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 葛熔金
今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英案进行重审并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缓后,吴英已在浙江省女子监狱开始服刑,不过与吴英案相关的官司仍未结束。昨天,备受外界关注的吴英“案中案”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金华中院”)开庭重审。庭审现场被放在了关押吴英的浙江省女子监狱。在庭审现场,吴英作为原告出庭,但是2名被告人均未到庭。
据悉,此次开庭的吴英“案中案”事发于吴英案发(编注:吴英2007年2月5日被公安机关带走)前的2006年12月28日,涉及吴英名下的14处房产的转让纠纷。但颇为蹊跷的是,该起案件名义上的起诉人为吴英,但吴英本人昨日却表示自己并未起诉,甚至不认识原告、被告,而自称本色集团经理代为起诉的原告也非本色员工。吴英父亲吴永正则坚称,这两起案件系吴英债权人为侵占吴英财产所编造的案情。
该案昨天当庭未宣判。
案件已历6年
吴英代理律师云南里程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建伟向早报记者介绍了所谓的吴英“案中案”由来。
2006年12月28日,一名自称是本色集团业务经理的安徽当涂县籍男子毕健,持吴英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前往金华中院,以本色集团董事长吴英的名义,起诉胡滋仁和刘贤福拖欠本色集团购房款的案件。起诉案情为“吴英将东阳的14处房产作价3430万元卖给胡滋仁和刘贤福两个人,但两人尚有210万和280万元的尾款没有付清,请求法院判决要求2人付清尾款”。
朱建伟称,金华中院在12月28日当天即对该案进行调解,除被诉的胡滋仁和刘贤福外,还有毕健到庭。吴英并未出庭。
最终,两起案件经金华中院调解后,在12月28日当天分别作出了(2007)金中民一初字第25号、(2007)金中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
根据调解书,法院判令胡滋仁、刘贤富于2006年12月29日前分别支付210万元、280万元,并要求原告本色控股集团于2006年12月28日签订调解书,当即交付给被告胡、刘房产证及钥匙。
本来至此,该案应已结束。但在2007年-2008年间,金华中院又对该案进行了再审,并撤销了上述两份调解书。由此,参与诉讼的几方均对撤销调解书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院,浙江省当时将该案搁置,在2008年决定中止该案诉讼。案件直到2011年才有了新的进展,但是涉及诉讼的几方又提出撤销上诉的申请,对此,2011年9月19日,浙江省高院裁定不准许本色集团与胡滋仁、刘贤福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本案继续审理。2011年9月22日,浙江省高院裁定将本案发回金华中院重审。
吴英否认知情该房产转让
而在昨天的庭审现场,吴英作为原告出庭,但是2名被告人均未到庭。
“我坐在旁听席上,吴英坐在原告席,气色还可以。”吴英父亲吴永正称,庭上约有15人,2名被告缺席的理由都是“被告工作忙无法到庭”。
朱建伟的助手吕海波昨日透露,庭上很多时候吴英作为原告都亲自陈述,主要内容包括“她根本不认识毕健、胡滋仁和刘贤福这3人,毕健手持有她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是她在2006年12月21日被债权人杨志昂绑架后,被迫在30多页空白纸上签的名,系伪造”、“对这14套房屋的交易她毫不知情,更没有参与过此次交易,该交易行为绝对不是本色集团和她本人所为”等相关内容。
朱建伟介绍称,2006年12月21日,吴英因债务纠纷被债权人杨志昂(吴英案获刑的7名债权人之一)等人绑架,28日晚吴英被解救。
据介绍,在吴英案发前共有3起与本色集团房产转让相关的官司,除上述2起外,还有发生在湖北省荆门市的一起案件。2007年1月,杨志昂向荆门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色集团名下房产,后经查实确认系杨昂志在吴英签署的空白文件基础上伪造的房产买卖协议。
昨日,早报记者对吴英代理律师的上述言论试图向被告的代理律师进行核实,但截至发稿时未与其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