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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可有条件互转 是否缴满15年为界线

2012年11月27日 01:33  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实习记者 李彪 发自北京

  同时参加多种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将可以根据参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的年限,申请转入职保或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

  昨日(11月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网站上公布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暂行办法》适用于在职保、新农保、城居保这3种制度中参加过两种或以上制度的,尚处于缴费期、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含依据有关规定延长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

  《暂行办法》显示将于2013年施行,但尚未明确具体时间。

  新农保、城居保“兜底”

  据了解,2010年底社会各界就在热烈讨论不同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衔接问题。酝酿两年之后,国家层面的《暂行办法》亮相,对我国养老保险相互衔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首都经贸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吕学静在接受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说:“能不能转移一直是我们关注养老保险的重要部分。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很麻烦,我们一直呼吁全国统筹,这样转移起来就顺通了,大家所期盼的就是在一个顶层的设计。”

  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中的新农保、城居保和职保的法定最低缴费年限都是15年,我国社保中会出现部分人员参加职保、新农保、城居保均不满15年而享受不到待遇的情况,过去这类人员只能够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中所缴纳的金额,无法享受到社会养老保险福利,此次《暂行办法》将彻底解决这类问题。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其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其参加新农保、城居保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人社部在关于《暂行办法》的说明中,特别强调了“关于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衔接方向和条件”,规定只要满足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无论在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多长时间,都可以转入职保合并计算待遇,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同时引导参保人员长期参保、持续缴费;而对由于各种原因在职保缴费不足15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由后者发挥“兜底”功能,也避免因职保缴费年限不足而造成参保人员的权益损失。

  我国基本社会保险中,城居保和新农保属于按年缴费,由于缴纳基数低,人们在退休之后所能领取的养老金有限,几乎不可能实现较高生活品质的养老生活,而职保由于缴费属于按月缴费,且缴费基数较高,在缴纳相同年限之后,每月所能领取的养老金是城居保和新农保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打通职保与城居保和新农保之间的衔接通道,对于提高养老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吕学静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有一些农村人口流入城市,有条件、有要求缴职保,在这个相关政策出台之前是没有办法做到的,很多人的养老保险是没有保障的。为了解决参保和享受保险从制度全覆盖到人群全覆盖,这个政策可以方便大家根据个人意愿进行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衔接。”

  转移时个人账户可全额并入

  对于个人账户的转移问题,《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分别指出,“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的,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保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

  同时,人社部在关于《暂行办法》的说明中指出,参保人员无论是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还是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

  人社部解释,这主要是考虑职保、新农保和城居保的个人账户在资金性质上均属于个人所有,参保人员在不同制度之间衔接,不影响个人账户资金的属性。规定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包括政府补贴部分)予以转移,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暂行办法》对职保向新农保或城居保转移的,没有规定转移职保统筹基金。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农村保险研究所所长庹国柱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是个人的财产,转移没有问题,统筹账户却很难办。”

  在衔接时间上,参加职保和新农保或城居保人员在达到职保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的衔接手续。这一规定的关键是,在确定养老保险待遇之前的最后时点实施转移衔接,而不是采取“随走随转”的实时衔接方式。

  同时,每个公民最多只能享受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暂行办法》规定,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保缴费的,清退新农保或城居保重复时段缴费,并将个人缴费相应金额退还本人。对于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的,保留职保关系,终止并解除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对于重复领取的要予以退还或抵扣。

  吕学静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相互衔接的政策没有出台就没有办法真正实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全覆盖,现实当中的困惑是没法转移。《暂行办法》让老百姓真正感觉到是实实在在覆盖,是一个非常好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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