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案中案”备受关注
作者:新金融记者 袁诚
目前而言,吴英的民事案件重审对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不构成直接影响,但长远来看,吴英积极进行民事诉讼,清偿债务,是一种悔罪的表现,可以作为一种减刑的依据,也可能引发法院对吴英案社会危害性的重新评估。
一度尘埃落定的“吴英集资诈骗案”因两起房屋转让案再度引发关注。
2012年11月27日,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本色公司”)与胡滋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本色公司与刘贤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杭州开庭审理。据吴英辩护律师吕海波介绍,已在浙江女子监狱服刑六个月多的“东阳富姐”吴英为原告,胡滋仁、刘贤富为被告。吊诡的是,吴英方面称,自己根本不认识胡滋仁、刘贤富,两起房屋转让案是对方为骗取本色公司财产刻意编造的“假案”;被告方则称,吴英与被告的购房合同等文件真实有效,希望能够付清房屋买卖余款,尽快办理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将吴英及本色公司的房产转至胡、刘二人名下。
被指“假案”
两起房屋买卖纠纷案被称为吴英案的“案中案”,均发生在同一天。2006年12月28日,一位自称为本色公司职工的安徽人毕健代理本色公司,以本色公司为原告、安徽人胡滋仁为被告在浙江金华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房屋转让合同纠纷诉讼。法院“高效率”当天立案、当天向安徽人胡滋仁送达应诉通知书并开庭调解、当天达成调解协议和出具调解文书,形成一份名为“(2007)金中民一初字第25号”的民事调解书。
根据调解书,胡滋仁以1680万元购买本色公司旗下建筑面积为3240.27平方米的多处房产,但仅支付了购房款1470万元,尚欠210万元。同一天,另一起案件也在金华中院完成所有法律程序,仍由毕健代理,以本色公司为原告、安徽人刘贤富为被告转让本色公司多处房产,当天形成一份名为“(2007)金中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称,刘贤富仅支付购房款1100万元,尚欠280万元。为此,法院要求被告方胡滋仁和刘贤富支付尾款一共490万元、本色公司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不过,看似普通的两起房屋转让案件背后却扑朔迷离。两起案件被吴英的父亲吴永正认为是子虚乌有的“假案”,存在贱卖嫌疑。“吴英根本不认识胡滋仁、刘贤富、毕健这三人,毕健也不是本色公司员工,更谈不上委托毕健去起诉胡、刘二人,这是有人为骗取本色公司房产而故意编造的两起‘假案’。”吴永正说,“况且两起案件中涉及14处房产价值将近1亿,怎么可能如此廉价转让?”
吴英则在申诉材料、调查笔录中陈述,2006年12月21日至12月28日期间,自己被杨志昂等债权人“绑架”长达八天,并被迫签下多份空白文件,包括一些应诉文件和授权委托书。“我记得有授权委托书等,委托一个叫毕健的(人)打官司等。”吴英写道。
尽管民事调解书已经下达,但吴英不服并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重新审理。经过调解、上诉、驳回、再上诉等多轮程序后,2011年9月浙江高院最终决定将这两起民事案件发回金华中院重审,从而有了这两起“案中案”的再次开庭。
真假之辨
这次民事案件的开庭地点设在吴英服刑的浙江女子监狱,庭审未向媒体开放,一大早就有许多记者等待在监狱外,现场拉起了警戒线。据吴英的代理人、云南里程律师事务所吕海波律师介绍,仅有十几人出席庭审,吴英的父亲被允许进入旁听。被告人胡滋仁、刘贤富均以“没时间”为由未出庭,由两名律师代为辩护。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两方面:一是本案诉的提起是不是本色公司或吴英所为,也即本色公司是不是本案的原告当事人;二是本案法律行为即房屋转让合同中转让方的转让行为是不是本色公司及吴英的真实意思表示。
据吕海波回忆,吴英当时状态很好,庭审开始时,称与胡滋仁、刘贤富素未谋面,也从未收到过任何购房款项。而被告方表示,胡、刘二人与吴英经朋友介绍认识,签下房屋转让合同,但对“经谁介绍”“何时何地相识”“房屋转让协议何时签订的”“购房款付款凭据在哪”等问题“答不上来”或含糊其辞。不过,吴英现场承认房屋转让合同中的签名和盖章是真实的,但坚称当时是在被杨志昂等人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被迫签署的,至于怎么到了胡滋仁和刘贤富的手里,不得而知。
据了解,债权人杨志昂曾在调查笔录中承认,利用数份吴英签名的空白纸张,伪造了收条,伪造了房屋转让协议,并据此在湖北荆门对吴英为法定代表人的荆门市信义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吴英的代理律师认为,这两起民事案件从伪造房屋买卖协议、授权委托书等手法上看与“荆门假案”如出一辙,而且其纸张上本色公司的印鉴和吴英的签字位置也极其相似,因此“杨志昂雇佣胡滋仁、刘贤富及毕健伪造房屋买卖协议和授权委托书等,进行诉讼诈骗是完全有可能的”。吴英的律师当庭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法院进一步查清事实。
据在场人士回忆,被告方则坚持房屋转让合同是真实有效的,要求付清余款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新金融记者致电被告方代理律师询问案情,对方接听后以正在忙碌为由迅速挂断电话,记者随后多次致电,对方未再接听。
吕海波对记者表示,本色公司在这两起民事案件中既不是被告,也不是原告,是“被原告”了。“我们要求合议庭对胡滋仁(刘贤富)、毕健相互勾结、涉嫌诈骗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终结本案的审理。”吕海波说。
“如果没有这两起‘假案’,就不会引发‘吴英集资诈骗案’,我们想通过这两起‘假案’把事实真相查清楚,这两个安徽人只是‘托儿’,背后与杨志昂等人脱不了干系。”吴永正告诉记者,重启民事诉讼只是第一步,接下来会继续进行刑事、行政方面的申诉。“吴英想打赢官司,追回公司财产,以便还给债权人。”与吴英三次会面的吕海波说。
今年5月,吴英因集资诈骗罪终审宣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且认定实际诈骗资金额为3.84亿元。宣判后,吴英及本色公司名下近百处房产因未排除所有权障碍一直未作处理,也无法抵偿诈骗金额,减少债权人损失及社会危害性。吴永正认为,这批房产多年后早已大幅升值,一旦拍卖变现,将远远超过3.84亿元,有能力清偿债务。
2012年11月29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裁定,在无充分证据证明毕健提起诉讼及调解系基于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授权的情况下,应撤销毕健以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义与刘贤富达成的调解协议,不支持毕健以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提起的诉讼。
业内人士认为,目前而言,吴英的民事案件重审对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不构成直接影响,但长远来看,吴英积极进行民事诉讼,清偿债务,是一种悔罪的表现,可以作为一种减刑的依据,也可能引发法院对吴英案社会危害性的重新评估。
吴英案简要回顾:
2007.2.7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拘留;
2009.12.18 吴英因集资诈骗一审被判死刑,后提起上诉;
2012.1.18 吴英案二审宣判维持死刑判决;
2012.4.20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案件发回浙江高院重审;
2012.5.21 浙江高院经重新审理后,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