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修改 消费者受骗有望获三倍赔偿

2013年04月25日 07:49  工人日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年来首次“大修”

  本报讯 (记者张伟杰)出台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月23日进入首次“大修”程序。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欺诈消费者赔偿额从目前的双倍返还修改为3倍、一定条件下由经营者举证的“举证责任倒置”等内容,成为此次修改的亮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于1993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这一领域出现了新兴购物方式不受规范、消费者维权难等问题。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权益,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对现行法律进行了5个方面的修改,包括细化消费者权益、强化经营者义务、规范网络购物等新消费方式、进一步发挥消协作用以及明确行政部门监管职责。

  “追回一只鸡,得杀一头牛”是消费者维权难、维权贵的一个形象比喻。为扭转这一局面,草案新增了经营者在一定条件下的“举证责任倒置”义务。

  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草案还明确了召回缺陷商品的义务——经营者发现其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造成危害的,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及时采取停止生产销售、召回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承担消费者支出的必要费用。

  草案加大了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花费的两倍;增加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这意味着,即便消费者花1元钱买到假货,也能至少获得500元的赔偿。

  草案还增加规定,发布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提供该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草案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赋予省级以上消协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将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销售方式纳入调整范围,并规定了“冷静期”制度:“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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