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女商人非法集资5.7亿 因拆迁致资金链断裂

2013年09月11日 02:23  21世纪经济报道 

  李伊琳

  9月10日,离钱大中的姐姐钱月珍第一次庭审结束10天了,他还没接到律师通知,具体第二场庭审会在什么时候,“集资诈骗,这个罪名我们无法接受。”

  8月30日,当钱月珍出现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席上之际,很多人将当地的“眼镜大王”胡福林与她比较。为什么同样一场资金链崩裂“跑路”归来,却面临两种截然不同的命运?

  庭审持续了一天,对于钱月珍的定罪,庭里庭外分歧较大。钱的两名辩护律师,开庭前辩护意见不一,一名律师临时决定为钱月珍做无罪辩护。而公诉机构指控钱月珍涉嫌集资诈骗。庭审中,钱月珍则供认自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否认存在集资诈骗行为。

  实际上,诸多细节是影响案情演变的关键。记者结合庭审材料及庭外调查,试图将钱月珍的资金汇聚与崩裂之链,呈现尽量全面。

  拆迁导火索:5.7亿资金链

  钱月珍已年过花甲,产业横跨制造、金融、房地产投资、贸易、黄金投资等等领域,是温州小有名气的混业经营者。和这一辈的大部分温商类似,钱在改革开放时期起步于制造业。2004年,钱的女儿徐密成立了温州市金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下称“金桥担保”),钱月珍提供了启动资金。丈夫早逝,膝下一对儿女陆续出事后,她又创办了温州市金泓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下称“金泓担保”),注册资金5000万元,钱本人为法定代表人。

  当时温州大小担保公司鱼龙混杂,多达两三百家。而钱月珍母女开的两家担保公司“持证”,成为温州46家“正规”融资担保公司之一。荣誉和头衔曾簇拥于这一“担保家族”——钱月珍曾为温州慈善协会副会长,其女则担任温州市担保协会副会长,并入围浙江省担保行业领军人物。

  据起诉书指控,2007年至2011年9月,钱月珍和儿子、儿媳妇等人,以个人名义或“金泓担保”名义,虚构公司赚钱及投资房地产、黄金等事实,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向170多人集资共计5.7亿余元,并支付利息1.1亿余元。

  2011年9月,钱月珍资金链断裂,飞往芬兰。检方指控,其逃离出境前仍非法集资700余万元,并隐匿有关记录集资款往来账目的账本,以逃避返还资金。

  同年12月初,钱月珍接受公安传唤,回国接受调查。

  但钱在庭审中说,自己并没有“跑路”,而是芬兰的“北欧中国城”有事务需要处置。钱月珍亦不承认自己有诈骗行为。对于这个时期的大肆举债行为,她解释为“一种投融资行为”。

  钱月珍的弟弟钱大中介绍,钱月珍投资芬兰一个名为“北欧中国城”的中国商品批发中心,投资款2000万元通过私人账户出境,占股比例是49%,为控股股东。在中国贸促会2012年1月公布的一份名单上,标注着钱月珍是芬兰北欧中国城的总经理。

  钱大中说,钱月珍在出事前惊讶地发现,在温州签订的投资合同,自己的2000万元投资,竟然连此项目的股东名单上都没有。于是,出境处理此事。

  “这事原本打算通过法律处理的。”钱大中语气听上去显得很无奈,并透露,钱月珍和他聊天,提到一次拆迁令她的资金链受到了很大打击。

  2006年之前,她在温州市区东门、灰桥等地块购置房产,其委托代理人透露为11亩。按照钱月珍当时的预判,这些地块拆迁后可以获得2亿多元的拆迁款。她便自信地向银行和亲友贷款2亿元投资房地产等项目,但由于拆迁补偿远低于预期,和拆迁办一直没谈妥。而按照钱大中转述钱月珍的说法,这笔拆迁款的拖延,成了其资金链上的致命节点。

  为了还贷和支付利息,钱月珍不断向更多人借钱,形成了拆东墙补西墙的局面,资金成本也越借越高,直至资金链断裂。

  定罪争议

  2011年9月,在钱月珍无力掌控资金链正常运作时,去了芬兰。这在债主们看来如同“跑路”,恐慌的他们开始联合找地方政府。

  几乎在同一时间段,温州“眼镜大王”胡福林也因资金链断裂“躲”到了国外。“钱月珍与胡福林,集中向社会群体吸存的手段其实大同小异。”一名参与了胡福林和钱月珍事件的工作组成员认为。

  钱月珍“跑路”与回归,跟胡福林几乎雷同。多名债权人提供的材料显示,钱也一直跟政府处置小组保持联系,并数次提交了资产重组方案。但具体洽谈细节不详。两个月后,钱月珍回来了,并在政府、公安等机构人士的陪同下,与债权人进行了数场谈判。

  “(钱月珍和胡福林)不同的是,胡的信泰集团有强大的实业作为靠山。”前述参与两案例处置的工作组成员透露,两人最大的不同在于,胡的企业因此前奔着上市目标运作,股权、财务清晰,而钱月珍的企业则属于典型的温州家族企业状态,股东与股份状态混沌。

  更关键的是,胡福林回归后,和债权人间的洽谈氛围平和,计划可行性很强。而钱月珍则因家人行踪不明,财务不清,导致洽谈不顺利,一些债权人情绪激动。钱月珍回国后一周左右,即被公安控制。

  法庭上,钱月珍对起诉书所指控的集资款数额和涉案受害人数均没有意见,但对指控罪名与支付利息金额等方面提出了异议。

  钱承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不接受集资诈骗罪。她说自己有固定的资产收益,也有定期偿还利息,集资款从未想过不还,更没有想过要出逃,在芬兰期间还与国内公安局、政府等取得联系并提交重整报告。

  支付利息方面,钱月珍表示自己已支付涉案受害人利息共计3亿余元,认为起诉书上的利息金额有误,并指账本已遗失,而非公诉机构指控的“有意隐匿”。钱的辩护律师称,钱月珍在出走的当月,还在向债权人还款,相关记录也提供给了公诉机构。

  是次庭审长达一天,没有当庭宣判。为钱月珍做无罪辩护的律师认为,从庭审中看到的证据有四个方面不清晰与证据不足,包括集资款的额度、流向、名下资产价值等,均无权威机构评估,由此就给当事人定罪与量刑,并不符法定程序。

  庭审中,钱月珍甚至提出自己名下资产完全可以偿还5.7亿元的集资款本息。

  一名曾参与债权人维权小组调查摸底的小组成员透露,钱月珍担保公司的钱对外借贷的不多,大部分用于投资办实业。比如,浙江温州亚杰工贸有限公司于2006年引进投产,主要生产红木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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