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出12亿吨标煤:地方GDP冲动挑战能源总量控制
王秀强
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政策正在与地方经济发展冲动发生对抗。
从能源政策上看,国家对控制总量将更加严厉。十八大报告提出“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对比十七届五中全会、“十二五”规划纲要,文字表述从“合理控制”到“控制”,显示国家政策决心。
日前,国家能源局副局长吴吟指出,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方案已经上报国务院。
根据本报记者了解,《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征求意见稿》设定2015年能源总量控制目标为41亿吨标准煤。综合地方“十二五”经济发展规划,各地能源消费量合计约为53亿吨标准煤,远超控制目标12亿吨标煤。
一位能源专家指出,“在各地区单位GDP能耗降低率限定的情况下,控制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实质是控制GDP,进而限定各地GDP增速。这与地方发展的诉求不一致。”
多出12亿吨
我国能源管理正在从偏保障供给向控制总量转变,以总量控制倒逼结构调整。
有研究机构测算,在“十二五”全国单位GDP能耗降低16%的条件下,若“十二五”全国GDP年均增速7%、8%、9%、10%时,对应2015年全国能源消费总量分别为38.3亿、40.1亿、42、44亿吨标准煤。这表明若“十二五”全国GDP年均增速每增加1个百分点,2015将增加约2亿吨标准煤。
而各地发展规划显示,“十二五”期间地方GDP增速仍希望延续“十一五”高速增长的势头。综观全国,没有一个地区GDP增速低于“十二五”规划《纲要》7%的发展目标。
按照各地区“十二五”规划测算,全国GDP年均增速将达10%以上,高出规划纲要目标3个百分点以上;2015年各地区能源消费量合计数约为53亿吨标准煤,远超控制量12亿吨标煤。
基于过去三十年我国经济运行规律和发展趋势,上述研究机构以“十二五”我国GDP年均增速9%左右为基准,在单位GDP能耗下降16%的约束下,2015年全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应为42亿吨标准煤,能源消费年均增速为5.26%。
在限定GDP增速和能源消费增速条件下,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阶段、产业结构和分工、节能潜力、能源消费基数,分解各地能源消费量。对比发现,地方规划条件下“十二五”能源消费量比上述分解结果差别较大的有17个地区。
其中,高出500万~1000万吨标准煤的有7个地区,分别为天津、江西、河南、湖北、湖南、贵州、甘肃;高出1000万~2000万吨的有8个地区,分别为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山东、重庆、陕西;高出3000万吨的有2个地区,分别为山西、四川。
建立能源消费量指标交易机制
在日前举办的“节能与低碳发展论坛”上,国家能源局副局长吴吟表示,“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推进能源科技自主创新、深化能源体制机制改革、建立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等五方面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在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方面,形成全社会节能的长效机制,实施先进工业能效行动计划、绿色建筑行动计划和绿色交通行动计划。同时,将深化能源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完善差别电价和超额用电惩罚性电价政策。
吴吟还透露,全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指标科学分解到各地区后,我国还将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进展情况跟踪分析和定期公报制度,及时组织开展中期评估,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和工作机制。
因总量控制政策政府干预较强,具有一定计划色彩,有专家建议我国应建立能源消费量指标交易机制,选定区域或省市开展能源消费量指标交易试点。
“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发育水平、能源消费量控制工作紧迫程度等因素,可尝试在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环渤海三个地区中选择一至两个地区进行试点,摸索能源消费量指标的定价和交易机制,培育并活跃市场。”上述专家说。
除此之外,完善能源统计体系,加强各级特别是市、县两级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各级能源消费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制度。将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纳入宏观调控指标体系,作为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于部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