗产税能在多大程度上拉近贫富差距,与一个社会对待财富的态度密切相关。如果一个社会流行的观念是鼓励个人凭自己的力量创造财富,那么富人也不见得就一定要将财富留给子孙后代。子孙有能力,何愁没有财富?子孙没能力,留下财富,又有何用?还有,作为前辈,怎么能够剥夺子孙后代创造财富的乐趣和人生体验呢?人生短短几十年,再多的个人财富,最终也是要回归社会的。如果一个社会流行以上理念,那么,即使遗产税不存在,也不太可能有太多的因财富差距所致的代际间不公平。如果一个社会有很好的公共服务,即使是穷人家的孩子也有同样的教育机会和工作机会,也同样可以得到充分的社会保障,那么这样的社会也不太需要遗产税来调节。

  所以说,遗产税能有一定作用,但效果甚微。重要的是人们观念的改变。

  时红秀:首先,基尼系数衡量贫困差距,有对收入分配的,也有对财富分布的。收入是流量概念,财富或财产属存量概念,两者的形成、调节机制不可混淆。在西方国家,财产分布的基尼系数往往高于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其次,遗产税可以调节贫富差距,但这种调节力度有多大,期望值不能太高。欧美发达国家开征财产税包括遗产税几百年,但财富分布的基尼系数一般在0.55至0.65之间,也就是说居民之间财富差距非常大。其实,征收遗产税的立法意图,一定要明确是提供公共服务,拿这些钱来补贴穷人的作用不可能有多大。当前贫富差距在逐步扩大,这需要改革收入分配体制,征收遗产税只是内容的之一罢了,不能期望太高。

  遗产税起征点、征收范围、税率很难确定

  中国经济时报:我们知道,任何一个政策的出台,都要酝酿,而且总是有赞成,有反对的。如果国家要征遗产税,起征点应是多少?征收范围、税率应如何确定?

  田辉:遗产税的争议是非常自然的,它不仅是个经济议题,在美、英这样的发达国家更多的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政治和选举议题。我十分希望我国对遗产税展开更大面积、更深入、更多民众参与的讨论,不仅有利于提升公民的税收意识和教育,更有利于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科学性。

  遗产税的起征点、征收范围和税率是具体的税制设计问题,取决于两个关键因素:一是遗产税征收的真实目标是为了进行调整再分配,还是为了实现地方财政收入增长?或是其他什么目标?二是决定征收时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状况如何。我认为遗产税推行应该是分阶段的,在初期,我国遗产税的征收可能无法充分实现财富分配的功能,而更多是起到“社会心理疏导”的作用,给民众一个公平调节的信号。有鉴于此,遗产税应该是典型的“巨富税”,征收范围狭窄,起征点应该远远高于所谓的80万,甚至500万。

  时红秀:坦率地说,开征遗产税所需要的条件,当前我国还差得比较远,至于说起征点更是不好把握,需要考虑的因素还太多。例如,开征就得对财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课税对象的计税依据由税务机关确定。从国外的经验看,财产税的计税依据并不是由税务机构确定,而由其他公职评估机构来确定。有些财产如文物、字画等艺术品不参与市场交易,确定计税价格牵涉到很多行业的复杂技术,都由税务部门确定要么勉为其难,要么导致大规模的税务腐败。对于税率,也同样没法确定。税率决定了税收负担,既体现了国家的征税意图,反映了一个社会的共识,更与地方公共物品的需要有关。例如在美国财产税征收,每年地方议会都对辖区居民征收不同税率的财产税,因为每年确定的公共服务所需经费不一样。地方议会将辖区公共服务经费确定下来以后,将其“分摊”到各家头上,依据便是各家的财产数量。税率一般在1%到2%之间,房产价值也由政府专门机构每两年左右评估一次。历史上,英国遗产税曾经有超过90%的税率。可是在我国,大部分税种的税率都由政府确定。要开征遗产税的话,就要考虑,它关乎千家万户的切身权益,还要求政府直接与千家万户的纳税人处理这种权益,需要一个公开、公平讨论和立法过程。

  各国对遗产税态度不同

  中国经济时报:当前,主要的发达国家对于遗产税的最新态度是什么样子?

  时红秀:当前,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减少甚至准备取消实行了很多年的遗产税。但这并不是说这些国家不考虑给地方政府筹集收入,或者不考虑居民之间的财富分布和财富转移的调节了,而是因为有了更有效的替代手段。例如在美国,由于税收鼓励、宗教和社会文化的作用,居民捐助之风盛行。像盖茨和巴菲特,已经或留有遗嘱捐献大部分财产,普通美国人也认同捐献。据研究机构 “美国捐赠”对2008年收入在50000美元以上的纳税人的调研统计,慈善捐赠平均占其可支配收入的4.7%,达1350亿美元,大概占2008年全国个人捐赠总额2140亿美元的2/3。在西方,有人说在巨大的富裕中去世是一种耻辱,当一个社会如果普遍认可捐献之后,有没有遗产税已经不重要了。反观我国,历史传统有很大的不同,比如人们更崇尚长辈要“封妻荫子”,晚辈要“子承父业”。现代政府财产税制包括遗产税亟待开征却还没有学会,现代社会提倡的社会捐助也才刚刚起步,这时就不能简单地效仿西方,看人家不重视遗产税自己也跟着轻视,而要考虑历史阶段和国情的差异,这就是实事求是。

  杨志勇:近些年来,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或大幅度降低税率,或暂停甚至取消遗产税的现象值得关注。在全球化时代,开征遗产税或遗产税税率较高的国家和地区,与不开征或税率较低的国家或地区相比,总是处于不利地位。财富从前者转往后者屡见不鲜。这样,与其坐看财富流失,还不如大幅度减税甚至取消遗产税。各地情况不一。一些国家和地区或出于成为全球资产管理中心的考虑,也取消了遗产税。

  中国如要开征遗产税并有效发挥其在调节收入再分配中的作用,不能不审视遗产税的这些动向。毕竟当今世界是一个资本国际间流动较为容易的世界。同时,中国还需立足国情。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富人的大规模出现也只不过是近二十年的事。在计划经济时代,民间资本乏善可陈,低工资制度广为覆盖,决定了能有较多财富的人少之又少,这样的社会,代际不公平不太可能因财富差距所致。

  田辉:我对所谓的国际趋势是持怀疑态度的,因为不同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状况不同,某项制度的推行和内容都是建立在十分复杂的环境因素基础上的。必须进行深入分析,不能简单模仿。我国遗产税是否开征、何时开征,应该更多从税收的本质讨论,从我国现有情况出发,而不能受所谓国际趋势的影响。

  单就遗产税而言,目前并不存在所谓的国际趋势。各国的情况很不一样。从是否开征角度说,中国香港2006年废除了遗产税,但印度目前正在考虑重新开征遗产税;美国的联邦遗产税更是经历了多次开征—废除—又开征的循环,目前处于征收状态。全球征收遗产税的主流经济体数量要远高于不征收的数量。从征收的范围和税收负担看,有的国家在考虑缩减征收范围,减少税收负担 (如美国2010年底通过新法案,将遗产税的税前综合扣除额增加到 500万美元,最高边际税率降低至35%),有的国家如日本,则在考虑大幅扩大遗产税的征收范围,提高税率。

  征收范围既要考虑税收征管条件,也要考虑税制对效率和公平的影响

  中国经济时报:如果开征遗产税的话,肯定需要做好税制设计工作,哪些类型的遗产应列入,哪些不应列入遗产税的征收范围?

  杨志勇:征收范围的选择无疑应考虑税收征管条件,还应考虑税制对效率和公平的影响。遗产税纳税人如因缴纳遗产税就只能在短时期内变现所继承的遗产,则这样的税制就可能严重影响效率。特别是,所继承的是正常运行的企业,但纳税人缺少现金,短期内变现势必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是选择总遗产税制,还是选择分遗产税制?这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总遗产税制可以带来更多的税收收入。但是如果遗产税开征的目标是促进社会公平的话,那么只就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额缴纳遗产税的分遗产税制更为合适。

  遗产税调节力度的大小也是需考虑的问题。这涉及起征点和税负选择问题。如要加大调节力度,累进税制且设定较高的税率体系可能更为合适。但从全球遗产税制的演变趋势来看,若设定过高的税负水平,结果可能适得其反,资本外逃可能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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