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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释价格垄断案罚金较低:不能适用反垄断法

2013年01月04日 15:25  中国新闻网 微博

  中新网1月4日电 4日,国家发改委依法对韩国三星[微博]、LG等六家国际大型液晶面板生产商2001年-2006年的价格垄断开出共3.53亿元的罚单,有网民认为此次开出的罚金太低。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经济法专业博士生导师时建中在做客中新网视频访谈时表示,罚金较低是因为不能适用反垄断法,只能适用价格法,反垄断法的罚款基数是销售额的10%,而而价格法的罚款基数最高仅是违法所得的5倍,所以罚款的数额比其他国家要低不少。

  针对中国首次依法查处境外企业垄断的案件,多数网民对此次反垄断处罚表示支持,也有网民认为发改委此次开出的罚金太低,“不给力”。对此,时建中表示,这个案子最理想的就是使用反垄断法,它的罚款基数是企业的营业额,比例可以高到10%,这样一来罚款的数额会是现在的几倍,但是这个案子很特殊,因为其垄断行为发生在2001年到2006年这期间,而中国的反垄断法是2007年出台,2008年生效,法律不具有溯及既往效力,对于之前的是不能适用的。

  时建中指出,除了反垄断法之外,还有价格法,而价格法的处罚比较低一点,罚款基数是企业违法所得的5倍,一个罚款基数是违法所得的5倍,一个罚款基数是销售额的10%,所以使用价格法尽管遗憾,罚款的数额比其他国家要低不少,但是这里边也表明了一个态度,中国政府他对于处理任何案件的时候,不是为了罚而罚,第一是为了改善竞争环境,第二在做处罚的时候,要严格按照中国的法律来进行。

  相比美国、欧盟,我们的处罚要轻得多,国家发改委也对此作出了解释,六家涉案企业针对全球市场共同协商液晶面板销售价格是典型的价格垄断行为,多个国家和地区对这一案件进行了严厉处罚。由于美国、欧盟对本案是依据该国反垄断法进行的处罚,罚款基数是涉案企业销售额,罚款金额比较大。

  而我国对本案的价格垄断行为是依据《价格法》进行处罚,罚款基数是这些企业的违法所得。另外,这些面板企业都有自首的情节,因此给予了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罚款数额相对较轻。如果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处罚,罚款基数也将是这些企业的销售额,罚款金额肯定会大得多。(中新网财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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