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法院受理三一诉奥巴马 律师称受理即是成功

2013年03月03日 10:36  重庆商报 微博

  三一集团起诉美国总统奥巴马一案获得美国法院的正式受理。这是美国总统近50年来首次面临来自中国企业的诉讼。

  重庆商报讯 昨日,三一集团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称三一集团关联公司Ralls公司的大部分诉讼请求被美国法院驳回,但该案的核心诉讼请求已被法院裁决受理。三一集团的诉讼团队表示,这一结果打破了外界对美国总统令不受司法审查管辖的习惯性认定,表明美国法院对总统令的合法性拥有司法审查权。

  法院:

  美国总统令违宪

  昨日,三一集团企业文化部副部长施奕青告诉商报记者,此前,由于美国法院从未有过受理外国企业起诉总统和CFIUS(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的先例,关于该案件能否获得法院受理,在美司法界存在很大争议,原告、被告双方也经历了很长时间的拉锯战。

  “三一集团起诉奥巴马和CFIUS后,他们的律师团向法院递交动议,要求法院驳回整个诉讼。其理由是法院对奥巴马总统令没有司法审查权。”施奕青说,不过,由于美国是三权分立的法制社会,法官经过审查后,虽然驳回了三一集团的部分诉求,但核心诉求得到了受理。

  施奕青介绍,美国当地时间2月22日,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的杰克逊法官签署了该案的初步裁决结果,认定该地方法院对三一集团起诉奥巴马及CFIUS一案拥有管辖权。

  商报记者在施奕青提供的裁决书中看到,对于三一集团提出的诉求,法院表示,奥巴马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的“关于Ralls公司收购4个美国风电场项目公司的总统令”,在未提供充足的机会听取Ralls公司的解释和说明的情况下剥夺了Ralls财产,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未经正当程序剥夺财产”的条款。

  律师:

  受理即是100%成功

  施奕青介绍,三一集团的诉讼认为,奥巴马和CFICUS的违法行为,包括越权、有违平等以及程序非法等5条,但最终法官驳回了其中4条诉讼请求。

  跨国诉讼专家、北京雷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郝俊波对商报记者表示,5条诉讼请求只有一条获得受理,并不意味着只有20%的成功率,而是100%的成功。

  “虽然从形式上来看,该案下一步将从程序正当的角度来审查对三一集团的处罚是否经过一个正当的程序。但如果法院认定程序存在问题,即没有经过正当程序就剥夺三一集团的财产的话,应该会给三一集团一定补偿。因此,如果沿着这个路子继续走下去并成功胜诉的话,那么,首先是三一集团讨到了说法,另外,损失也得到了弥补。”郝俊波说。

  “诉讼中最核心的问题得到受理,意味着这次诉讼获得了初步胜利,是一个重大进展。”三一集团副总裁吴佳梁表示,在美国历史上,CFIUS从来没有受到过法律挑战,而美国总统遭受外国企业的诉讼也极其罕见。本案得以受理,意味着美国总统近50年来第一次面临来自中国企业的法律诉讼。

  三一集团的诉讼领导律师夏廷康表示,之所以奥巴马和CFIUS在对待三一集团的风电项目上行事蛮不讲理,主要原因在于,美国《1950年国防产品法规》第721条(俗称“721法案”)规定,CFIUS有权以有损国家安全为由,禁止在美国的投资行为,而且可以不经法院审判。

  “法官的裁决则表明,美国政府是无法以总统令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这彻底打破了外界对美国总统和CFIUS命令不受法律管辖的误读。”夏廷康说。

  三一:

  会将诉讼进行到底

  根据法院的裁决,该案接下来的程序将是原告和被告双方向法院提供一份答辩意见,直接针对正当程序的问题进行陈述,包括原告是否在交易中拥有可能引发正当程序要求的财产所有权;原告是否有权得到机会,或是否已经得到机会去接受听证;以及其它的法庭在2013年3月14日前就正当程序诉求作出的裁决的相关问题。

  裁决要求原告的答辩需在2013年3月28日前提交,被告将在2013年4月4日针对原告的意见进行回复。

  三一集团总裁向文波和副总裁吴佳梁均表示,三一集团会将诉讼进行到底,直到将问题获得彻底解决,“打官司不是三一集团的目的,而是为使问题获得公正合理的解决”。

  幕后

  豪华律师智囊团护航

  原告是中国的民营企业,被告是美国总统和不可一世的CFIUS,这起特殊的案件竟然被法院受理了,使奥巴马成为有史以来第一个与中国企业对簿公堂的美国总统。三一集团取得突破的钥匙是什么?

  第一步:确认违法

  三一集团副总裁吴佳梁坦言,三一集团坚持起诉奥巴马,最根本的底气在于三一集团在美国的投资行为是严格遵守美国法律和国际商业法的,Ralls公司在美国的合法经营,经得起任何司法检查。

  “在决定起诉前,我们在华盛顿通过各大律师事务所做了大量咨询工作,确定美国法律和宪法会保护外国人(或企业)在美国合法商业投资的合法权益。我们更清楚,Ralls风电项目被强行停止是CFIUS制造的一个典型冤案。”吴佳梁表示,三一集团相信美国司法的公平公正,也确信奥巴马和CFIUS的行为是违反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

  第二步:精英护航

  三一集团能成功起诉奥巴马,还得益于组建了一支由美国司法界精英人士组成的律师队伍。

  吴佳梁介绍,在三一集团的律师团队中,主要诉讼律师是美国前司法部总检察长Paul Clement,负责案件执行的则是美国前司法部副部长Viet Dinh,而乔治亚州的大牌律师夏廷康则是作为诉讼团队的领导律师,负责三一集团与律师团之间的主要沟通工作。此外,在律师团队里还有克林顿时代的海军部首席律师,以及小布什时代的白宫副首席律师。

  第三步:及时起诉

  吴佳梁表示,这是一个法理官司,而三一集团的诉讼策略是在正确的时间及时做出诉讼决策并递交了诉状,且找准了法律依据和诉讼点。

  “在CFIUS发出临时禁制令失效的最后时刻,Ralls正式向华盛顿地方法院提出上诉,对其禁制令的内容是否越权提出了法律质疑,并及时申请法院下发禁止令,阻止CFIUS向奥巴马递交文件签字。如果在美国总统签字后提起诉讼,将失去关键的法律支持或被迫中止。”吴佳梁说。

  吴佳梁还指出,由于总统令是在三一集团与CFIUS的诉讼尚未完结时颁布的,因此,若该总统令影响了司法裁决,将与美国三权分立的立国之本相违背。同时,总统令本身也涉及内容不明及程序缺失等问题,关于项目本身的财产归属等问题,政府律师团的两次解释也互相矛盾。这为三一集团的诉讼提供了大量的法理依据和支持。

  影响

  三一成功起诉 或成海外维权范本

  近年来,在华为、中兴等国内知名企业远赴美国掘金的过程中,均被美国方面以国家安全为由拒之门外,最终被迫放弃在美国的投资。对众多走出国门的企业而言,三一集团成功起诉奥巴马有何意义?

  跨国诉讼专家、北京雷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郝俊波认为,过去,中国企业在国外遭遇不公,往往没有勇气站出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一集团成功起诉奥巴马及CFIUS,则是告诉中国企业,要有勇气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这是中国企业在海外的投资开发赢得国际话语权的一个重要突破。

  在郝俊波看来,通过这一案件,所有在美国投资的外国投资者都已经从中得到了实际的好处,或者说搭上了便车。对律师来说,如果将来有类似案件发生,也有了参考。

  商报图形 徐侨唯 制

  商报记者 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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