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布征求意见稿,涉及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共三类转换情况
记者 舒薇
家住农村的陈香按规定可以办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她却迟迟没办。让她担心的是,如果以后到城市打工再办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前新农保的钱就白交了。不过,随着国家将出台不同养老保险衔接转换的相关政策,陈香的顾虑今后有望被打消。昨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文发布《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暂行办法》中规定,职工养老保险与其他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将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进行,同时拟只转移个人账户的全部储蓄额,而统筹基金不予转移。
适用范围:
参保两种以上方可转换
《办法》规定:对于我国现行的三类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居保),参加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人员,可衔接转换养老保险。而只参加了一种保险制度,在跨地区转移时,依然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适用于尚处于缴费期、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已经退休或者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需要重新计算待遇,因此不适用《办法》。
转换条件:缴费是否满15年为界线
《办法》规定:参加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含依据有关规定延长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
人社部表示,这主要是考虑: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制度都规定缴费年限满15年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而职保的待遇水平相对较高。
因此,规定只要满足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无论在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多长时间,都可以转入职保合并计算待遇,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同时引导参保人员长期参保、持续缴费;而对由于各种原因在职保缴费不足15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由后者发挥“兜底”功能,也避免因职保缴费年限不足而造成参保人员的权益损失。
转移额度:只转个人账户不转统筹基金
《办法》规定:衔接转换要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但人社部特别说明,由于三类保险制度上的差别,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转移,不转移职保统筹基金。
据悉,目前我国三类养老保险制度中,只有职保分为统筹和个人账户。
人社部表示,第一,统筹基金是国家对职保制度的专门安排,基本功能是保障职保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新农保、城居保制度中没有这一安排,而另外安排了政府全额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如果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单向转移统筹基金,会导致各项制度资金安排上的不平衡。
第二,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性质不同,不属于个人所有。在职保制度内跨地区转移规定要划转12%的统筹基金,是为了适当平衡不同地区之间职保基金的负担,并不直接体现为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不转移统筹基金,也不影响其个人权益。
缴费年限:
转出职保缴费年限可累加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其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其参加新农保、城居保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人社部表示,这样规定的基本背景是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间的缴费水平差异很大,一般达到十倍甚至几十倍。鉴于新农保、城居保转入职保后,其原缴费年限即使折算也对其养老金的计发影响很小,而且个人账户全额转移相对于缴费年限折算对参保人员更有利,因此规定不予折算。
但对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参保人员,为了避免出现参加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均不满15年而享受不到待遇的情况,规定其各项制度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累加计算,这样更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
特别提醒:
重复参保缴费要退还本人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重复参加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保缴费的,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个人缴费相应金额退还本人。
人社部表示,我国的社保制度设计、运行不允许重复参保。重复参保主要有几个因素:不同制度的实施强度不同,就业人员参加职保属于法定权利和义务,而参加新农保、城居保目前遵循的是自愿原则;参保缴费的具体规定也不同,如职保为按月缴费,新农保、城居保为按年缴费。这些都使得重复参保难以避免。
对此,《办法》规定对于重复参保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职保关系,并将重复参保时段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缴费退还本人,尽可能减少相关人员由此带来的额外缴费负担。
办理流程
申请 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衔接的书面申请。
审核 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书面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对不符合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办理 参保人员原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衔接的各项手续。
办结 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通知参保人员。
A
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含待遇领取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待达到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C
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办理新农保和城居保衔接手续的,可在迁入地申请实时办理。
连线本地
长沙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覆盖
“长沙先于国家试点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把全市农村居民和城镇无业居民纳入保险范围,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全覆盖。”据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长沙早在2010年7月市政府出台《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00%全覆盖。
《办法》规定,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办法》规定,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其他退休待遇的城乡老年人,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60元的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年满45周岁人员按年缴纳保险费,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截至今年10月底,全市参保人数在282.6万人,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721165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100%发放到位。 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居民按年缴费,缴费标准为100元至1500元1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参保人员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