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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90后香港洗钱131亿港币获刑10年半

2013年01月25日 04:59  成都商报 

  本周三,内地一名22岁男子在香港高等法院因洗黑钱罪名成立,被判入狱10年半。香港高等法院法官杜丽冰判刑时形容,“本案是香港历来最大宗的洗黑钱案,而香港涉及洗黑钱的个案和金额均呈上升趋势。”

  “空壳公司”存款转账惊人

  据香港律政司透露,2009年7月,被告人罗俊城在香港成立了一家名为“一创发展有限公司”的秘书公司,公司既没有业务,也没有缴税记录,可谓是一家“空壳公司”。被告人是公司唯一的董事和股东。

  2009年8月,被告人在香港集友银行分别开设了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他本人为这两个账户的唯一签署人。此后的8个月,被告人的账户金额不断递增,并不时有支票、现金及互联网转账交易。

  从2009年9月到2010年4月间,被告人存款次数多达4800次,转账达3500次,且曾经将4项大笔款额从公司户口转至个人户口,用于买卖股票。2010年3月,香港警方收到线报,展开调查,于是冻结其公司账户。2012年年初,被告人在香港的个人账户也被冻结。

  香港警方毒品调查科财富调查组人员的调查结果显示,该账户处理黑钱达131.2亿元港币。

  洗钱个案金额均有上升趋势

  经调查后,香港警方于2012年1月28日拘捕被告,并控以一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罪。被告人于本周二被判罪名成立,并且于本周三被判入狱10年半。

  香港高等法院法官杜丽冰判刑时,形容该案件是香港历来最大宗的洗黑钱案。由于香港作为世界金融中心,本身有进行金融活动的优势;可同时,香港又是一个资本和外汇的融动没有任何限制的法制管辖区,因此香港曾被冠以“洗钱天堂”的称号。

  因此,杜丽冰强调,香港涉及洗黑钱的个案和金额均有上升趋势,并且引述上诉庭案例,同类案件最高只是判监14年,认为有关当局应研究是否提高刑罚。

  杜丽冰表示,“被告虽然并非主脑,但有权调配两个户口的钱,曾由个人户口转账260万元到公司户口,可见被告在案中担当重要角色。”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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