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修法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严惩欺诈

2013年04月23日 22:03  中国新闻网 微博

  中新社北京4月23日电 (记者 郭金超 余湛奕)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首次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从规范格式条款等方面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加大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和基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就修正案草案向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草案从完善“三包”规定、规范格式条款、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等,依据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在金融、电信等领域应用广泛,具有便利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等优点。但也存在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易不合理地扩大自己免责范围,侵害消费者权益等现象,社会反映强烈。

  李适时介绍,草案根据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消费领域的格式条款作了进一步规范,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明显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对于实践中有经营者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擅自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李适时表示,草案从四个方面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作出规定:如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李适时表示,上述规定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一致。

  草案还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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